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55】【鸿合科技】【2018-11-1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补充说明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价款支付情况、是否缴清相关税费;(2)补充说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信息和基本情况,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利益输送安排,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3)补充说明机构投资者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和基本信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4)补充说明苏磊向邢正等无偿转让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鸿合世纪、鸿合智能、鸿合香港、鸿合亚太、晧明有限、鸿合盛视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变化、主要财务数据情况,说明发行人股东采取以新设公司作为发行主体、收购相关公司的方式的原因;(2)上述关联方历史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3)说明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前述各公司的业务分工及联系,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过程;说明发行主体设立前后前述各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情况的对比情况。

3、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较多资产收购。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1)补充说明资产重组的过程、方式,发行人业务、技术演变、整合的过程,相关资产收购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发行人受让标的公司股权前后其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和业务开展情况,结合被收购时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说明上述资产重组事项标的是否评估,请保荐机构进一步说明对发行人上述出售或收购上述资产价格公允性的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公司的上述事项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4、招股书披露,共青城富视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4.80%股权,发行人副总经理兼董秘孙晓蔷持有共青城富视19.03%股权。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共青城富视入股发行人的价格,定价是否公允。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1)发行人目前股份较为分散,认定邢修青、王京、邢正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未将张树江等一并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就是否符合《公司法》等规定发表核查意见;(2)补充说明鸿达成的历史沿革情况,说明邢修青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变化情况,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并明确发表意见;(3)补充说明邢正向邢修青转让股权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或曾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说明邢正于2017年5月起未在发行人及其他任何企业任职的原因,是否存在或曾存在不适宜作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4)补充说明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内容、签订时间、意见不一致时的具体安排等。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1)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的主要业务经营情况、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特性、核心技术等,是否和发行人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的情况,并说明上述企业未投入发行人资产的原因、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2)补充说明是否仅以经营区域、作业方法、细分市场、业务定位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已核查其实际从事的具体业务,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企业与发行人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采取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认定是否合理有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3)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企业情况,上述转出公司的转出原因,交易受让方情况、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4)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情况,上述公司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5)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参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历史沿革,说明是否属于实际控制;(6)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参股的投资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和发行人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7、招股书披露,晧明有限和鸿合香港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晧明有限公司、鸿合香港在西班牙设立的分公司及鸿合香港控股子公司鸿合亚太均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晧明有限2015年和2016年主要进行发行人产品的国际贸易业务,2016年逐渐将此类业务转回发行人并停止交易。请保荐机构及法律人律师补充说明晧明有限和鸿合香港的注销进展,注销后相关业务的具体承接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8、合肥合纵在报告期内曾经为发行人的参股公司,发行人持有该公司15%股权,其余85%股权由通彩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017年10月,发行人已将持有的合肥合纵全部股权转让。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上述股权转让的过程,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9、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1)说明专利、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受让取得专利的来源;目前专利的使用情况;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关联方拥有或使用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情况;(2)说明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是否与其他机构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专利、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技术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发行人存在与其他合作方共同研发的情形,请补充说明研发协议,包括研发人员聘用、研发费用投入、研发成果归属等约定,说明目前进展情况及对发行人技术的影响;(4)结合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大尺寸电容触控技术的发展,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存在技术许可情况。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上述专利或技术许可的基本内容,准确披露专利或技术许可的名称及许可目的,说明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关系,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侵权的情形;(2)专利或技术许可在发行人业务中的作用及重要程度,相关技术在发行人产品中应用的范围,发行人对此技术是否具有重大依赖,如果该等授权被终止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与主要发起人鸿达成控股股东邢修青、王京、邢正及张树江存在房屋租赁的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1)说明发行人租赁使用关联方房产的原因,比较独立第三方价格说明报告期内关联租赁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结合租赁关联房产情况说明未将房产置入发行人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资产是否完整、业务是否独立;(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租赁房产的权属情况,是否存在划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其他权属瑕疵,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存在权属瑕疵的租赁面积及占比, 是否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房产的用途与实际使用是否一致,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用地系租赁取得是否存在风险。(3)租赁厂房产生的收入、利润及其占比情况等,租赁协议的签订情况,部分重要租赁房产租赁期限已到,是否存在无法续租的风险,是否存在租赁违约的风险,对可能出现的搬迁情形的应对措施,量化说明如无法持续租赁该部分物业或租金上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意见。(4)补充披露租赁房产的租金情况,租金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结合租赁的稳定性就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意见。

