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51】【金时科技】【2018-06-0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08年12月,发行人前身金时薄膜设立。2009年3月,金时薄膜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推迟出资时间及减少首期出资额。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迟延出资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并发表意见。

2、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于2017年4月先后两次增资,分别引进前海彩时及深圳方腾、前海红树、金时众志、中证投资、金石坤享和上海广沣等新股东。请发行人:(1)说明两次增资定价不同的原因、增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2)补充披露员工持股平台金时众志合伙人的范围、选定依据、近五年从业经历、离职转让股份的约定等;(3)补充说明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追溯至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4)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述新增股东是否签订了对赌协议或存在其他类似安排,相关条款或安排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其他股东利益。(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提供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彩时集团历次出资资金的来源,外汇登记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涉及返程投资,是否符合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4、关于实际控制人。(1)2017年6月,李嘉渝将其持有的彩时集团15%股权转让给李文秀,不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该次股权转让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李嘉渝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李文秀配偶李镇桂是否为发行人上下游提供外部服务、是否为发行人提供其他便利和条件等方面分析是否应当将其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进一步核查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2)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对外投资、任职情况进行核查,说明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就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者转移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6、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的关联方,其中部分关联方已经或正在办理注销程序。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关联方办理注销的原因及背景、目前的注销进度、资产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有,请披露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情形。(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包括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拆借利率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发行人对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担保发生的原因、担保方式及担保状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相关关联交易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就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及资产完整性的影响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大部分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设定了抵押。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规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影响。

9、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并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包括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并说明是否符合我国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10、2017年,发行人曾两次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相关被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环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一步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是否受到环保部门其他行政处罚或被环保部门要求整改;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

