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57】【科瑞技术】【2018-06-29】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其中苹果和富士康的销售占比较大。(1)请披露主要客户的交易背景、采购必要性、客户获取方式,是否均为最终客户并实现最终销售,对主要客户的定价政策、是否均与发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对主要客户的销售内容、销售方式、收款方式、期末欠款和期后还款等情况;(2)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收入及占比变动的原因;(3)请结合行业状况、市场需求等因素,分析客户群体特征及分布,发行人业绩是否具有持续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将生产工艺简单、环保要求高的部分部件及工序委托第三方公司加工。(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委外加工产品在公司产品中的具体环节,是否为公司核心技术,委外加工的必要性;(2)对比市场价格说明外协加工的价格如何确定,是否公允;(3)委外加工企业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采购的原材料种类众多,主要包括光电元器件、机加件、机械元件、气动元件及其他。(1)请补充披露各原材料在产品实体中的构成及作用,发行人有何实质性的生产和工艺技术投入;(2)请按照主要原材料,分别披露主要供应商名称、采购比例、采购内容、付款方式等情况,说明主要供应商新增减少以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对于新增的主要供应商,说明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4)请说明原材料供应是否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自动化设备的销售,公司装配设备销售收入是公司收入的另一重要来源。(1)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内销、外客户的合作模式,针对外销客户说明海外市场特征,与境内市场有何区别,进一步解释外销收入变动的原因;(2)结合主要客户变动,进一步解释报告期内收入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确认采取的审计程序,并说明审计程序是否充分。

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全部为主营业务成本。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成本的计算和归集是否准确合规,以及各产品的生产成本、营业成本和收入确认如何清晰分类核算和配比,并按产品类别详细分析成本构成及变动趋势和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移动终端和新能源两个行业。(1)请结合产品售价、产品结构、成本、客户,进一步补充披露毛利率逐年下降的原因。(2)请从销售模式、客户、产品结构等方面披露发行人毛利率略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人员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期间费用金额不断上升。(1)请补充披露期间费用的主要费用项目变化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的业务情况相匹配,进一步解释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运杂费、售后服务费变动的原因;(2)请补充披露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销售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并与发行人销售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进行比较并说明差异的原因;(3)请补充披露股份支付的背景、公允价值确认依据、计算过程并说明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4)请说明三项费用归集是否准确及合规。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请进一步披露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的原因,现金流量与净利润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发表明确意见。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况;补充披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说明定价的公允性;说明新增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的详细情况等,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在公司任职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核查说明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代持、委托持股或对赌协议的情况(如有请及时解除)、是否按照锁定有关要求进行承诺。

10、请结合适用意见第1号补充核查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设置外资架构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核查。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其他亲属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该等其他亲属关系,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规避监管的情形。

13、发行人租赁瑞东投资的6000平米房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与关联方间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发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是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请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程序完备性(包括但不限于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定价公允性(包括但不限于定价依据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定价与第三方是否具有可比较性)等。

14、请补充核查披露临时用工的性质,是否属于劳务派遣,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

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在其所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报告期各期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及未缴纳的原因;(2)根据符合规定的缴纳基数及比例测算报告期各期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及其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5、请补充核查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况,如有外协加工,是否符合相关监管的法规要求。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较大。(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原因;(2)请结合行业变化、产品特点、付款政策等因素,披露报告期应收账款付款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应收账款周转率是否符合行业特征。(3)请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各年的回款进度,是否符合信用期约定,逾期账款收回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持续增长。请补充披露:(1)存货与订单的对应关系;(2)存货构成结构,与发行人产品生产周期、采购销售政策等因素的关系,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结构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解释存货金额较大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存货实施的核查审计程序的情况,并明确发表结论,其中,监盘程序的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比例、监盘结果、针对差异实施的补充程序、针对未监盘存货实施的替代程序等。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及其他设备。(1)请补充披露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费用归集是否合规、在建工程是否在达到可使用状态之后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主要项目内容及金额变动的原因;(2)补充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固定资产的规模与产能产量的匹配关系并与发行人进行比较分析;(3)请披露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和折旧计提情况,请会计师说明固定资产折旧的测算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软件。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无形资产的明细情况,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获取方式、价款支付、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等情况,说明无形资产的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5、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6、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8、请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取得了主要客户的认证,认证的周期、条件、期限,是否存在续期不能的风险。

9、请补充披露公司目前所拥有的商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取得时间和方式,补充说明相关合作开发的原因,与相关合作方的利益分成机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使用的上述财产的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2013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意见。

11、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补充核查说明公司是否符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欠缴的情形,如欠缴,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相关责任的承担。

1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排名等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补充核查公司相关荣誉、排名等的依据是否权威、客观、依据充分,是否存在广告性用语。

14、请补充披露公司建立了何种制度保证核心技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范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等),具体落实情况,有无技术泄密事件发生。

15、报告期内存在但目前已注销或正在办理注销的关联方。请保荐机构核查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对在报告期内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消除关联方关系的,保荐机构说明股权转让后发行人是否与之持续发生交易,并说明交易金额及公允性。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及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直接过间接持股超过5%的或者虽持股不足5%但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