12、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发行人与Promethean的合作情况,网龙网络公司的主营业务,上述合作是否稳定可持续。

13、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投影机产品线包括自有品牌投影机和代理销售NEC品牌投影机。报告期内发行人系NEC教育投影机和工程投影机在中国地区的总代理,自2018年4月1日起,发行人不再代理NEC教育投影机,现为NEC工程投影机在中国地区的总代理,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独立拥有自有品牌投影机的相关专利技术,相关技术是否来源于与代理销售品牌或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补充说明发行人代理销售模式,是否主要通过下游自有品牌经销商代理销售品牌投影机;(3)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从NEC采购的产品类别、相应的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和比例;(4)补充说明NEC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主要财务数据;(5)补充说明代理销售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是否存在历年采购指标及其调整机制,发行人完成历年采购指标的情况,是否存在丧失经销权的风险,是否对发行人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6)补充说明发行人与NEC的业务渊源,发行人取得经销权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14、请发行人:(1)说明业务取得过程是否需要符合《招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不满足竞标资质获取项目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招标政策,招标过程、报告期内招标指导价格的变化及参考因素,并结合发行人的主要竞争优势以及与主要竞争对手的优、劣势比较,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入围并获得订单的原因;(3)补充说明发行人或发行人经销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情形。

1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发行人硬件相关的数字教育资源的来源,发行人现在或未来是否计划进行内容生产。

16、招股书披露,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公司境外营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34%、8.02%和23.60%,主要来源于北美、欧洲和亚太等地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境外业务开展的具体模式,公司境外经营是否存在相关法律风险,境外业务开展是否受当前国际贸易形势变化的重大不利影响,若有,请做重大风险提示。

17、请发行人说明:(1)营销人员的主要职能、管理层级、是否存在年度业绩考核要求、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人员配置原则或方式以及与销售收入地区分布是否匹配,营销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者商业贿赂情形,发行人对销售过程的合法合规性采取了哪些有效控制措施,报告期是否存在销售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2)经销商的管理方式及层级设置情况、是否存在不同层级经销商互相转售的情形、选择经销商的原则或方式、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销售方式以及经销商与最终客户之间的销售方式、是否为买断式销售、发行人产品的保质期情况、关于退货、换货、质量保证如何约定、报告期存在的退货数量、金额及收入占比、是否存在对经销商经销地域范围的限制、是否为独家经销、发行人对经销商是否存在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是否存在与业绩挂钩的奖励约定,请发行人说明经销合同的主要内容并说明境内外经销商权利义务的主要区别;报告期主要境外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名称、成立时间、主要经营业务等背景信息、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最终销售实现情况。(3)发行人是否存在对经销商向最终客户销售过程合法合规性的管理措施,如有,请说明具体内容;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的情形。(4)报告期主要产品类别的前十名客户的名称、业务建立时间、交易内容、销售方式(直销或经销)、是否为境外客户、是否为最终客户、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用途、销售收入的金额及营业收入的比例,相关订单获取的合法合规性,如是经销商,请说明其是否具备相关经营资质或许可。(5)结合报告期前五名客户的收入变化及结构,说明发行人客户及收入结构是否与同行业企业存在重大差异,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新增或减少客户的原因。(6)报告期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7)报告期海外收入的主要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金额及占比、是否为直销或经销、相关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用途。

18、招股书披露,发行人董监高中王京、张树江、赵红婵等多人均曾在中科院科理高技术企业集团任职。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的处罚或处分,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利益冲突情况;(2)补充说明中科院科理高技术企业集团的相关情况,发行人相关专利及核心技术是否来源于中科院科理高技术企业集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发行人独立董事刘东进是否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家数的要求。

19、发行人报告期内还发生多次股权变动,其中2016年12月、2017年1月两次向员工持股平台转让股份等。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补充:(1)2016年12月、2017年1月两次向员工持股平台转让股份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内发生两次股份转让的原因、决策时点、决策程序、会计核算时点等;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情况,相应股份数量和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的依据;在确定公允价值是是否合理考虑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特点及市盈率与市净率等因素,是否优先参考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大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确定,是否采用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2)报告期内其他股权转让与增资价格及确定依据,是否属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0、发行人报告期内收购四家公司股权,其中三家为同一控制收购,一家为向非实际控制人的高管收购。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补充:(1)报告期内收购四家公司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收购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前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科目的比例;(2)发行人报告期收购企业股权的原因、合理性以及重组后的整合情况,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的财务报表;(3)被收购企业评估的方法,评估增值的具体项目、金额和合理性;有的交易价格超过评估价格的原因,相关交易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情况,并对发行人业务重组的合理性、资产交付和过户情况、当事人的承诺情况、盈利预测或业绩对赌情况、人员整合、公司整理运行情况、收购业务的最新发展状况等发表核查意见。

