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35】【天奥电子】【2017-12-19】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属于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和增资均需国资部门的批准。且发行人历史上存在以个人名义持有预留股份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历次股份转让或增资是否经过必要的批准,核查批准的部门是否具有相应的权限,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的争议、纠纷,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以个人名义持有预留股份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预留股份的设立和处理过程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就预留股份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股东以货币增资的次数较多。(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曾经或目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表核查意见;(2)核查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核查股东(含发行人的职工)增资或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3)核查历次股权转让和转增股本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核查相关员工入股公司,是否存在需要做股份支付处理的情形;(4)核查并披露新增股东及其个人履历和工作经历(合伙企业或公司法人需穿透至最上层股东);(5)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3、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华炜控股、亚商新兴、众盈投资、富信瑞和等投资机构是否签订有对赌协议,如有,请补充披露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核查并说明对赌协议中是否存在以发行人为对赌对象的相关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大型国有集团企业,控制的企业众多,很多企业和发行人属于同一行业,仅在具体的产品和下游应用领域呈现不同。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情形,保荐机构和律师也发表了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4)请保荐机构、律师在以上详细核查的基础上,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核查意见;(5)请保荐机构、律师结合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等,进一步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形,并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专利、商标、著作权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并说明其拥有的上述商标、专利权、著作权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其他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等风险以及对发行人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相关核查情况。

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尚未取得北斗导航民用分理级服务试验期的进一步延期批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目前的经营业务是否取得了必要的资质,补充披露公司尚未取得北斗导航民用分理级服务试验期的延期批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

7、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但未披露是否被抵押,发行人的科研办公用房均向控股股东租赁。(1)请发行人说明相关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等情况,如被抵押的,请提供抵押权对应的债权的详细信息;(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的科研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均向控股股东租赁对公司资产完整性的影响;(3)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的仪器、设备的详细信息,进一步核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成立后,部分员工离开中电十所到天奥电子工作,原在中电十所任职的员工保留了事业单位编制。中电十所为该等人员代为缴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但相关费用实际由发行人承担,且发行人亦为该等人员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员工中保留了中电十所事业编制的人数及占员工人数的比例情况;核查并披露由中电十所保留事业编制,但在发行人处工作的方式是否有有权部门出具的文件为依据;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人员是否充分独立,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关于“人员独立”的要求,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社保和公积金缴纳和劳动用工情况的合法合规发表总体的结论性意见。

9、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以涉及军工秘密为由未披露相关信息。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取得国防科工局出具的因涉及国家秘密而可以豁免信息披露的具体文件,并请提供相关文件。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豁免是否具备充分的政策、法律或其他文件作为依据,核查批准发行人可以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部门是否具有相应的权限,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信息披露豁免的范围与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所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申报文件中是否存在涉及国家秘密不应当披露,却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发行人有独立董事在高校任教。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

