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46】【新乳业】【2018-04-1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发行人股东设立出资、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出资来源及合法性,入股发行人的背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2)2011年9月股权转让定价公允性和程序合规性。(3)报告期内,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定价依据、公允性、定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股权转让、增减资程序是否合规。涉及外资股东的,相关出资时间、比例、期限等是否符合法律、公司章程和有关合同的规定,如存在瑕疵,是否采取了相关补救措施。(4)现有直接及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5)补充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外的其他法人股东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及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和基本信息,披露发行人合伙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及自然人合伙人近五年的个人经历。

2、发行人在2015年拟定境外上市计划,之后由于发展需要,放弃了境外上市计划并拆除了红筹架构。相关股权转让完成后,Liu Chang女士通过其控制的相关公司,间接持有全部Universal Dairy Limited的股权。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期间,Universal Dairy Limited为发行人唯一股东。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刘永好及Liu Chang父女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红筹构架建立和解除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曾签署或目前仍存在任何影响控股权的协议或约定,该等协议或约定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和稳定性。(2)建立红筹构架时是否存在外资方面的行业准入限制;若存在,目前相应准入限制是否已经解除。(3)相关红筹构架解除过程的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是否损害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权益。(4)说明相关红筹构架搭建和拆除过程中,是否涉及跨境资金流动及其具体路径,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5)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希望、Universal Dairy Limited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的股权结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逐条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补充说明认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理由,分析说明共同控制情况下最近三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6)说明Liu Chang女士取得新加坡国籍的时间,结合已披露的组织结构图,逐层次对控股股东设置及保留多层级股权架构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说明并披露,对各层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进行核查并披露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手段和范围。

3、发行人子公司青岛琴牌存在工会委员会持股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前述工会委员会持股是否符合有关国资管理的规定,青岛琴牌是否存在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

