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59】【小熊电器】【2018-09-1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通过线上和线下对外销售。线上渠道包括线上经销、电商平台入仓、线上直销,线下渠道主要为线下经销、出口销售。请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详细分析并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毛利率的差异,说明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销售模式的情况,发行人各销售模式实现的销售比例和毛利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差异,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毛利率情况与发行人各类产品不同销售模式下毛利率的差异。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关于经销模式,请分线上和线下经销模式:(1)在“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线上及线下主要经销商的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股权结构、与发行人的合作时间、最终销售去向等,并说明报告期各期末经销商的库存金额和占当期经销商向发行人采购的占比;(2)说明发行人的经销商与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简要披露经销商的分级情况以及各级经销商的数量及占比和实现的收入金额及占比、经销商中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的数量以及收入金额及占比、经销商回款中现金和第三方回款的金额和占比以及存在现金及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和合理性;(3)说明并简要披露经销模式下运输费用的承担方式、各经销商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发行人与其退换货的政策以及报告期内退换货的情况、发行人对经销商的财务支持(如借款)、返利和补贴政策和各期的金额、经销商是否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发行人给予经销商的信用政策与其他销售方式下信用政策的差异;(4)列示报告期各期新增和撤销的经销商的名称、对应的收入、毛利率,各期新增或撤销的原因、新增及撤销的经销商对当期收入和利润的影响;(5)说明近三年持续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的名称、数量、各年收入、对应的收入、毛利率、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6)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经销商的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的范围、方法、主要经销商的库存情况、所销售商品的最终去向,并请具体说明走访及函证的比例、回函率、回函结果等情况,并对经销商是否实现最终销售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部分产品采用线上渠道销售,包括线上经销、电商平台入仓和线上直销。(1)请在“业务与技术”章节销售模式部分补充披露各线上销售方式下的主要平台、推广方式、结算方式、物流方式、发出商品的权属、收入确认时点和依据、电商推广费用的承担方式及其会计核算等情况;(2)请列示报告期各期不同线上销售方式下各电商平台的交易金额及占比,并分析波动的原因;(3)请“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不同线上销售方式下电商客户的人均消费、地区分布、发货分布情况,按照客户消费金额分类披露客户数量及占比、购买次数、购买间隔时间、次均消费额,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补充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大额、异常的消费情形以及不同线上渠道下客户特点和消费特点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客户姓名对象、送货地址、购买数量、消费次数、客单量、消费金额及付款情况进行分析,对电商渠道销售收入真实性以及电子交易环境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程序、内容、金额、比例等情况,说明核查结果或结论,并对电商收入的真实性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56.97%、56.74%和53.45%。(1)请按不同销售方式分别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的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占比等信息,说明并披露主要客户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2)请按不同销售方式说明并简要披露主要客户的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资产规模、合作年限、运营历史、与发行人交易的背景和合理性;(3)按不同销售方式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主要客户的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交易背景、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必要性;(4)请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对客户是否存在返利、其他方式的利益返还或者账外资金循环的情形;(5)请说明不同销售方式下对主要客户的具体定价方法和依据,并分析不同销售方式下同类产品的价格差异情况以及合理性;(6)请结合同类产品在相同或类似销售方式下市场价格及波动趋势说明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模式下发行人对主要客户销售产品的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对发行人客户的真实性、销售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明确发表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取自主生产为主、外协生产和外协加工为辅的生产模式。(1)请说明主要外协厂商(包括生产厂商和加工商)的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资产规模、合作年限、运营历史、与发行人交易的背景和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请说明同一类产品外协生产的成本与自主生产的成本的差异及合理性、不同外协厂商生产同一类产品的成本差异及合理性;请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外协厂商变化的原因;(2)请结合发行人生产和销售的变化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采购项目(包括外协生产和加工)波动的原因、同类物料的主要供应商(包括外协厂商和加工商)及采购金额发生变动的原因,是否符合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情况;(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采购价格在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结合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价格之间的差异以及与市场价格的差异,说明发行人采购价格是否符合行业变化趋势以及是否公允;(4)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5)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消耗的能源金额及单价情况,并分析能源消耗的情况与生产情况是否匹配,能源价格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采购和供应商的真实性、采购价格的公允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营业收入分别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72,282.19万元、104,753.40万元和164,161.79万元。(1)结合主要销售渠道的发展状况和市场占有程度以及市场份额的变化以及发行人的渠道拓展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各类渠道的收入增长情况说明发行人收入结构和各类产品收入同比大幅增长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2)请将各类产品进一步细分,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披露各类产品收入金额、占比、单价和销量的情况,并结合单价和销量的变化原因分析各类产品收入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3)请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季度销售情况说明发行人四季度销售占比较高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收入(对境外收入单独说明)真实性、准确性、确认时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法、程序、范围,说明发行人收入波动与发行人业务情况和行业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并就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行人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 47,183.09万元、 69,170.13万元和 109,728.23万元。(1)请将各类产品进一步细分分析并披露产品成本的料工费构成(请将外协成本单独列示),并结合导致各成本要素变化的主要驱动因素说明发行人各业务成本波动以及成本结构变化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和收入匹配;(2)请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同和类似业务成本的结构情况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成本结构的合理性;(3)请说明成本的归集是否完整,成本在各期间之间的分配、在各业务或产品之间的分配是否准确;(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发行人主要生产流程、《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相关内部控制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4.72%、33.97%和33.16%。(1)请说明发行人不同产品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2)请结合各类产品单位售价、单位成本波动的具体驱动因素定量分析发行人毛利率波动的原因;(3)结合各可比公司的业务结构、产品结构、技术水平等说明所选可比公司的可比性,进一步分析披露发行人与不同可比公司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披露发行人毛利率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其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 72,282.19万元、104,753.40万元和 164,161.79万元。(1)请列示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中品牌宣传费和市场促销费的具体核算内容,各项费用发生的合理性、主要支付对象、费用在报告期波动的原因;(2)请结合销售合同中约定的运输条款、各期的销量、运费单价、运输目的地、运输量等指标分析销售费用中运输费用波动的合理性;(3)请说明售后服务费和产品质量保证项目核算内容的具体区别,并结合报告期各期实际发生的退换货以及售后服务费的情况说明相应的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4)请进一步详细说明并披露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和合理性;(5)请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时点、确认依据是否充分及金额计算是否准确;(6)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费用的具体构成、波动的原因、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贡献程度、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以及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063.14万元、9,345.03万元和23,068.73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情况、发行人的业务模式说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变化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业务实际情况,是否属于行业普遍情形;(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现金流量表中主要项目(包括“其他”项目)大幅波动的原因,与对应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是否勾稽;(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公司历史上曾由龙少柔代龙少静、龙少宏持有小熊有限股权,后代持还原。请补充核查说明设立股权代持的原因、是否为规避法律规定,代持情况是否会受到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处罚、是否取得了当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事后确认;还原后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请补充披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说明定价的公允性;说明新增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的详细情况等,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在公司任职(提供任职股东的职务情况及非公司任职自然人股东的履历)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核查说明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是否按照锁定有关要求进行承诺(包括是否存在申报前5年内新进入股东及是否按要求锁定)。