1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是否需要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资质,如需要,进一步说明为发行人提供IPO服务的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12、发行人设立以来经历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2013年12月16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中电十所和富信瑞和以8.00元/股的价格向发行人合计增资1,000.00万股。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历次增资的背景,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关系,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对实际控制人合并报表范围内财务主体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合理性,各报告期对上述财务主体实际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实际计提比例,与上述财务主体的实际还款情况是否相符,相应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4、2016年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和2013年度,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金额分别为8,534.51万元、14,340.41万元、14,673.63万元和11,482.93万元,占同期营业成本比重分别为48.46%、30.06%、33.65%和33.87%。2016年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和2013年度,公司向关联方销售金额分别为8,168.90万元、24,755.30万元、26,085.82万元和18,956.3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32.46%、35.20%、42.13%和37.49%,部分关联方存在即是供应商又是客户的情况,发行人披露关联销售无可比价格。此外,发行人还与关联方存在关联租赁、存贷款业务等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金额占比较高。请发行人:(1)披露发行人在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集团和控股股东中电十所中的业务定位及相互之间的业务、财务关系,发行人在集团产业链中的主要作用;(2)披露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是否严格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3)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充分披露全部关联方及其交易,列表披露与各关联方交易的主要内容,与单个关联方是否存在多种关联交易类型;(4)披露发行人发生各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是否存在与关联方共用供应商、客户和技术的情况,发行人业务是否独立于关联方,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5)披露各类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及其依据;(6)披露报告期内各类关联交易金额占发行人该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以及占关联交易对方该类交易总额的比例;(7)披露关联交易金额是否会持续扩大,发行人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和实际效果;(8)披露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9)披露将发行人作为上市主体的适当性。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是否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发行人资产、业务、财务、机构、人员是否独立、发行人作为上市主体是否适当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范围、程序,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额的占比达到51.83%、49.69%、53.90%、45.77%,前五大客户主要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军工企业,并自2015年起出现新进前五大客户。请发行人:(1)在“业务和技术”章节区分军品和民品披露发行人各类产品的主要销售模式、定价模式;(2)披露招投标模式和审价模式销售的适用范围、主要区别,发行人参与两种模式所需具备的资格、资质及其他条件,发行人是否存在向下游客户独家或作为少数合格供应商供货的情况;(3)披露审价模式下发行人产品价格的确定方式及价格调整方式,是否存在价格限制;(4)区分军品和民品补充披露合并口径下的前五大客户情况;(5)补充披露军品和民品前五大客户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客户的获取方式、发行人获取客户的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或限制、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进行交易的连续性和客户的稳定性,主要客户变化是否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是否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6)披露向主要客户销售产品价格的公允性及在报告期内的变化趋势,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手段、范围、比例、程序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6、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分别为23.95%、22.23%、24.39%、31,26%,存在大量向关联方采购的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所有军工专用原材料、配套产品必须安排在合格供应方定点采购。请发行人:(1)在业务和技术章节区分军品和民品补充披露发行人的采购流程、模式、采购价格、信用政策和结算政策及主要区别;(2)说明各类原材料的前五大供应商及其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是否稳定;(3)结合主要采购内容的价格和变动情况,相关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说明发行人采购价格是否公允;(4)在“业务和技术”章节补充披露需要向指定供应商采购的具体原因,采购方式,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其占比,指定供应商的选择标准和更换机制,采购价格定价方式及其变动趋势、与向其他第三方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5)披露发行人从指定供应商采购材料所生产产品的销售价格确定方式,所采购原材料及生产产品的所有权属,并结合权利义务关系说明发行人在该类业务中处于委托人还是代理人地位;(6)分析说明向指定供应商采购的数量与发行人该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手段、范围、比例、程序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发行人用水量较2014年度大幅减少,但同期用电量和销售收入大幅上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用水量与发行人当期业务和销售变化趋势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手段、范围、比例、程序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产销情况表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频率系列产品产能利用率逐年上升,除北斗卫星应用产品外其他产品基本已达产能上限,产销率基本达到90%以上。