21、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同时存在向股东代垫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等情形。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与关联方或第三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开具不具有真实背景的票据、以不规范方式取得银行贷款等问题;如存在,请说明上述行为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如对相关交易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等;(2)上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票据法》、《贷款通则》、《外汇管理条例》等),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满足相关发行条件的要求,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需由相关主管机构出具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说明等;(3)相关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是否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4)上述行为的整改措施,发行人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且申报后未发生新的不合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行为;(5)上述行为是否存在后续影响,是否已排除或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上述情形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2、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较多关联交易,招股书关于关联交易汇总情况、交易公允性等说明不充分。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1)关联交易汇总情况,包括交易时间、对象、业务、金额及占同类交易比例等。(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3)结合同类交易价格,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4)公司关联方披露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隐性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3、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5大客户销售金额合计分别为30,214.68万元、29,243.09万元和79,987.25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6.34%、10.75%和22.12%。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按客户交易规模、数量及性质等,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客户及对应收入的情况,报告期新增及减少客户及对应收入的情况;(2)列示报告期与主要客户交易或业务性质等具体情况,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说明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3)主要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商业合理性,交易规模是否与客户业务相匹配,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4)主要客户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管、主营业务、员工数量、纳税情况、市场地位或经营规模等),是否与发行人及股东、员工等存在特殊利益关系的情形。(5)发行人经销客户占比较高,请披露经销商选取标准、日常管理、定价机制(包括营销、运输费用承担和补贴等)、物流(是否直接发货给终端客户)、退换货政策及具体情况、对经销商的激励政策及具体情况,对经销商的信用政策是否合理;经销商模式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销商模式实现的销售比例和毛利是否显著大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经销商是否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及其比例;经销商的终端销售及期末存货情况;报告期内经销商是否存在较多新增与退出情况,经销商存在大量个人等非法人实体;经销商回款是否存在大量现金和第三方回款。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1)对客户业务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核查的方式及范围、比例,客户经营情况及是否与采购规模相匹配等,对经销商客户的存货和终端销售的核查情况。(2)结合主要客户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管、主营业务、员工数量、纳税情况、市场地位或经营规模等),说明核查过程中是否发现存在异常客户的情形,如报告期新增、减少和交易金额长期较大等特点的主要客户是否存在资信不佳或与发行人具有关联关系,经销商是否曾为发行人及关联方的员工或其他特殊关系人员,主要客户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形。

24、发行人报告期内前5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88,525.05万元、120,268.65万元和137,681.93万元,占当期采购比例分别为53.06%、55.51%和46.09%;部分为自行采购原材料生产,部分为委托加工商生产。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按供应商交易规模及数量,披露公司报告期内供应商及对应采购的情况,报告期新增及减少供应商及对应采购支出的情况;(2)披露主要采购的类别及其采购数量、采购总额及单价变化情况,具体采购类别的价格是否与行业指数或同行业公司采购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原因;(3)按具体采购类别等,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及其变化的原因以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对于具有报告期内新增的、交易金额长期较大等特点的主要供应商,请补充披露其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4)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不同供应商如何定价及主要服务的市场价格情况,发行人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之间交易规模占供应商整体业务的关系,如收入占比、产品种类占比等,是否与供应商规模相匹配,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业务依赖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1)对主要供应商业务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2)结合主要供应商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管、主营业务、员工数量、纳税情况、市场地位或经营规模等),说明核查过程中是否发现存在异常供应商的情形,如报告期新增、减少和交易金额长期较大等特点的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资信不佳或与发行人具有关联关系,主要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形。

