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41】【新疆交建】【2018-01-05】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2013年,发行人控股股东新疆国资委通过国有划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划拨昌吉州公路桥梁公司股权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货币资金的方式缴足剩余11,994.93万元的出资额。其实收资本全部到位的时间超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设立及股东历次增资的资金来源;历次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出资设立及增资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招股书披露,2010年发行人前身改制;2013年发行人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激励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进行增资扩股,引进外部投资者及公司管理层持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改制过程中是否履行国有、集体资产转让的招拍挂程序,是否存在侵害国有、集体资产权益的情形,是否违反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企业改制是否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处置等问题,如有,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3)发行人历次增资价格的合理性,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4)发行人是否已提供有权部门提供的改制合法合规确认文件。

3、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10家法人股东和14名自然人股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股东(包括已退出股东)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2)发行人及历次新进股东的详细情况及其近五年从业经历(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3)新引入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事项;(4)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招股书披露,2014年4月17日至2014年12月16日,交投控股曾为发行人控股股东;2014年,发行人董事长沈金生曾担任交投控股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公司副董事长朱天山担任交投控股副董事长职务,公司总经理王成担任交投控股董事职务。报告期内公司向交投控股转让三家子公司。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交投控股的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竞争业务;发行人将三家子公司转让给交投控股的原因及合理性;(2)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它盈利性组织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发表意见;(3)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区别和联系,历史上是否存在资产混同、人员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相同,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包括曾经的关联方)是否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是否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对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行人是否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2)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存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存在未办妥部分土地使用权和部分房产的产权证书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各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说明各取得方式的履行程序,是否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情况,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发行人是否存在租赁房产的原因、合理性及价格公允性,租赁房产是否存在瑕疵;(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4)发行人名下有子公司“新疆交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核查发行人是否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

7、关于自2010年发行人前身交建有限改制以来的历史沿革,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2013年国有划拨土地的性质、用途,以国有划拨土地出资是否符合《土地划拨目录》的要求,是否取得有权的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2)补充说明2013年5月24日增资价格以2012年6月经审计和评估价格作为增资价格依据的原因,如为何不以2012年12月31日或2013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新业投资及相关自然人现金增资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新业投资及自然人出资是否已经实际缴纳、是否存在代持、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否提供了财务资助、员工持股是否有相应的限制或约束性条件;(3)补充说明2013年及2014年在确定相关增资价格时选择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而在相应清产核资时选择驰远天合进行清产核资审计的原因;(4)补充说明2014年4月新疆国资委将发行人股权无偿划转给交投控股后又于2014年12月收回转让的发行人股权变为直接持股的原因;(5)补充说明2014年三宝实业将持有发行人股权转让给诚诚投资的原因,双方之间的关系;股权转让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如有,是否进行委托持股清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6)补充说明2015年1月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如涉及,请说明相关缴纳情况;股份制改制时确认专项储备金额的依据;(7)补充说明股东与其除了股权关系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关系,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利益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并结合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及股权转让情况,逐次说明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未按时出资等),不规范的原因,对不规范情况的处理情况,验资复核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影响。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发行人设立时及报告期的出资和资产重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合规,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历史沿革中涉及的验资报告及复核报告是否合规,验资机构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用于出资的国有划拨土地及昌吉州公路桥梁公司股权等是否已经办理完所有权转让手续。