11、发行人独立董事赵亚娟在高校任教。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赵亚娟担任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董监高是否均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对其曾任职单位是否负有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是否因竞业禁止、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事项被曾任职单位主张过权利,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3、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包装印刷生产线扩产及技改项目、包装材料生产线技改及扩产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量、销量、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目前在手订单数等数据,进一步补充披露是否具有新增产能的销售能力,具体消化措施;募投项目投产后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如有,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2)结合公司目前的主要客户、未来该行业市场的发展状况等因素详细分析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3)分析公司产品未来市场价格走势、市场竞争情况。(4)分析募投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及详细测算依据,并结合折旧及摊销情况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5)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具体情况。(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发行人设立以来存在多次股权转让、增资,于2017年5月金时有限以截至2017年4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财务数据为基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自设立及历次增资中,股东出资、增资资产的内容、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存在代为增持,相关出资、增资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2)补充披露汕头金时利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其参与设立发行人前身一年后及转让股权的真实原因,转让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股权转让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如有,是否进行委托持股清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补充披露前海彩时2017年4月增资入股发行人的原因,相关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代为增持,相关增资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与招股书披露的第三次增资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4)补充披露2017年4月引入深圳方腾、前海红树、中证投资、金石坤享和上海广沣增资入股的原因,相关增资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并说明前述新进股东是否为发行人介绍过购销业务,报告期主要客户或新增客户是否与上述新进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5)补充披露相关外币出资及增资是否涉及境内自然人返程投资,历次外币出资是否履行完善的商务、外汇审批手续;(6)补充说明金时众志相关出资人是否全部为公司员工,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实际出资款支付情况及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借款的情况,是否存在代持行为等,报告期前海彩时、持股平台金时众志相关股权增资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存在请补充披露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相关股份支付金额的测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规定,如不存在请说明原因;(7)补充说明股东与其除了股权关系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关系,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利益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并结合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及股权转让情况,逐次说明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未按时出资等),不规范的原因,对不规范情况的处理情况,验资复核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影响。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发行人设立时及报告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合规,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历史沿革中涉及的验资报告及复核报告是否合规,验资机构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15、2011年-2012年,发行人前身金时有限和金时印务向汕头金时购买部分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资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收购汕头金时有关资产的背景和原因,特别是未直接收购汕头金时全部股权而选择收购部分经营性资产的原因;(2)汕头金时的基本情况,包括收购前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演变,转让经营性资产时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及净利润等财务数据;(3)资产收购前汕头金时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资产收购的具体过程;发行人受让的经营性资产具体明细及金额,受让资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收购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相关资产是否存在瑕疵,所收购的相关资产是否有来自于集体或国有资产的情形;(4)汕头金时其他未收购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具体内容、金额及原因;(5)汕头金时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目前的经营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双方是否存在相同的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6)本次资产重组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彩时集团转让娇子印务95%股权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2)前海彩映2017年4月注销原因,注销前从事的具体业务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债务、纠纷,是否存在违规行为;(3)佛兰印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变化过程、主营业务演变过程,报告期内的财务及经营状况,2017年注销的原因及履行的相关程序;佛兰印务转让其持有的娇子印务股权的具体原因,报告期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同的业务。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7、关于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结合关联方众多,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涉及房地产、保健品、纺织等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汕头金时既有销售烟标又有采购白卡纸的原因、必要性,汕头金时未将相关客户和经营性资产一并转让给发行人的原因,有关交易价格定价依据,结合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的比较情况(详细列示数据)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汕头金时与相关客户有关销售合同的签订时间及主要内容,销售/采购金额占汕头金时同期采购/销售金额的比例,汕头金时未在转让经营性资产时将相关商标转让与发行人的原因,发行人与关联方汕头金时是否潜在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情况;(3)结合佛兰印务具体业务情况,补充说明其未直接生产而向发行人采购镭射转移纸的原因,相关交易价格定价依据,结合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的比较情况(详细列示数据)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销售金额占关联方同期采购金额的比例,发行人与关联方佛兰印务是否潜在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情况;(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汕头恒顺、金富源既有销售又有采购的原因、必要性,刘明芳转让汕头恒顺股权的价格及公允性,受让方的背景及资金来源,转让后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发行人未收购金富源股权而金富源选择注销的原因,相关资产及人员的处置/安置情况,金富源注销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应结算未结算的资金往来;报告期与汕头恒顺、金富源有关房产租金、委托加工费及设备出售价格的公允性;(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关联方云大生物、昆明固康、广东固升、深圳固升的销售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6)补充披露金平侨兴的历史沿革,股权演变情况、主要经营范围及具体从事业务,报告期的资产规模及盈利情况,发行人通过该公司进行采购而未直接向最终供货方采购的原因,及其2016年成为发行人第五大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采购价格的公允性,金平侨兴2017年注销的原因及履行的注销程序,注销后相关原材料采购的替代商情况;(7)量化分析报告期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8)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广州金实提供担保的原因,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否收取担保费用,相关担保是否合法合规;(9)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具体内容及金额,对应的管理人员的数量及平均薪酬水平,与当地或可比公司同类人员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分析其变动的合理性;(10)补充披露报告期关联方与发行人的销售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重叠情形;(11)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发表的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程序、结论和依据。

18、关于关联资金往来,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金平侨兴等关联方向发行人进行资金拆借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资金来源、拆入资金的具体用途、实际使用期限、利息支付情况及利率的公允性,资金往来的具体流向;(2)补充披露报告期向汕头金时等关联方拆出资金的背景及原因,相关资金来源、关联方借入资金的具体用途、实际使用期限、利息收取情况及利率的公允性,资金往来的具体流向,借款合同的签订、履行的审批程序;(3)补充分析上述资金拆借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业绩的影响;(4)补充说明报告期发生上述关联资金往来的真实原因,是否持续发生相同或类似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采取何保障措施保证不再发生此类事件;(5)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资金往来及拆借行为的合法性及发行人关于资金管理、关联交易、防止关联资金占用的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有效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其它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往来、非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6)补充披露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等情形;(7)补充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体外资金循环虚构采购、销售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程序、结论和依据。