25、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184,924.31万元、272,076.64万元、361,694.82万元,增长加快,销售以经销为主、直销为辅。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报告期内合同或订单签订和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期初合同金额、本期新增合同、本期完成合同、本期取消或中止等异常合同金额、期末在手合同余额等。若存在异常合同,请说明具体情形。(2)按产品类别,披露公司的销售模式及对应销售收入情况;不同销售模式下,同一类产品的销售政策、信用政策等是否存在明显差异;(3)营业收入报告期内快速增长原因,分析营业收入变动的驱动因素,主要为销量和销售价格变化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显著差异。(4)公司境外销售占比分别为6.34%、8.02%、23.6%,2017年大幅上升。请结合境外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客户名单、区域分布等),说明2017年境外销售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否属于销售政策或信用政策发生重大变化。(5)销售收入的回款情况,按不同回款方式(如现金、现汇、票据、赊销等)分别披露,是否存在由第三方代收资金或第三方替客户付款的具体情形,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严重缺陷。(6)报告期内退换货情况,是否存在异常变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营业收入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6、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分别为148,704.42万元、212,540.85万元和279,698.35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按生产方式、业务类别,披露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等变动情况及原因,以及上述构成和变动与发行人报告期的主要合同或项目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匹配,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2)请结合自产成本和委托加工成本的具体情况,说明营业成本主要为材料成本,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成本约各占1%,委托加工费略高于之间人工成本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营业成本真实性和会计核算准确性的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7、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9.59%、21.88%和22.66%,整体略有上升,分类毛利率波动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结合成本核算方法、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等,说明综合毛利率和分项毛利率的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准确。(2)按产品或业务类别,并结合生产工艺、产品结构、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单位产品成本和价格等补充披露可比上市公司产品及用途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比性,针对可比性较强的产品补充分析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单位价格和单位成本具体构成及变化,说明主要项目毛利率的具体情况,同类别不同项目毛利率差异以及同一项目不同期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营业成本与存货变动之间的匹配关系和主要产品投入产出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8、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分别为14,946.25万元、20,831.99万元、27,051.16万元,管理费用分别为13,917.75万元、27,682.00万元和25,009.86万元,财务费用分别为342.34万元、94.05万元、2,604.82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1)期间费用中主要项目在报告期各期的波动原因。(2)销售费用主要为职工薪酬、运输及仓储费用、售后维修费、市场推广费等,均持续增长,请结合销售人员数量及薪酬变化情况,说明职工薪酬变动合理性;结合运输及仓储费用的具体结构、销售数量、销售区域、费用承担方式等,说明变动合理性;售后维修费的计提标准及实际支出情况;市场推广费的具体用途,是否存在异常支出。(3)管理费用主要为研究与开发费、职工薪酬、股份支付等,请说明研究与开发费的具体构成,职工薪酬涉及的人数及薪酬变化情况,股份支付费用中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4)报告期财务费用较低的原因,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财务费用资本化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期间费用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核查支付费用的主要对象的具体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经销商或其他相关方等为发行人承担费用的情况,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9、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49.54万元、26,334.94万元、968.15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例分别为-6.41%、426.39%和4.74%。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较大的原因,是否与销售政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变化情况相匹配,是否存在通过向经销商压货等方式增加2017年收入和利润的情形,是否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出现差异的原因及相关会计科目的匹配情况,如2017年支付保证金增加9063.41万元,与资产负债表对应科目的匹配性。(3)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匹配情况。(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30、请发行人说明控股公司、参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情况、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有无关联关系。

31、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及设立的具体情况,合伙人的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补充说明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离职转让股份的约定,增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相关外资方出资资金是否符合《外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管理、税收等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是否存在税收欠缴问题,是否存在为利用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而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2)结合有关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监管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核查相关外资股东的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该等股东投资发行人履行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3、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公司存在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关联方借款的原因及用途,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是否收取资金占用费及其定价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上述资金拆借行为的合法性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发表意见。

34、请发行人、保荐机构补充披露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上述关联交易未来是否仍将持续发生,如持续发生,发行人保障交易公允性的具体措施,以及上述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具体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1)发行人是否具备全部必备生产经营资质,以及相关资质取得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即将到期的生产经营资质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占比、到期或即将到期后的安排,其到期或即将到期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影响;(2)发行人经销商、代理商是否涉及经营资质,是否取得全部必备资质;(3)是否存在境外经营及满足其相应的资质、认证、标准规范等要求;(4)发行人所属行业的行业标准是否在可预见未来存在重大调整的情形,如是,发行人能够满足相关标准。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受到的相关行政处罚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发行人产品中使用的原材料是否存在相关的环保回收政策;(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3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受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发表意见请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的发行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的证明。

