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42】【新农股份】【2018-02-0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设立及股东历次增资的资金来源;历次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出资设立及增资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招股书披露,浙江新农化工有限公司成立后,承继了浙江省仙居农药厂、仙居县食品罐头厂经评估、剥离后的相关净资产。1999年7月,发行人前身新隆有限设立。2005年12月,新农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新隆有限、仙居农药厂、仙居县食品罐头厂、新农有限与发行人之间的承续关系;发行人是否存在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和差误;(2)发行人及其前身改制过程中是否履行国有、集体资产转让的招拍挂程序,是否存在侵害国有、集体资产权益的情形,是否违反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企业改制是否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处置等问题,如有,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4)发行人是否已提供有权部门提供的改制合法合规确认文件。

3、发行人曾经在新三板挂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全面核查:(1)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时的信息披露情况,说明相关信息是否与发行人的申报文件提供的信息一致,存在差异的,要详细列明差异情况并说明差异产生的原因;(2)发行人是否存在因做市交易和定向增发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情形;若有,是否已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3)发行人的股东中是否存在信托、资产管理计划持股或契约性基金持股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针对以上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4、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股东进入和转出频繁,发行人股东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曾转让股份。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1)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历次股权转让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2)历次转让税费是否已足额缴纳,是否存在偷税漏税情形,是否面临被税务机关征收相关税款、滞纳金甚至是处以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的风险。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股东(包括已退出股东)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2)发行人及历次新进股东的详细情况及其近五年从业经历(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3)新引入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事项;(4)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6、招股书披露,本次发行前,徐群辉持有新辉投资60%的股权,同时持有公司6.75%的股权;徐月星持有新辉投资20%的股权,同时持有公司1.67%的股权;泮玉燕持有新辉投资20%的股权,同时持有公司4.57%的股权,徐月星与泮玉燕系夫妻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群辉系父子关系。吴建庆持有公司2.25%的股权,徐群辉与吴建庆系夫妻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仅将徐群辉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它盈利性组织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发表意见;(2)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区别和联系,历史上是否存在资产混同、人员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相同,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包括曾经的关联方)是否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是否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对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行人是否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2)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9、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作为被许可方使用浙江工业大学专利:毒死蜱的生产方法(专利号:03115270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拥有商标、软件著作权和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专利期限以及其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2)发行人目前所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和软件著作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3)发行人商标和品牌是否存在被冒用情形和影响以及发行人的相应对策。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使用的上述财产的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存在权属纠纷的,请说明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体影响。

10、招股书披露,生产农药产品必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药登记证,其中农药登记证的办理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成本。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具体内容、有效期、取得方式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并就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资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

1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12、根据招股书披露,2013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发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申请,停止批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新增登记;自2014年12月31日起,撤销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而发行人在售产品中包含毒死蜱原药、制剂及三唑磷原药、制剂。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在售产品毒死蜱原药、制剂及三唑磷原药、制剂的主要应用范围、下游客户的细分行业类型,直接使用于农产品种植的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2)下游客户是否存在购买制剂后直接适用于蔬菜种植业务的客户,请统计具体的客户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3)充分分析该项行业政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原药品种销售金额及占比下降是否同该政策存在关联,对主要产品销售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3、根据招股书披露,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公司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6.08%、41.98%、36.25%和35.23%。(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内销及外销的主要客户名称、销售情况以及销售内容,各销售模式下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是否存在特定产品类型销售给特定客户的情况;(2)2016年主要客户销售占比上升的原因,主要客户当前阶段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主要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3)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是否同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同发行人签订了长期合作的框架协议;(4)请保荐机构分析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主要客户的采购要求和计划,说明是否具有可替代风险;(5)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占比均存在波动,请发行人结合相关合同条款分析公司同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分析客户销售占比波动合理性以及客户合作稳定性;(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承接销售业务的方式,是否需要进入客户的供应商名录,进入主要客户供应商名录的准备时间、进入时间、持续时间,发行人是否为客户核心或重要供应商。

14、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包括3,4二甲基硝基苯、间苯二酚、3-戊酮、五硫化二磷、三氯乙酰氯、酒精等石油和化工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比例为34.06%、31.93%、30.27%和30.6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及单位能耗与产能、产量、销量之间是否匹配;(2)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供应商是否同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采购原材料名称、数量、金额、占比情况,是否存在主要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取消的情况;(3)披露是否签订长期合作框架协议,主要采购合同条款,说明是否存在影响采购持续性的因素,并充分披露风险,是否存在替代性采购方案。 请保荐机构对采购稳定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5、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模式根据销售产品的不同以及客户所处地区不同,存在一定差异。公司内销产品包括中间体、原药和制剂。公司中间体、原药的内销一般采取直销方式。对于制剂销售,公司选择省级经销商、地市级或县市级经销商。公司产品主要为自营出口,由公司直接销售给境外客户。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列表说明境内外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以及各区域下不同销售模式的细分金额及占比情况;(2)针对境内经销模式,报告期各年经销商数量以及变化情况,是否存在大额经销商新增或退出,经销商下游为二级经销还是面对终端客户,如果都有请列表披露具体数量及比例;(3)发行人同经销商是否为卖断式销售,披露经销商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和发行人、董监高及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经销商的股份;(4)针对经销商的销售,披露主要经销商的实际控制人、加盟费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收取情况,披露各经销商销售是否为某一区域的独家经销,是否有针对经销商的管理办法及约束措施。