19、关于主要客户,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是否属于行业共有特点;(2)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交易内容,获得各中烟公司客户的方式及合规性;结合烟草行业的管理体制说明各主要省级中烟公司是否同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3)发行人与川渝中烟(四川中烟、重庆中烟)业务的形成、取得方式以及与其业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情况,发行人客户集中且主要客户为川渝中烟的原因及其商业合理性;前述中烟公司采购的方式和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发行人报告期持续取得其所有招投标项目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其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报告期发行人与其的主要合同条款、信用政策、结算及收款方式与其他主要客户相比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双方合作以来的履约情况,是否发生过纠纷,采购合同的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约定;结合以上方面及发行人的竞争优劣势,分析发行人与川渝中烟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替代风险,发行人有何防范和应对措施;(4)报告期川渝中烟分家对发行人经营产生的影响(包括不限于销售收入,存货,应收账款,回款及后续订单的影响);(5)发行人对其他烟草企业销售额相对较少的原因;(6)报告期向安徽中烟销售逐年下降的原因,是否存在产品被替代的风险;(7)发行人与湖南中烟的合作历史,双方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湖南中烟的采购方式,发行人获得其订单的过程,发行人中标的主要产品情况,湖南中烟对发行人产品的总需求量及未来规划情况等,湖南中烟2015年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特别是2016年成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以及2017年上半年采购额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双方订单的持续性;(8)除招股书披露的主要中烟企业外,报告期是否还存在其它中烟公司及对应销售额和占比情况,报告期发行人拓展其他烟标客户以及除烟标印刷外的其他业务的情况、面临的困难及未来发展规划;(9)报告期发行人与不同中烟企业在主要合同条款、信用政策、结算及收款方式等是否存在差异、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10)主要产品的定价原则及依据,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存在差异的请说明原因;并结合定价政策说明相同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定价模式及销售价格是否一致;(11)主要客户和对应销售金额的披露是否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进行披露,相关金额的披露是否统一为含税或不含税口径,是否存在报告期前后披露差异的情况;并说明本次申报披露的采购金额占比与前次申报差异的原因;(12)发行人主要客户及董监高、相关采购部门负责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曾经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或员工的客户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况;(13)上述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程序、方法和依据。

20、关于主要供应商,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前十大原材料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及经营地、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2)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采购模式、结算方式、合作年限;(3)补充披露供应商选择标准,前述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4)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内容及对应的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金额占供应商销售比例、付款方式、资金流转情况,主要供应商和对应采购金额的披露口径是否前后一致,是否存在报告期前后披露差异的情况;(5)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6)补充披露白卡纸、镭射纸与基膜之间的替代关系,发行人各采购品种定价原则、公允性及价格变动趋势是否与整体市场价格走势、可比公司采购价格变动相一致,同一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在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差异,采购相关款项结算方式及内控流程;并说明报告期内应对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具体有效措施;(7)补充披露报告期向深圳市赛尔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油墨的原因,结合与向其它方采购油墨价格的差异比较说明相关价格的公允性;(8)补充披露向汕头市金平区侨兴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白卡纸价格与向其它方采购白卡纸价格的差异情况,说明与金平侨兴交易价格的公允性;(9)补充披露镭射转移纸自主生产与外购之间的成本比较情况,并分析其经济性;(10)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上述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21、关于收入确认及营业收入,请发行人:(1)根据公司的经营实际、销售特点及业务流程,补充披露不同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及方式,说明收入确认标准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收入确认与招股书中描述是否一致,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结合烟标产品的具体分类标准(如工艺复杂程度或品种明细等)补充披露其具体分类情况及对应的收入情况,结合报告期订单完成情况、主要客户变化情况、销售数量及价格变动情况等补充分析发行人报告期营业收入波动特别是2015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结合同类可比公司报告期经营状况,补充分析发行人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与行业可比公司收入变动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发行人除烟标印刷外包括药盒在内的其他业务的拓展情况、面临的困难及未来发展规划未来发展思路;(4)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地位、2017年烟草/烟标行业整体下降情况及在手订单情况等补充分析2017年经营业绩变动趋势,是否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及依据。