3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9、请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40、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式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2)结合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协议内容,补充披露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纠纷;(3)结合发行人劳务派遣情况,对发行人当前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意见;(4)补充说明发行人部分社会保险则由发行人通过人事代理公司在当地缴纳的情况、人数、比例,上述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

4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液晶面板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大尺寸液晶面板的价格变动情况及趋势。

42、请在第四节“风险因素”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从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

4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所获荣誉、奖项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的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引用数据的真实性、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对于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存疑的数据和表述,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删除。

44、请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补充:(1)披露同行业公司的选取标准,是否全面、具有可比性,并按产品类别,说明同行业公司的主要情况及财务数据,经营及盈利模式与发行人异同;招股说明书不同章节披露的同行业公司应保持一致性。(2)请认真分析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主要风险,在“风险因素”披露时应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3)公司披露IWB产品全球市场份额连续三年位列全球第一等行业信息是否存在选择性披露或误导性披露;请按产品或业务类别,披露公司所处行业全产业链(包括上下游各个环节)的简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流程、行业竞争状况等。(4)按产品或业务类别,结合同行业公司主要财务或业务数据、市场占有率或市场份额等,披露公司所处行业的整体状况及公司自身情况。(5)请结合重点业务、重点地区市场规模,竞争状况等,披露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未来发展的主要瓶颈与应对计划,例如经营模式是否存在被网络直播等新形式、新业态所替代的风险。(6)生产模式存在部分委托加工的原因,是受自身产能限制或无法生产同等质量产品,是否存在持续经营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5、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0,114.73万元、15,803.30万元和26,091.25万元,各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292.92万元、1,300.93万元和1,606.21万元;各期末预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984.71万元、4,963.25万元、7,128.88万元;应收款项对保证金组合、特点款项组合等未计提坏账准备,账龄分析法组合具体标准为1年以内、1-2年、2-3年、3-4年、4-5年、5年以上分别为3%、6%、10%、40%、70%、100%。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1)结合公司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说明应收账款余额及占同期收入比例均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属于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是否采用放宽信用政策、向经销商压货等增加收入的短期政策。(2)结合各期末主要欠款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业务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的销售规模及业务占比等),分析与主要客户的匹配性。(3)按欠款单位性质或区域分布,说明应收账款的分布情况,是否与客户结构、信用政策等相匹配。(4)结合信用政策,说明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符合公司与客户的信用期约定,是否存在逾期的情形;逾期应收账款的金额与比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6、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存货余额分别为38,480.38万元、43,059.10万元和63,604.19万元,呈上升趋势,其中2017年存货大幅增加;存货主要为库存商品。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按产品或业务类别,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结构与变动情况,是否与公司的采购、生产及销售等存在重大差异,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存货主要为库存商品的原因,库存商品的具体明细,包括类别、数量及单位成本等。(2)各年末的存货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对于异地存货项目的具体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相关存货是否已按约定结算;若存在未按约定结算,请说明金额、比例及未按约定结算的原因,相关合同是否发生重大变更或风险。(3)结合主要项目或合同,说明存货具体明细、年限、可变现净值计算等,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实地监盘的时间、地点、人员、监盘的金额和比例以及监盘结论,并说明对存货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的其他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7、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9,411.97万元、9,337.84万元和9,311.42万元,长期待摊费用余额分别为1,310.66万元、1,205.58万元和1,013.3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占比较小。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机器设备占比较小的原因,是否与生产模式相匹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依据,是否发生闲置、废弃、毁损和减值;具体成新率,是否影响可持续经营。(2)长期待摊费用主要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请说明其具体内容及摊销年限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固定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48、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14,222.81万元、12,451.37万元、29,828.96万元,各期末应付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8,836.95万元、36,966.12万元、43,015.15万元,各期末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6,175.74万元、1,641.76万元和1,505.26万元;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3,782.08万元、5,267.28万元和12,858.06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说明公司应付预付款项波动的原因。(2)结合应付票据的支付对象、合同、交易内容等,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开具不具有真实背景的情形。(3)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与主要应付预付款项的对象之间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供应商或其他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结构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9、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情况,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稳定、可预期,是否可能影响公司经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出具核查意见。

50、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其中对每股收益采取多种假设计算结果。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对按多种假设计算结果进行修改,应采用最佳估计进行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披露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请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1、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3、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5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结合员工数量变化、劳务派遣用工调整等,披露职工薪酬核算与相关科目变动情况的匹配性。

55、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原始财务报表和纳税报表之间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56、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57、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公司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