16、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地域分为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1)请发行人补充按照内外销模式披露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销售金额、数量及占比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同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合作模式,是否签订长期框架协议,是否存在交易的可持续性,发行人获取大客户的途径和方法;(3)请保荐机构说明针对境外销售的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提供发行人境外销售和海关数据的对比情况,并发表明确的核查结论。

1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况,如有请披露具体加工的步骤、加工产品、报告期各年支付的加工费情况以及加工费支付的公允性。

18、根据招股书的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存在波动,另发行人部分主要原材料销售价格呈先降后升的趋势。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在50%左右。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上游原材料价格变化情况、发行人在上下游客户及供应商间的议价能力,说明下游价格变化能否及时传导到上游供应商;(2)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各种细分产品单价波动的原因,以及同相同产品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价格波动的一致性;(3)部分主要原材料销售价格持续波动是否为导致发行人主要产品售价持续波动的原因,结合发行人产品的定价机制分析原材料价格上涨对产品销售价格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存在价格调整机制;(4)结合市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大宗商品交易价格说明发行人部分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9、根据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中存在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况。(1)请发行人补充在招股书中按照各年对相关对手方销售及采购的金额、比例进行披露,分析采购内容和销售内容是否存在重叠,充分解释同时采购及销售的原因,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2)请保荐机构对以上情况进行充分核查,说明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进行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20、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9,680.28万元、50,816.23万元、57,170.72万元和39,860.38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92.24%、94.63%、95.39%和95.7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下游行业整体变化、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客户结构变化、客户订单变化情况、产品价格变化说明报告期内总体收入持续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2)发行人披露了按照产品构成的收入情况,请补充在每种构成中披露主要销售产品品种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并分析销售波动合理性;(3)报告期内发行人原药销售金额和占比逐年下降,而中间体销售金额和占比逐年上升,结合两种细分业务发展情况、未来发展计划以及毛利率高低等补充披露两种细分业务波动较大的原因,细分业务结构变化是否同下游行业发展情况一致;(4)报告期内产品是否存在退货的情况,各年的退货数量、金额及退货率,以及退货的会计处理情况;(5)请列表从销售价格和销量两个角度分析各细分产品收入变化的原因以及合理性,说明对收入的贡献情况;(6)发行人是否存在主要经营品种销售大幅下降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原因并分析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以上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内容和方法,并发表核查意见。

21、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36,088.63万元、36,914.23万元、42,695.30万元和28,657.18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91.87%、94.81%、95.96%和96.21%。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主营业务成本中料、工、费金额及占比情况,原材料中主要材料的金额及占比情况,主营业务成本金额和结构变动的原因,主营业务成本及构成变动是否符合市场同期变化情况,同营业收入、产销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成本核算方法是否保持了一贯性;(2)材料和能源价格变动对营业成本的影响;(3)请发行人在会计政策中补充披露主营业务的成本归集对象、归集方法、核算周期、核算流程;(4)请进一步论证发行人有关材料采购、库存管理、成本核算、收入确认的内控制度、内控流程、内控实施部门以及内控有效性,是否足以支撑发行人收入与成本核算合规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核查内容并发表核查意见。

22、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上半年,公司的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7.36%、27.36%、25.32%和28.11%。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从行业及市场变化趋势、公司业务构成变化等方面说明主要细分产品毛利变动的合理性,是否和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变动相匹配;(2)报告期内原药和中间体毛利率均呈下降趋势,2016年下降较多,结合产品结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收入成本构成等相关因素,分析主要产品销售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同可比公司细分产品的毛利率对比情况;(3)发行人产品价格和原材料价格均存在波动,结合原材料价格和产品价格波动幅度情况,分析毛利率波动的合理性;(4)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请发行人从产品结构、客户结构、生产工艺等方面分析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并按照细分产品类型分析可比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的毛利率对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3、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公司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9.05%、18.97%、18.43%和15.54%。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各项期间费用的变动情况是否和收入变动情况相匹配,是否同行业情况和业务模式一致;(2)发行人详细分析各项期间费用的占比同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3)对于各项期间费用明细项目中波动较大的费用,请分析波动的原因以及同业务发展是否一致,并说明合理性;(4)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员工的人数及结构,是否存在较大波动,员工人数及工资规模是否同收入和费用相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4、针对现金流量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变化,应收账款回款情况,销售和采购信用政策合理性,说明2015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低于净利润的原因;(2)补充披露现金流量表个别项目波动较大的原因,收到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大的项目以及产生的原因;(3)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负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5、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有房屋建筑物尚未办妥产权证书。2014年发行人营业利润中主要系土地收储形成大额的无形资产的处置利得所致。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各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说明各取得方式的履行程序,是否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情况,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发行人是否存在租赁房产的原因、合理性及价格公允性,租赁房产是否存在瑕疵;(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2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行业特征情况,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销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7、招股书披露,2013年8月,陕西省大荔县邵福林、郑风喜等15户农户起诉本公司,要求公司赔偿其由于施用公司“捍绿(40%螺螨•三唑磷水乳剂)”产品造成的73.78亩冬枣财产损失149.15万元。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有关部门关于农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及相关文件政策;(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否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和农业损失;(3)发行人是否存在以上方面的重大诉讼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2)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发行人“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报告期内未全面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补充披露劳务派遣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29、招股书披露,农业农药使用政策的变动对发行人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行业的发展态势;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请按照公司市场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目前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30、招股书披露,发行人财务总监多次变化。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公司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公司募投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募投项目各项资金的具体测算方式;募投项目是否有相应的业务人员、是否能起到改善财务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等积极作用、是否能够巩固或增强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开拓的风险;是否与公司现有管理能力相适应;其募投项目盈利能力预测的合理性。