公司共发生过5次资产重组,请补充核查说明部分重组采取收购股权、部分采取吸收合并的原因,收购重组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的情况。

12、张红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一峰之配偶,且间接持有发行人超过5%的股份,请补充核查说明未将其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请结合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权机构及变化情况、公司的实际决策运行情况、三会运行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

13、请补充说明发行人设立多家“电商”字号的子公司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详细说明各分子公司的业务划分及经营情况。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其他亲属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该等其他亲属关系,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规避监管的情形。

15、请补充核查披露关联交易的程序完备性(包括但不限于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定价公允性(包括但不限于定价依据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定价与第三方是否具有可比较性)、尚存的关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报告期内解除的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况。

16、发行人共有8项发明专利,其中5个为豆芽机,1个和面机,1个煎烤器,1个电热水壶。发行人的主要产品,电炖锅、电蒸锅、酸奶机、电热饭盒、蒸蛋器等并没有相应的发明专利。

请保荐机构、律师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核心技术,主要产品的技术来源情况、是否有相应的专利,如果没有相应的专利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请在招股书中,按照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各主要产品的对应专利情况,包括专利或商标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是否有效及有效期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等。

请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完整的专利体系,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主要股东、董监高是否在发行人体外仍然持有与发行人相关的专利,是否将所有专利全部转入发行人。

17、公司租赁的上述第7-11项房屋所在的土地为集体用地,由于地方政策原因,出租方尚未取得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权属证书。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说明部分租赁房产所在地为集体建设用地,该等租赁的原因及合法合规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对发行人土地使用权取得(包括租赁)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18、请补充说明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说明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及各自的产能和产量、上述产品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用途、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请补充说明公司与美的、海尔等家电巨头相比,在竞争中有何优劣势;与九阳、天际等细分行业上市公司龙头相比有何优劣势。

19、请补充说明外协企业的名称、外协内容、外协产品在公司产品中的具体环节、数量及金额;说明该等外协企业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分析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生产模式是否会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的,请披露公司生产上述产品有无技术瓶颈,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存在不确定性的,请做重大事项提示。是否存在将污染较高、对员工健康危害较大的生产环节外协外包的情况,外协生产是否符合规定。