8、报告期发行人存在收购交建设计51%股权、出售盛和物业100%股权、出售陆通交通100%股权、出售砼路咨询35%股权等行为。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向交投控股转让三家子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及备案、进场交易等程序,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对方的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已足额支付,相关股权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发行人获得股权转让款的具体用途,股权转让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2)补充披露陆通交通一直未实质性开展业务的原因,发行人转让其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砼路咨询的股权结构,发行人未将其与下属子公司创思特业务进行整合而选择转让其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9、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向博乐市恒达矿业、兴亚工程等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以及向交建宏升、兴亚工程出售商品的原因、必要性,有关交易的定价依据,结合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的比较情况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分析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补充说明发行人既向关联方交建宏升、兴亚工程采购劳务又向关联方雪峰科技提供劳务的原因,以及在向关联方交建宏升、兴亚工程采购劳务的同时又向其销售商品的原因;(3)补充说明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及有效性;(4)补充说明将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列为偶发性关联交易披露的原因,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的具体内容,对应的管理人员的数量及平均薪酬水平,与当地或可比公司同类人员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分析其变动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0、关于关联资金拆借,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大地租赁等关联方借出资金的背景原因,相关资金来源、大地租赁借入资金的具体用途、实际使用期限、利息收取情况及利率的公允性,资金往来的具体流向、借款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的审批程序;(2)补充披露报告期关联方交建宏升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借出资金的背景原因,相关资金来源、天山路桥借入资金的具体用途、实际使用期限、利息支付情况及利率的公允性,资金往来的具体流向;(3)补充分析前述资金拆借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业绩的影响;补充说明上述资金往来及拆借行为的合法性及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的完善性和有效性,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1、发行人以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为主的模式为客户提供工程施工服务,客户主要是工程项目的业主,包括建设局、公路管理局、市政建设工程处、地方交通局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名客户销售额总计占当期公司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3.12%、58.93%、53.19%。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其获取主要客户工程合同的途径、方式,定价政策,客户类型,获取订单过程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补充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属于行业共有特点;报告期前五名客户对应收入占比变化的原因、前五名客户变化的原因,并结合行业特点、前五名客户的性质和工程量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说明发行人与前五名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如何保证能持续获得前述客户的工程竞标;(3)补充披露报告期第一大客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对应收入金额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对第一大客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存在重大依赖,相关收入下降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列表披露发行人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相关工程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工期等;(4)详细列示报告期发行人通过招投标或联合体进行投标获得工程业务的详细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合同签订日期;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新签合同、完工合同和存量合同的数量、金额、占比、涉及工程量(高速公路里程、开挖土石方数等),平均开发周期等经营信息及其增减变动情况,说明合同统计口径,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确认合同订单的情况,是否存在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或生效条件的合同订单情况;(5)补充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工程分包情况,如有,相关分包商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和劳务资质,分包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况;(6)补充说明相关施工是否符合《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证件不齐的情况下先行施工的情形;(7)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中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存在股权关系或关联关系的客户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2、发行人既有原材料采购又有劳务采购。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总计占当期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4.44%、15.37%和13.38%。请发行人:(1)按照原材料采购和劳务采购分别披露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对于原材料采购及主要供应商,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原料采购方式,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上述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对于劳务采购,补充披露向前五大劳务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劳务采购总额的比例等,主要劳务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变动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各采购品种定价原则、公允性及价格变动趋势是否与整体市场价格走势相一致;(2)补充披露报告期采购相关款项结算方式及内控流程;(3)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工程采购项目(如设备、材料)的主要管理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外购或自产原材料的比例、采购的主要产品、采购数量及金额、采购价格及其变化情况,报告期钢材供应商变化的原因;(4)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劳务分包公司的合作情况,包括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的资质情况、合同期限、提供劳务的数量、劳务分包质量管理制度,报告期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劳务分包的情况、是否与劳务分包公司存在重大争议和纠纷、是否存在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情况;(5)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上述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13、关于境外经营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海外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分布情况、主要业务领域、发行人在相关地区的项目开发经验、主要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结合境外经营地区的政治和经济形势、汇率波动、外汇管制政策、税收政策等情况,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从事海外工程所面临的特殊风险及风险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境外项目进行风险评级并控制风险发生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生风险后的资产保全措施;利用预付款条款、保险、银行保函或信用证、外汇管理工具、货币组合管理等金融工具等对冲风险的措施等。