2016年上半年发行人频率系列组件即完成全年产量,但产销率仅为26.23%,时间同步设备报告期内产销率逐年下降,北斗卫星手表存在大量存货尚未销售的情况,发行人部分产品存在销量增长但收入下降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产品产销情况表中部分产品产销率不高并逐年下降的趋势变动原因;(2)发行人是否存在产能瓶颈,产能是否能够支持订单增长;(3)生产能力不足时是否存在委外加工的情况,委外加工的主要产品,主要生产环节,委外加工厂商的选择标准,军品生产是否对委外加工存在限制或特殊要求;(4)发行人与委托加工厂商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发行人对委托加工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委托加工费用的收取标准,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核算,委托加工价格及结算价格是否公允,委外加工的成本的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北斗卫星手表存在大量存货的原因,是否存在存货减值风险;(6)分产品说明发行人收入变动与产品产销情况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手段、范围、比例、程序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销售商品业务按不同验货方式确认收入,系统建设、技术开发和提供劳务业务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使用费收入根据有关合同或协议确认收入。但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并未披露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和使用费确认收入的情况。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商品销售业务下出厂验收、发货验收、下厂验收的主要区别,适用的主要客户或产品,各验收模式下发行人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具体时点,现有的收入确认时点(如以合同或电子邮件的约定时间)是否适当;(2)根据不同产品及验货模式披露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以及北斗系列手表线上销售的收入确认时点和确认依据;(3)请区分军品和民品披露发行人的结算和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审价模式下收入确认政策、具体确认时点,最终审价金额与发行人收入确认金额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期后收入调整的情况;(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供劳务收入和使用费收入,若存在说明金额和占比及计入的具体分部;(5)请发行人确认“财务会计信息”章节会计政策披露内容与发行人报告期的实际业务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手段、范围、比例、程序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1,455.95万元,78.06%来自于频率系列产品,2015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8,401.60万元,79.30%来自于时间同步系列产品,2016年发行人卫星同步系列产品和北斗应用产品收入较上年下滑,各产品系列的收入存在较大波动。(1)请发行人在“业务和技术章节”补充披露各类产品在军品和民品领域的具体应用情况,各领域客户需求是否稳定;(2)说明发行人的产品、业务和市场领域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市场、地域分工和不竞争协议,发行人的业务市场和收入增长是否受到限制;(3)请发行人按照军品和民品披露各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及其变动情况,并对变动原因进行量化分析;(4)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经销的情况及其占比,线上线下销售占比;(5)说明发行人各类产品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否存在配套销售的情况,配套销售收入在不同产品之间如何分配;(6)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各产品类别及具体产品的收入增长存在较大波动的原因,发行人收入是否依赖大客户订单,发行人不同类别产品之间、不同产品之间是否相互替代;(7)披露发行人2015年、2016年卫星频率系列产品、北斗卫星应用产品收入增速放缓,卫星同步系列产品2015年度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8)披露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订单情况(数量和金额),包括新增订单、已完成订单和待执行订单,说明发行人收入变动是否与订单情况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手段、范围、比例、程序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直接材料项下各类主要原材料的成本金额及占比;(2)披露制造费用报告期内大幅波动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的收入、业务匹配;(3)说明各产品成本的归集与分类核算方法,说明各产品主要原材料耗用量与发行人产量、销量之间的对应关系和配比关系,说明各产品成本的归集和分配是否准确;(4)说明审价模式下发行人的成本核算是否存在特殊要求,成本核算的具体项目是否与其他产品存在差异。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发行人主要生产流程、《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相关内部控制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受军品和民品收入占比变化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及各产品毛利率存在较大变化。2014年度发行人北斗应急预警通信终端及系统毛利率仅为1.68%,2016年其他业务毛利率为0,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且发行人存在将研发费用计入产品成本的情况。请发行人:(1)披露所选可比公司的主要业务和产品,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说明同行业公司毛利率与发行人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同行业公司的可比性;(2)披露2016年其他业务毛利为0的原因;(3)请发行人结合产品结构、单位售价和单位成本变化,定量分析披露各类产品下军品、民品毛利率的差异及变动情况,分析发行人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4)披露报告期内北斗应急预警通信终端及系统毛利率异常波动的原因,相关收入成本核算是否准确;(5)披露将研发费用计入产品成本的具体情况,涉及的主要产品,研发费用归集和分配是否准确,研发费用计入成本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企业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手段、范围、比例、程序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3、2014年、2015年发行人销售费用同比增长37.71%、46.10%,高于同期销售收入增幅;管理费用2013年、2014年增幅分别为6.11%、4.77%,低于同期收入增幅,2015年增幅为34.34%,高于同期收入增幅。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三项费用的主要项目如服务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租赁费、运输费、职工薪酬、研发费用、咨询费、利息费用、手续费用的变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的具体业务、研发活动、业务收入、借款规模相匹配;(2)说明同行业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具有可比性;(3)说明研发费用的具体核算内容及金额,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研发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手段、范围、比例、程序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请发行人结合具体合同条款以及实际经营情况补充披露:(1)发行人退换货、索赔条款的主要内容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退换货和索赔的情况;(2)对于预计负债的估计是否审慎、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结论。