22、关于营业成本,请发行人:(1)按料工费补充披露烟标明细分类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情况(金额及比例),并分析披露料工费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2)补充披露产品核算方法和流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能否保证产品成本计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3)结合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及成新率、补充披露主要产品产量与主要生产设备、生产人员情况的匹配性;(4)结合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生产流程中主要原材料的单位价值的差异情况、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与存货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的差异情况及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的归集情况补充说明生产成本归集及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完整性,结合此进一步补充说明报告期成本与费用归集、分配、结转的依据是否充分、合规,核算是否正确,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主营业务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3、关于毛利率,请发行人:(1)结合市场竞争状况、主要产品单位价格及单位生产成本变动情况等因素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不同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毛利率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或差异的原因,并结合自身技术研发情况及竞争态势,分析说明主要产品未来毛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2)结合具体产品构成、产品定价、成本构成、客户、市场定位等,进一步定量定性分析并说明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结合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成本及费用核算的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毛利率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变动的合理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24、关于期间费用,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人员增减变动趋势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趋势相反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各期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工资新金的具体构成、员工数量、平均薪酬,分析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单位物流和汽车费用的变动情况,结合销售条款补充披露发行人对于装卸与运输费的约定条款,说明报告期内运输批次、运输重量及运费与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物流合作方情况,双方的合作历史,有关运输费用的约定条款,双方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主要权利义务的约定情况,报告期的变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研发项目的名称、研发进度、各期研发支出,其中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相关依据及具体金额;发行人各报告期研发人员人数变化情况、研发人员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和归集方法,研发费用的确认是否真实、准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4)补充披露管理费用中2014年-2016年各项税金的具体内容及变动原因;(5)结合费用明细项目,补充披露报告期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并说明报告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核算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跨期情况;(6)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代垫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情况,有关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及运行的有效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存在由关联方或其他方代为垫付费用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25、关于现金流量,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2015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低于同期营业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结算方式和周期的变动等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逐年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同期净利润的不匹配的原因;(3)补充说明报告期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明细,分析报告期变动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补交税款的情况,如存在,说明补交的原因及金额;(4)补充说明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6、发行人2014-2015年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存在较多的调整事项。请发行人对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并披露,并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27、关于募投项目,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可比公司的生产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产能利用率不饱和、特别是最近半年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是否属于行业惯例,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情况,如存在,闲置产能所对应的产品,相关设备是否处于闲置或处置状态,相应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2)结合报告期产能利用率情况及报告期大额现金分红情况补充披露募投项目(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特别是在下游整体需求受控烟影响萎缩的情况下,未来产能消化是否存在较大风险,是否存在经营风险,并说明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测算过程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8、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主要股东之一前海彩时净资产为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该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稳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发表核查意见。

30、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所拥有或使用的主要专利、商标的详细情况,包括专利或商标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是否有效及有效期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等。如存在专利、商标纠纷的,请补充披露纠纷的详细情况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3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主要供应商与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接受客户指定采购的情况。

3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放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

3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货币资金各期末明细情况及报告期变动原因,是否存在现金收付、通过个人账户收付的情况,是否存在信用证、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如有补充说明结算方式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款项回收的可能性、是否存在担保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的真实性、特别是银行存款余额的真实性以及货币资金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以及核查结论。