14、关于收入确认原则,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工程施工业务采用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建造合同结果是否能够可靠计量的依据、预计总成本的确认依据、工程进度确认的具体依据、累计合同成本确认的依据和方法等,结合上述事项及工程施工项目的合同结算条款、实际结算款项的进度等,补充说明建造收入的确认时点及依据,完工进度百分比确认的依据,是否合理、客观,是否有充分的内外部证据支持,相应的控制程序是否有效;(2)补充披露勘察设计业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依据,并说明完工百分比的具体确认依据;(3)补充披露BT业务下建造合同收入和垫资利息收入的确认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式、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5、关于营业收入。(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末前十大完工和在建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重大项目的名称、项目业主、中标单位、发行人所占份额、项目情况简介、项目规模、业务模式、合同签订日期、合同金额、工期、开工日期、(预计)竣工日期、完工进度或完工百分比(如有)等;(2)请发行人列表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大项目或合同,包括已经执行完毕、正在执行、已签订但未执行的项目或合同等,包括合同金额、预计成本、预计毛利率、期初已确认成本、本期确认成本、期末总成本、期初完工百分比、形象进度、期初确认收入、本期确认收入、本期确认毛利及本期实际毛利率等,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将预付工程款、发票已到货未到、货虽到但未安装而在开箱安装前其所有权属于供应商等不应计入工程项目而计入成本的事项,是否存在提前办理验收手续或开具发票等事项,上述项目预计总成本的确定过程、调整过程(如果有),并说明上述工程预计总成本确定以及调整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主要合同的执行情况,发表核查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特别是工程施工收入逐年下降的具体原因,与同行业变化趋势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差异的原因;(4)报告期收入逐年下降,而净利润逐年大幅增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收入变动和净利润变动的匹配性;(5)请发行人结合2016年经营情况及所处的行业竞争地位、在手合同订单情况等补充分析2017年营业收入及经营业绩变动趋势。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补充说明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6、关于营业成本,请发行人:(1)按料工费补充披露不同业务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情况(金额及比例),并分析披露料工费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材料费、人工成本及其他费用的归集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成本与费用归集、分配、结转的依据是否充分、合规,核算是否正确,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主营业务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7、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2.04%、21.20%、15.11%,波动较大。其中工程施工业务、材料销售毛利率先升后降、波动较大,勘察设计与试验检测及其他毛利率逐年大幅上升。请发行人结合收入及成本明细项目的变动情况,量化分析报告期工程施工业务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并与可比公司毛利率进行比较分析2016年高于可比公司均值的原因,说明其合理性;结合成本、售价变动情况量化分析报告期材料销售毛利率波动的原因;结合单位成本及单位收入变动情况量化分析勘察设计与试验检测逐年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成本及费用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结合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毛利率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变动的合理性,并发表意见。

18、关于期间费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各期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的员工数量、平均薪酬,分析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研发费用波动的原因,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和归集方法,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研发项目的名称、研发进度、各期研发支出、其中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相关依据及具体金额,各报告期研发人员人数变化情况、研发人员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研发费用的确认是否真实、准确;(3)补充披露税金的具体内容;(4)结合费用明细项目,补充披露报告期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差异情况及其合理性,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核算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跨期情况;(5)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情况;(6)补充说明有关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及运行的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存在由关联方或其他方代为垫付费用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19、关于现金流量,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2014年、2015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低于同期营业收入的原因;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结算方式和周期的变动等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逐年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说明报告期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明细,分析报告期变动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补交税款的情况,如存在,说明补交的原因及金额;(3)补充说明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

二、信息披露问题

2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拥有商标和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专利期限以及其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2)发行人目前所拥有的专利和商标是否存在权属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使用的上述财产的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存在权属纠纷的,请说明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体影响。

2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多项专业资质和证书。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具体内容、有效期、取得方式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并就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资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

2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行业特征情况,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订单取得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24、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较多。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补充核查披露并说明以上历次行政处罚的原因及处罚结果,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已有有权机关进行确认。