20、公司只有2名非独立董事。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进一步细化披露下列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时间及主要内容,说明相关制度是否符合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差异。(2)报告期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实际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次数、出席会议情况等。说明“三会”的召开、决议的内容及签署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要求;是否存在管理层、董事会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等要求行使职权的行为。(3)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出席相关会议及履行职责的情况;如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对有关决策事项曾提出异议的,则需披露该事项的内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姓名及所提异议的内容等。(4)公司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时间、人员构成及实际发挥作用的情况。(5)公司针对其股权结构、行业等特点建立的保证其内控制度完整合理有效、公司治理完善的具体措施。

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2013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意见。请补充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公司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1、公司众多高管均有在电器公司任职的情况。请补充核查说明公司的董监高、主要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发行人前任职单位的竞业禁止、利益冲突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发行人目前的专利、核心技术等是否来自于上述人员曾经任职单位;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22、公司曾收到Strix相关诉讼。请核查说明上述诉讼的最近进展情况,是否会有后续事项。发行人相关专利技术是否确实存在侵犯相关当事人的情况。

2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业务的发展过程,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电商销售是否出现拐点,有无进一步开拓线下销售的计划,如有发行人有何相关的经验、技术、人员等积累或资源。结合新零售的发展趋势,请补充披露相应的风险。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补充说明公司是否需要取得了主管部门的产品认证,认证的周期、条件、期限,是否存在续期不能的风险。

2、请补充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3、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补充核查说明公司是否符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欠缴的情形,如欠缴,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相关责任的承担。

5、请补充披露公司建立了何种制度保证核心技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范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等),具体落实情况,有无技术泄密事件发生。

6、招股书披露了大量公司获得的荣誉,如“第六届金鼠标数字营销大赛金奖”等,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排名、荣誉、数据等的真实性;说明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4,744.43万元、3,836.26万元和15,798.67万元。请发行人结合各期货币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情况说明报告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波动的原因和真实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说明对货币资金的核查方法、范围、比例,说明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周转情况,并就货币资金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1,533.89万元、5,226.90万元、3,690.20万元。(1)请结合发行人各销售模式的收款政策说明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各期波动的合理性;(2)请说明应收账款主要客户变化较大的原因,以及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与主要销售客户是否匹配;(3)请说明应收账款中是否有新增的大客户、对于同一客户以及不同客户在不同报告期是否存在放宽信用的现象;(4)请说明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各期末应收账款在期后的回款进度,付款人与客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说明原因;(5)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审计结果。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款项主要为预付生产模具采购款、电费保证金、原材料采购款等。(1)请说明主要的预付款对象是否为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预付款项的波动情况是否与采购与付款政策匹配;(2)请列示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的具体构成情况以及余额波动的原因;(3)请说明预付账款的期后结算情况,是否直接支付给货物或服务提供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1,752.36万元、16,595.16万元和25,065.14万元。(1)结合订单覆盖率和备货情况、生产周期、当期收入和成本的增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各类存货数量、金额增长和存货结构的合理性;(2)请结合销售模式、成本归集及核算方法、备货政策等进一步分析发行人的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大部分可比公司的原因和合理性;(3)请详细列示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的订单情况;(4)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各项存货期后领用、出库、结转的情况;(5)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的监盘情况;(6)请列示各项存货的库龄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具体过程和测算结果,报告期各期转回的跌价准备的依据和计算过程,并结合库龄情况说明存货的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7)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的核查情况,说明存货项目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谨充分,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包括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及生产模具等,其中机器设备及生产模具的增长较大。(1)请说明相关固定资产项目金额波动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的业务规模匹配;(2)请说明生产模具的获取方式、具体用途以及会计核算方法;(3)请说明主要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否审慎,存在租赁场地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否考虑租赁年限;(4)请说明相关减值准备的具体计提方法、测试过程、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固定资产的真实性、权属情况、折旧年限、减值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票据期末余额分别为0.00万元、900.00万元和9,070.00万元。请结合付款政策的变化说明应付票据2017年末的余额大幅增长的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存在无交易实质但开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应付票据的真实性和余额波动的合理性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分别为6,460.52万元、17,288.57万元和15,730.32万元。(1)请结合发行人销售合同的执行、采购、生产等情况分析应付账款的变化原因及其合理性;(2)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的主要交易对方,是否为主要供应商,并说明期后结算情况,是否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条款按时付款。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其他流动负债主要为预提经销商返利、预提毛利保护费、运费及仓储费和广告及市场推广费等。(1)请说明并补充披露其他流动负债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的具体性质和发生的原因、主要交易对象;(2)请说明各项费用的具体预提政策、预提金额与实际发生额的差异、各项费用发生的合理性以及预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的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15、请补充披露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

1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与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予以说明。

17、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18、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1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20、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2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实施完毕。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相关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2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三、其他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直接过间接持股超过5%的或者虽持股不足5%但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