25、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2,908.38万元、7,291.42万元、550.51万元、-9,398.85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6,375.94万元、7,121.94万元、8,218.70万元、2,426.63万元。此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主要项目均存在大幅波动。(1)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情况、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存货变动等定量分析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大幅波动,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2)补充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中主要项目与对应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是否勾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项政府补助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问题

27、随着发行人相关产品产量的上涨,发行人的产能利用率有逐步下降的趋势。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获取订单是否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取得相关订单的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请发行人结合公司产能利用率逐步下滑的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运用”中进一步说明公司募投项目的消化措施和可行性。

28、发行人董事、监事相关兼职较多。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处任职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和利益冲突的情形。

29、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基于北斗的气象应急预警通信系统在山西省的建设进度情况。

3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4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相对较低的原因。

3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所取得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对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存在重大依赖,发表核查意见。

3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因产品的质量问题产生的争议和纠纷情况。

3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招股说明书p1-1-77页披露的“富信格林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持股99.9981%,郭保东持股0.0019%,富信瑞和为郭保东独资的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错误。如存在错误,请予以更正。

35、请发行人在“概览”中简要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财务信息。

36、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787.59万元、712.91万元、6,797.01万元、5,064.59万元。报告期内应收票据余额大幅波动,发行人大幅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和进行票据贴现。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年内发生额及变动原因;(2)说明发行人大幅使用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承兑人的资信情况以及期后偿付情况,是否存在延期支付的情况;(3)说明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票据贴现业务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7、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的余额分别为2.13亿元、2.58亿元、2.31亿元、2.62亿元。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之和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4%、44%、43%、125%。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高。请发行人:(1)披露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持续增长的原因;(2)按照不同客户类别披露应收账款的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况;(3)说明超期未支付应收账款的金额、账龄、占比;(4)区分军品和民品披露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情况,说明与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是否匹配,存在差异的请说明原因;(5)说明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付款人与客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说明原因,是否存在大额应收账款资金流入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说明军方客户付款是否存在时间和程序的严格限制;(6)结合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披露实际计提坏账准备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将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和实际计提比例进行同行业对比,说明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手段、范围、比例、程序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8、报告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较大,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43、2.35、1.90、0.49,存货周转率逐年下降,发行人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15年末,发行人库存商品占比上升,产销情况表显示北斗系列手表存在大量存货。请发行人:(1)说明各类存货的订单覆盖率和备货情况、结合生产周期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存货余额和收入、成本波动是否匹配,发行人持有相应数量存货的必要性和存货结构的合理性,存货余额较大的原因,2015年末库存商品大幅上升的原因;(2)请发行人说明存货的核算内容和核算流程,是否存在将其他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情况;(3)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各年末存货的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4)结合发行人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存货库龄说明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依据、合理性,并进行同行业对比,说明是否符合行业惯例;(5)报告期末,发行人存货周转率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请发行人结合行业可比公司的业务结构披露分析发行人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率均低于行业水平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祥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验程序,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9、报告期末,发行人预付账款金额存在较大波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预付款的主要核算内容,预付款报告期内大幅波动的原因,与相应产品的当期订单和采购情况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0、报告期末,发行人应付票据金额分别为0.66亿元、1.23亿元、1.45亿元、1.36亿元,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09亿元、1.73亿元、1.39亿元、2.04亿元,余额较大且快速增长。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长期应付未付账款的原因;(2)2014年末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大幅增长、2015年末应付账款同期下降2016年上半年又大幅回升的原因,说明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情况和收入波动情况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手段、范围、比例、程序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公司水平变化趋势。

44、请发行人逐项检查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超过30%的报表项目,详细分析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对变动的合理性以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四、其他问题

45、请发行人请根据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逐条对比应披露未披露事项,未披露事项是否取得国防科工局的豁免披露确认意见,否则请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46、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