2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有关部门关于交通道路施工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及相关文件政策;(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否发生因施工问题导致的基础设施质量事故;(3)发行人是否存在以上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2)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发行人“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报告期内未全面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补充披露劳务派遣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27、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劳务供应商采购劳务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向尚未取得资质的劳务供应商采购劳务的原因,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向劳务公司或其技工人员进行体外支付的情形,发行人向劳务公司的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3)主要劳务分包公司的基本情况,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4)劳务分包施工过程是否曾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事故责任的分配方式和后续处理情况;发行人与劳务分包公司及其员工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如发行人在项目上发生安全生产、建筑质量纠纷,发行人、劳务分包公司的责任分担原则及纠纷解决机制;(5)劳务外包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执行情况,自主提供劳务抑或对外采购的决策依据,劳务采购是否存在隐性关联交易情况。

2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请按照公司市场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目前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29、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部分海外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海外业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存在重大风险的,请说明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体影响。

3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公司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公司募投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募投项目各项资金的具体测算方式;募投项目是否有相应的业务人员、是否能起到改善财务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等积极作用、是否能够巩固或增强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开拓的风险;是否与公司现有管理能力相适应;其募投项目盈利能力预测的合理性。

3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诉讼事由、诉讼标的、目前的进展情况,分析相关诉讼事项及诉讼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的具体影响。影响较大的,请做重大事项提示。

3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子公司(含已转让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经营业绩等。发行人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4、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补充核查发行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况,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35、招股书中“业务与技术”等章节,多处引用了专业术语及相关行业数据。(1)请发行人说明有关数据是否公开、数据引用的来源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在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等专业性较强的信息时,尽量避免使用行业术语,避免使用行业代称、缩写、外文等。如果行业术语已为大众熟知,或者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相关披露内容,则可以使用。如果行业术语难以避免,请使用简单生动的日常语言加以解释,解释时要避免使用其他行业术语。(3)请将报告中年度数据进行更新补充。

36、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64,617.65万元、82,985.90万元和87,820.7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货币资金各期末明细情况及报告期变动原因,是否存在现金收付、通过个人账户收付的情况,是否存在信用证、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如有补充说明结算方式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款项回收的可能性、是否存在担保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的真实性、特别是银行存款余额的真实性以及货币资金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以及核查结论。