4、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要子公司情况,其中10家公司的主要业务涉及乳制品,发行人关于相关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披露较为简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1)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中经营范围涉及乳制品或实际从事业务存在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前述10家公司),结合相关企业具体情况,从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客户和供应商、采购和销售渠道、市场份额与产能产量对发行人的影响等方面补充分析和披露,对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应对或解决措施。(2)除已披露企业外,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经营相同、相似业务,如存在,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前述企业存在与发行人构成上下游关系的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的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前述企业发生交易的,说明相关交易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定价是否公允。(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较多,部分企业经营业绩较差,请说明该等企业是否具备独立生存能力,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相关费用等的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进行了一系列资产收购和剥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发行人报告期内各项资产重组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2)结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说明认定有关重组属于同一控制下重组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存在将非同一控制下重组认定为同一控制下重组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资产重组是否符合包括《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收购和剥离相关资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业务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6、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多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收购和剥离以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收购。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同一控制下收购中认定为同一控制的原因及合理性;被收购公司在收购前一年营业收入、总资产、利润总额及发行人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相应各项指标的占比情况;被收购公司重组时的主营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重组后的整合情况;说明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收购过程中涉及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核查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相关规定。(2)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发生十几次剥离子公司股权的情况,请逐一说明剥离子公司股权的原因,股权转让定价依据及定价公允性,税收缴纳情况及合法合规性。(3)报告期内共发生5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收购事项。请逐一说明上述被收购公司在收购前一年营业收入、总资产、利润总额及发行人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占比情况(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请合并计算);上述被收购公司重组时的主营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重组后的整合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收购过程中涉及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大额经常性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以及其他非经常性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和销售的主要内容、金额及占比;相关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是否完整;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定价机制。(2)结合向非关联第三方以及同类产品采购、接受劳务以及销售商品的市场价格等说明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在较大金额的应收关联公司款项以及关联方出租、现金池计划、存放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存款和从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获得借款等关联交易。请说明前述交易及往来款项形成原因及必要性,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划转的来源、去向和用途、形成原因、金额及合理性。(4)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8、发行人客户分散,销售主要分为直营和代理销售。请发行人对以下事项进行补充说明与披露:(1)按境内外区域、直销和经销模式披露主要客户及基本情况、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定价策略、结算方式及期末应收款及最终销售情况。(2)经销商代理销售属于买断式销售或代销;发行人对经销商的管理制度,是否能取得报告期各期末经销商对发行人产品的库存情况及对外销售情况;按照不同销售区域披露销售情况;对商超客户的销售模式、结算方式。(3)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及获取方式,合同签订及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同一控制或其他关联关系;对比分析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定价差异及毛利率差异情况。(4)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增减变动情况、增减变动原因及合理性;新增及撤销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5)不同类型经销返点返利政策及会计处理、经销模式下产品最终销售实现情况,销售回款是否来自于签订经济合同的客户。(6)发行人客户分散,请说明是否符合企业经营情况和行业特征。(7)除了在境内开展业务之外,发行人子公司云南蝶泉有部分奶粉出口到缅甸。请进一步说明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流程和一般执行周期等。请保荐机构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程序、获取的证据、数据及结果是否充分、有效并足以说明交易和收入的真实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逐一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9、发行人原奶采购供应商主要有:自有牧场、第三方大型牧场和专业合作社等。请分析人说明并披露:(1)按不同采购模式说明原奶采购金额及占比;详细说明并披露“公司+合作社”方式的具体运作模式,详细说明合作社的基本情况;采购过程中是否涉及现金采购,若涉及,请说明采购环节、支付对象、金额及占比,并说明和披露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及有效性。(2)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辅材料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请结合市场同类产品说明其合理性,结合原材料价格、单位人工、单位制造费用变动情况,进一步分析成本波动的合理性。结合原材料采购定价和销售定价机制,分析成本波动和收入波动是否匹配。(3)说明供应商波动的原因,不同供应商之间同类产品的采购价格是否存在差异,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或接受劳务的价格与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定价差异情况,说明同类原材料或服务在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定价公允性。(5)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外协或委托加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0、发行人原奶采购供应商主要有:自有牧场、第三方大型牧场和专业合作社等。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并披露自有牧场基本情况、养殖方式、饲料采购来源、饲料耗用量和养殖数量的比例关系;消耗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种类、养殖数量等详细情况、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政策,并将上述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1、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稳定增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结合主要产品的销售单价、销售数量、下游应用市场情况,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销售结算方式与相应收入确认、实际收款、应收账款确认情况是否衔接一致;不同销售模式下各环节取得的单据、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志、时点和依据;收入确认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风险和报酬转移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3)请分析说明收入和净利润之间波动差异较大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2、请发行人对以下事项进行补充说明:(1)结合业务流程、生产过程,说明并披露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是否已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进一步论证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匹配或一致。(2)补充说明从饲料采购环节到养殖环节到内部采购原奶等各业务内部成本归集、各业务板块之间成本结转情况,说明发行人会计核算系统的建立健全情况、会计核算的具体流程,说明对于不同业务、不同产品的成本的区分方式,说明不同业务下各项成本要素的分配结转情况,对于养殖业务是否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3、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分别从上、下游的角度,补充分析和披露产品售价、单位成本(包括单位料工费)定价依据及变动趋势,量化分析公司毛利率增长变动的原因,结合产品市场定位、销售区域、品牌及竞争力等,说明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差异的合理性。(2)将发行人细化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并分析差异合理性。(3)直销和经销模式下产品差异及定价差异,分析两种模式下毛利率差异的合理性。请补充分析毛利率计算的合规性,说明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各报告期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4、发行人销售费用以广告宣传费、运输费和人工成本为主。管理费用以人工成本、修理费用为主。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广告宣传费的投入方式、主要支付对象、定价情况等。(2)运输费的承担方式、主要运输公司情况、运输费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3)结合销售人员数量及人均工资水平说明职工薪酬的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及同地区的薪酬进行对比分析。(4)详细说明管理人员人数、平均工资情况,并与同行业及同地区的薪酬进行对比分析。(5)详细报告期各期修理费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修理费的内容及支付对象;此外,发行人各期管理费用中“其他”科目金额约五、六千万,请说明“其他”管理费用的主要内容。(6)说明期间费用构成变动的合理性,期间费用率的变化是否符合行业特征,与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的变动是否具有一致性;对比分析同行业可比公司期间费用结构和占比情况,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各项目构成及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对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明确发表意见。

15、发行人收入呈稳定增长态势,但净利润出现较大波动,其中2015年净利润金额远高于其他年度,主要得益于当年约2.5亿的投资收益。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报告期各期业绩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说明并披露投资收益来源及会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6、报告期内,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远高于净利润。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和变动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一致,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相互勾稽;请进一步对比分析并披露各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产生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关联方资金往来、拆借业务,包括现金池计划、与关联方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与非金融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和资金往来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发行人开展前述业务的合规性,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相关财务成本或收益的合理性,前述业务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2)在逐项分析说明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是否已取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应获得的全部资质许可,更新披露相关资质许可的办理、续展情况,对于资质许可存在瑕疵的,请补充披露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符合相关行政管理的规定,以及发行人是否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发行人租赁的房产是否存在租用合法性不能确认或租用用途不符合产权证记载等瑕疵情况。(2)披露发行人自有和租赁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用途,结合发行人使用的土地的性质(如划拨、集体、工业用地)和用途,分析说明发行人各类自有和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和使用的合规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如存在瑕疵的,披露应对或解决措施。(3)结合瑕疵物业相应生产单位的收入、利润指标占比、面积占比情况对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发表意见。