32、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补充核查发行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况,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3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研发费用等指标补充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34、招股书中“业务与技术”等章节,多处引用了专业术语及相关行业数据。(1)请发行人说明有关数据是否公开、数据引用的来源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在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等专业性较强的信息时,尽量避免使用行业术语,避免使用行业代称、缩写、外文等。如果行业术语已为大众熟知,或者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相关披露内容,则可以使用。如果行业术语难以避免,请使用简单生动的日常语言加以解释,解释时要避免使用其他行业术语。(3)请将报告中年度数据进行更新补充。

3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经历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拥有多名自然人股东和企业股东。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增资及转让的每股价格,说明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2)企业股东中是否存在员工持股平台、各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如有请说明各员工任职情况,说明员工出资来源,增资入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3)发行人曾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协议转让,披露转让价格确定依据,股权受让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员工受让股份是否需要进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以及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6、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同关联方之间存在较多资金拆借,且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年发生的资金拆借的交易背景、交易内容,内部控制程序履行情况;(2)关联方拆借资金的用途,是否存在长期滚动占用的情况,关联方归还资金的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针对发行人关联方披露、关联交易真实性、交易价格公允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规范性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7、根据招股书披露,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7,606.57万元、8,079.06万元、7,800.19万元和10,291.62万元。报告期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4.12%、15.05%、13.01%和24.71%。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各细分产品、境内外的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账期及占比情况,其应收账款余额是否同其营业收入波动情况相匹配;(2)结合细分产品收入结构的变化以及收入增长情况,披露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持续增长是否同业务情况相匹配;(3)结合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条款以及质保期限,分析应收账款账龄结构的合理性;(4)各主要客户应收账款的信用账期、收款比例,账期审批需履行的内控制度,是否存在到期未足额收回的情况以及对应的客户,以及对待违约客户的应对措施及处理办法;(5)报告期各年应收账款的逾期金额以及占比情况;(6)各年末应收账款在报告期各年以及截至到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的回款情况;(7)说明报告期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请披露变化情况、履行的内控程序、对公司经营和应收账款质量的影响;(8)结合同行业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一年以内应收账款账龄分布情况,分析坏账计提政策的谨慎性;(9)报告期是否涉及诉讼并需要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如有请进行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8、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5,328.21万元、5,891.42万元、5,561.34万元和7,664.75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7.68%、25.68%、25.01%和26.10%。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货余额是否同发行人收入增长趋势相匹配,分析存货细分项目结构波动原因;(2)结合原材料采购周期、送货周期、产成品生产周期,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在产品、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均逐年增加的原因;(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安全库存金额及其计算依据;(4)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存货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报告期内存货的核算方法是否保持一贯性,并提供相关依据。报告期内存货发出计价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项目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存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计价准确性的核查方法、核查内容,并发表核查结论。

38、报告期发行人固定资产金额为12,682万元、15,783万元、18,580万元和18,425.76万元。另,报告期发行人在建工程金额逐年减少。公司在建工程分别为2,468.50万元、2,328.71万元、1,016.58万元和751.49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1.76%、9.70%、3.99%和2.99%。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固定资产规模与公司产能、产销量变动匹配性,固定资产构成与公司所处行业、生产模式匹配性;(2)报告期在建工程投资规模、投资期限、建造方式、开工与竣工时间、各期投资金额等,说明各年在建工程续存、新增以及转固的勾稽变化情况;(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成本归集情况、在建工程计价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是否存在费用资本化的情况,并说明核查方法、核查内容以及核查结论。

39、2014年1月22日,公司同意仙居人民政府将公司位于仙居县光明山南麓30,607平米住宅用地由政府回收,定价4,875元/平米,金额合计14,920.9125万元。 请发行人结合周边地块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情况补充论证住宅用地回收价格的公允性,披露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权益的情况。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0、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1、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3、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