37、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84,940.06万元、91,390.23万元和104,530.04万元,其他应收款净值分别为61,666.49万元、62,461.80万元和41,958.19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与主要客户的结算模式及信用政策,报告期是否存在变动,并分析对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影响;(2)结合报告期信用政策、收入变化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变动、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动的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其合理性;(3)按业务类别分别披露应收账款的金额、占相应营业收入的比例、账龄分布情况;(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期后应收款项的回款情况,是否符合结算政策,期后回款付款方与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一致,报告期是否存在大额坏账情况;(5)比较分析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差异情况,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谨慎稳健;(6)补充披露2015年拆借资金给新疆创世通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背景原因、相关资金来源,新疆创世通借入资金的具体用途、实际使用期限,利息收取情况及利率的公允性,资金往来的具体流向,借款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的审批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8、关于预付款项,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与预付款项相关的业务是否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存在通过预付款项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查预付账款对应客户的具体情况,与发行人交易的真实性,相关资金划拨凭证、主要发票单位,以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等,说明核查的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9、发行人存货主要由原材料、产成品、开发成本和工程施工-已完工未结算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净值分别为80,501.85万元、88,707.54万元和91,370.37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金额较大、且逐年增长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存货结构波动原因及与收入结构变动的匹配性,存货明细与对应业务收入、成本之间变动的匹配性;(2)各报告期末存货主要为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施工。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应工程施工的详细情况,包括工程施工的库龄,完工时间,是否实际交付,如已交支付,请结合收入确认政策、合同规定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时点、施工记录、竣工交付资料、收入、成本、毛利确认进度、存货风险与收款信用风险的区别与转移情况、收款权利、计量依据等因素,补充说明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施工余额留滞于存货且不计提减值的原因,如以未办理决算或审计的理由是否谨慎、恰当,是否应当及时转入应收账款核算并计提坏账准备;(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子公司新交房产投资开发的新疆交通智能科技大厦项目开发成本计入存货核算的依据;(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存货中原材料、产成品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向供应商付款的收款单位与供应商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利用员工账号或者其他第三方账户付款或周转资金的情形;(6)请发行人结合存货库龄情况、业务模式、存货周转率、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各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0、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5,365.14万元、10,883.24万元和7,070.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对应的BT项目名称及项目规模,列示形成的长期应收款和无形资产金额、长期应收款摊余成本,说明实际利率的确定依据,并分析资金回收进度。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核查长期应收款计算依据、过程及计量的准确性,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4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2,403.59万元、23,440.10万元和20,114.89万元,主要为主要是机器设备、房屋及建筑物。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机械设备数量、价值、成新率、技术性能等情况,前述情况与公司的经营规模是否匹配;(2)补充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是,应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累计影响;(3)补充披露报告期固定资产周转率的变动情况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未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情况及固定资产价值构成、是否存在费用类支出资本化情形、确定房屋建造成本、机器设备成本等与市场情况相比是否公允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账面价值分别为668.53万元、1,383.65万元和1,065.24万元,主要是临时简易房屋及装修维护费等的摊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长期待摊费用的归集、摊销方法和依据,摊销期限确定依据及是否存在变更,费用摊销是否审慎、合理,归集、列报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3、发行人预收款项主要是工程项目预收款(包括动员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由于工程结算大于工程施工重分类至预收款项的金额以及材料销售预收款。报告期各期末,预收款项分别为31,450.15万元、35,283.90万元和53,648.2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工程项目相关预收款项的比例,结合与主要客户结算方式补充披露预收款项发生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4、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主要核算计提的工资、奖金、津贴。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分别为2,333.07万元、1,871.95万元和2,154.12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增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薪酬计提是否配比,应付职工薪酬期后支付情况;(4)结合各期员工数量变动补充披露各期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5)补充披露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报表列示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恰当;(6)补充披露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具体内容及对应金额;(7)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支付的职工薪酬与现金流量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5、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交税费分别为4,496.44万元、7,655.94万元和4,007.00万元,主要是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各报告期各项税费的计税范围、计提金额、实际缴纳金额及与相应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2)各期增值税、所得税的期初额、当期发生额、期末额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关系,2015年末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为零的原因;(3)报告期内所得税优惠对利润的占比情况,并说明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4)税收优惠对递延所得税计量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项处理的正确性、规范性发表明确意见。

4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计算过程,计提是否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情况是否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7、关于合同纠纷诉讼,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合同纠纷涉讼事项发生的具体原因、时间,涉讼应收货款金额及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并说明应收款项在资产负债表的列示是否准确;(2)补充披露上述合同纠纷涉讼事项是否涉及工程质量纠纷,发行人质量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执行情况;(3)结合案件的最新进展,补充说明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是否充分、谨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8、关于政府补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的取得依据和到账时间,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9、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具体差异内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负债确认依据及各期波动原因;(2)补充说明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各具体项目产生原因,确定依据和计算过程,相应会计处理情况,使用的未来所得税率情况,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是否存在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就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5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有无开具无实际销售活动的发票的情况,如有补充披露的具体原因、发票数量和金额、实际用途,相关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以及如何防范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1、发行人2014-2015年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存在较多的调整事项。请发行人对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并披露,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52、请发行人逐项说明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性支出的具体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原因、价款的确定依据、交易对方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付款方式、所用资金来源、交易对方收入款项的用途等。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体外资金循环操纵利润的情况。

53、请发行人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补充披露非经常性损益表,并计算报告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核查发行人非经常损益核算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应计入非经常损益而未计入的情况。

5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7年股利分配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实施完毕。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5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测算过程及依据,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存在经营风险。

5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57、请发行人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信息,不得附有假设条件。

5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部分控股子公司2016年亏损的原因。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9、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补充说明申报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请表之间的差异,若存在差异,请专项说明原因。

6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实发行人财务部负责人、会计出纳等是否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具有亲属关系,如有,请披露,说明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并请发行人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是否对财务收付、结算等内部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6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6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64、请发行人结合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保荐协议》、《业务约定书》等合同或协议补充披露相关中介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

四、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