5、招股说明书第九节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落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六十八条的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违法违规事项(不仅限于重大违法)和处罚机关,并结合处罚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发表明确意见。如在招股说明书其他章节已进行了部分相关披露,请在补充完善披露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索引,以免引起误解或遗漏。报告期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如存在,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补充披露并发表意见。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公司现有食品安全卫生制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因食品安全或质量问题导致纠纷或投诉的情况,发行人相关整改或处理情况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7、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披露较为简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正式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及原因,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发行人直销和经销收入占比情况。(2)报告期,发行人经销商退出的情况、具体原因及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及占比,是否有拖欠货款等相关违约行为。(3)以列表形式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要代理产品等。补充说明新增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并说明具体的核查方法及核查过程。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子公司小股东中自然人股东的背景、法人股东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发行人董事、高管与发行人共设子公司的情况,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下属企业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况。

10、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落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107条、第110条的有关要求。

11、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规则落实有关锁定承诺。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首发承诺事项,明确实际控制人的锁定期延长承诺;明确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价格范围;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增持、回购承诺中增持、回购的价格范围。对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引入的股东,应承诺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至少锁定3年。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河北天香于2015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河北天香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披露河北天香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13、请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说明“业务和技术”章节中涉及发行人的描述中所使用的“领先”、“前茅”、“龙头”等用语的恰当性,对于没有数据支持的说法提供证据,或者予以修正;删除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语言。

1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云南蝶泉、昆明雪兰、四川乳业、新华西乳业、新希望生态牧业的业务或资产占比较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公司的情况进行补充说明:(1)报告期经营的合法合规性;(2)历次验资情况的真实性、验资资产作价的公允性及是否存在产权瑕疵,出资方式、程序、比例的合规性,上述公司目前出资是否充实;(3)主要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经营模式、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状况。

15、报告期内,发行人货币资金包括大额存放在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的款项。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并披露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及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

16、2016年末和2017年6月末,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金额分别为2,033.56万元、1,896.42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内容和计量方式,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7、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呈增长趋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主要客户、不同性质客户的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应收账款余额金额及占比、应收账款账龄。(2)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收入的增长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增长是否与该类业务增长相匹配、应收账款账龄是否与相应的信用政策相匹配,是否存在过度延长信用账期的情况。(3)A类经销商管理的B类经销商和由A类经销商管理的终端客户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结合该列客户性质,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等补充说明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结合销售模式、信用政策等对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应收账款周转率上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5)报告期内收取货款进度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各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及期后回款进度。结合公司账龄、信用期内外的偿还情况以及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标准说明各期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将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进行对比分析。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8、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以原材料和库存商品为主。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存货构成明细及其库龄情况,结合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及产品销售情况和库龄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说明大额原材料的主要内容,结合采购周期和备货周期说明合理性;结合生产周期和销售周期以及“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说明库存商品金额的合理性。(3)说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主要内容,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生物资产的盘点及监盘情况。(4)总部基地开发存货为公司原子公司华西乳业开发建造的总部基地办公楼成本。请说明并披露将其划分为存货的原因及合理性,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非同一控制下收购的评估情况,包括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的评估参数、资产账面价值、评估增值情况以及定价公允性,并说明商誉的形成过程以及与商誉有关的资产或资产组。(2)结合评估方法中对标的资产的收益预测等参数以及收购后标的资产的实际盈利情况,详细说明发行人商誉的减值测试过程及测试结果。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以及发行人商誉减值测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方法是否恰当、所取参数是否合理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大金额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并披露:(1)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划分标准,说明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具体标准以及折旧政策并与同行业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在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资金转换的情形,如有,请说明相关会计处理及依据;说明与保证生物资产计量准确完整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请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分普通、中层、高层三层次分析披露薪酬水平、员工总薪酬、平均薪酬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企业进行对比披露,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现金股利是否已派发完毕。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6、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并请会计师结合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会计基础是否薄弱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