34、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各期票据开具、取得、背书转让、贴现相应的交易背景、对应的客户名称;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2)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应收票据期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情况,应收票据发生额是否与销售合同约定一致;(3)补充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况,如有请补充披露具体原因、发票数量和金额、实际用途,相关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以及如何防范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5、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与主要客户的结算模式及信用政策,报告期是否存在变动,并分析对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影响;(2)结合报告期信用政策、收入变化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波动、特别是2015年及2017年上半年应收账款余额及占营业收入比例大幅提高的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其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期后应收款项的回款情况,是否符合结算政策,期后回款付款方与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一致,报告期是否存在大额坏账情况;(4)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并分析原因;(5)比较分析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差异情况,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谨慎稳健,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与预付款项相关的是否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存在通过预付款项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预付账款对应客户的具体情况,与发行人交易的真实性,相关资金划拨凭证、主要发票单位,以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等,说明核查的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7、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存货中原材料、发出商品的具体构成及金额,按照存货的类别和构成补充分析披露存货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根据产供销的业务流程说明各期末存货结构及其变动是否与业务发展相匹配、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金额较大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存货结构波动原因及与收入、成本变动的匹配性;(3)结合月均出货量、生产及销售周期、备货需求等,补充说明公司备货数量是否合理;(4)补充披露报告期存货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及时结转的情形;5)补充说明向供应商付款的收款单位与供应商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利用员工账号或者其他第三方账户付款或周转资金的情形;(6)补充披露存货管理模式、报告期存货构成的库龄情况、,结合存货库龄、业务模式、存货周转率、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各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是否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7)补充披露发出商品金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物流程序和管控情况,对应的库龄,是否需要计提存货减值准备,期末是否实地盘点,发出商品的保管责任,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8)补充披露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的构成和区别,是否存在长期未结转为库存商品的情形;(9)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各构成对应的在手订单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存货、尤其是发出商品的核查程序,是否采用了实地走访形式核查异地保管的存货及原因,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8、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机械设备数量、价值、成新率、技术性能等情况,前述情况与公司的经营规模是否匹配;(2)补充披露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如是,应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累计影响;(3)补充披露报告期固定资产周转率的变动情况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商业必要性,相关租赁资产是否存在瑕疵及具体原因,占固定资产的比例情况,融资租赁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租赁价格定价依据是否公允,上述资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产生重大影响;(5)补充披露报告期对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情况,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及固定资产价值构成、是否存在费用类支出资本化情形、确定房屋建造成本、机器设备成本等与市场情况相比是否公允、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各期在建工程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间的关系,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费用的差异及其原因,工程进度是否与形象进度相符,报告期内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是否存在逾期,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法律风险,结合与供应商的条款约定、自身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周转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资金偿付困难。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1、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员工薪酬制度;(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增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薪酬计提是否配比,应付职工薪酬期后支付情况;(4)结合各期员工数量变动补充披露各期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5)补充披露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报表列示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恰当;(6)补充披露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具体内容及对应金额;(7)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支付的职工薪酬与现金流量表相应项目的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应交税费的具体明细及金额,各报告期各项税费的计税范围、计提金额、实际缴纳金额及与相应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2)各期增值税、所得税的期初额、当期发生额、期末额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关系;(3)报告期内所得税优惠对利润的占比情况,并说明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4)税收优惠对递延所得税计量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项处理的正确性、规范性发表明确意见。

43、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银行资信情况、借款资金用途、还款资金来源、到期还款情况,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现金流情况,详细分析公司偿债能力;(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偿债能力指标,补充说明差异情况及合理性,并分析公司可能存在的债务风险;(3)补充披露公司应对债务风险的控制措施及有效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并说明报告期内利息金额和借款规模是否匹配。

4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资金的内容、金额、取得依据和到账时间,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依据,重点说明大额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未递延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并说明发行人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45、请发行人逐项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性支出的具体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原因、价款的确定依据、交易对方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付款方式、所用资金来源、交易对方收入款项的用途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体外资金循环操纵利润的情况。

4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索赔的具体政策和实际情况,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7、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具体差异内容,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负债确认依据及各期波动原因;(2)补充说明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各具体项目产生原因,确定依据和计算过程,相应会计处理情况,使用的未来所得税率情况,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是否存在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就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4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已实施完毕,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4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平均水平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可比上市公司或当地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压低高管、员工薪酬降低费用、增加利润的情形,并说明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发行人有关排放和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5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在生产及销售方面的内部控制实际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并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52、请发行人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信息,不得附有假设条件。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3、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申报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请表之间的差异,若存在差异,请专项说明原因。

5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实发行人财务部负责人、会计出纳等是否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具有亲属关系,如有,请披露,说明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并请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是否对财务收付、结算等内部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56、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57、请发行人结合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保荐协议》、《业务约定书》等合同或协议补充披露相关中介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8、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非经常损益核算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应计入非经常损益而未计入的情况。

59、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四、其他问题

60、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61、中信证券是发行人保荐机构,中证投资及金石坤享合伙人之一金石沣汭系中信证券全资子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投资行为、入股过程和保荐业务开展过程是否符合券商直投相关规定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