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63】【豪尔赛】【2018-11-23】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前身豪尔赛有限由戴宝林和刘清梅以实物出资方式共同出资设立;2011年,戴宝林和刘清梅分两次以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6,832万元;2011年5月,豪尔赛有限减资6,832万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上述实物出资的资产是否为出资人所有、来源是否合法,出资资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关,是否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及交付发行人使用;(2)发行人成立时以实物出资方式设立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相关规定;(3)上述实物出资是否履行评估程序,评估过程是否合法,发行人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情形;(4)发行人2015年11月减资的原因,减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5)就上述实物出资事项,发行人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2、关于增资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税收缴纳、决策程序等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2)历次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3)高好投资、龙玺投资的出资人(追溯至自然人)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是否存在代他人持有出资的情形;(4)申报前一年引入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为法人需披露其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近五年从业经历(自然人股东)、入股原因,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5)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戴宝林、刘清梅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占总股本的63.63%,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刘清梅之子戴聪棋持有发行人1.21%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采购中心经理。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戴聪棋在公司经营决策中所发挥的作用,未将戴聪棋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情形。

4、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戴宝林租赁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办公用房1,004.73㎡。同时,发行人在上述地址自有办公用房面积为599.4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自有房产和租赁房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说明租赁房产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租赁价格是否公允、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租赁房产及今后的处置方案等;(2)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劳务采购。发行人将工程施工作业中的劳务作业性质的工作对外采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转包、再分包等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披露相关业务流程、合同主要条款、质量控制措施等具体情况;(2)主要劳务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是否仅为或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3)是否存在向不具备资质的劳务供应商采购劳务的情形,劳务采购过程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违约等法律风险;(4)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向劳务公司或其技工人员进行体外支付的情形,发行人向劳务公司的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5)劳务供应商施工过程是否曾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事故责任的分配方式和后续处理情况;发行人与劳务供应商及其员工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如发行人在项目上发生安全生产、施工质量纠纷,发行人、劳务供应商的责任分担原则及纠纷解决机制;(6)劳务采购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执行情况,自主提供劳务抑或对外采购的决策依据,劳务采购是否存在隐性关联交易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2015年、2016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之间会计差错更正较多。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的主要差异情况、产生原因、相关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说明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上述会计差错相关领域核算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3)说明在挂牌期间的所有公开披露信息与本次上市申请文件及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的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如有请进一步说明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三方回款所对应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对应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8、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销售或现金采购,如有请进一步说明现金交易对应的收入、采购额占当期收入、采购总额的比重,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戴宝林、刘清梅、对棋设计之间存在资金往来。请发行人逐笔列示以上资金往来情况,说明相关交易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发行人上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资金管理相关内控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10、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11,702.84万元、11,999.34万元、26,177.1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48.81%、42.72%、53.89%,前五名客户名单变动较大。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注册时间、经营地址、经营规模及股权结构等,与主要客户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工程项目、获取方式、金额、结算支付条款、工期等;(2)补充披露照明工程设计业务客户的以上信息,是否存在设计、施工总承包客户;(3)说明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同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分析客户变化的原因,说明客户的分布情况是否符合行业特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分析客户变化及销售收入的真实性,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客户进行核查的方式、内容、比例与结论,并明确发表意见。

11、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华北、华东、华中、西南地区,且各个区域营业收入报告期内变化较大。请发行人:(1)披露销售区域的划分依据,进一步说明主要销售客户所属地和销售区域的对应关系;(2)请补充披露各个区域报告期各期收入变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发行人采购的内容主要为灯具、电线电缆、控制系统、配管线槽等工程材料以及安装劳务,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名单变动较大。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工程材料、安装劳务等采购总额及各自占比,而非施工业务成本构成;(2)分别披露工程材料、安装劳务前五名供应商情况,以及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等;(3)说明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与主要供应商的结算条款,以及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主要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4)详细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发行人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说明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合理;(5)说明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关系、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3、关于收入确认方法。请发行人:(1)说明并披露照明工程施工业务、照明工程设计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如何确定项目所处阶段及依据,确认完工百分比所取得的外部证据,如何确保完工进度计量的准确性;(2)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工程设计施工类企业做法,说明采用采用已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的合理性;(3)测算报告期内终验法情况下收入、成本、净利润与完工百分比下对应指标的差异情况;(4)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过提供劳务交易结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以及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客户名称、合同金额、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或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的原因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及报告期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前后一致并严格执行、完工百分比确认是否准确,请详细说明核查过程、比例、结果和核查意见。

14、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3,972.48万元、28,084.50万元、48,575.77万元,2017年景观照明工程收入大幅增长。请发行人:(1)结合具体项目情况,包括合同金额、各期完工进度和收入确认等,披露报告期内标志性/超高层建筑、文旅表演/艺术景观、城市空间照明工程施工业务收入的变动原因;(2)披露各期收入贡献较大的项目情况,并分析发行人各期业务收入是否对个别项目或客户存在重大依赖;(3)按业务类别,披露各期新获取合同情况,包括合同数量、合同金额;(4)按业务类别,披露各期末已获取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金额(扣除已执行完毕部分),并结合该情况,说明各类业务收入的可持续性;(5)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的季度分布,说明是否存在季节性特征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15、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成本分别为15,406.70万元、17,818.31万元、29,432.56万元。请发行人:(1)按照照明工程施工、照明工程设计、照明产品销售三种业务类型,分别说明报告期内各业务成本项目归集与分配方式,并说明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是否建立与上述要求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系以及运行情况;(2)按照材料成本、安装劳务成本、机械租赁费等补充披露照明工程施工业务成本构成,补充披露照明工程设计业务、照明产品销售业务的主要成本构成,分析各业务类别不同期间各成本要素占比变化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5.73%、36.55%、39.41%,其中照明工程施工业务毛利率呈上升趋势,照明工程设计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请发行人:(1)结合具体项目,分析披露报告期内各业务毛利率变动情况,说明毛利率较低且尚未完工项目是否存在预计亏损并计提减值准备;(2)结合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在业务领域、收入结构、业务规模等方面的比较情况,进一步分析披露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公司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17、关于销售费用。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人员数量、薪资水平、激励政策等,分析披露销售费用中薪酬费用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分析说明中标服务费与各期中标项目数量、金额的匹配性;(3)补充披露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分析差异原因;(4)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销售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8、关于管理费用。请发行人:(1)结合管理人员数量、薪资水平,分析说明管理费用中薪酬费用持续增长的原因、合理性;(2)说明管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费用与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人工成本的归集与核算情况;(3)说明研究开发费的具体构成、变动原因,说明其与具体研发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以及与研发费用相关的加计扣除情况;(4)详细说明2016年股份支付相关股权公允价值确定依据,股权激励人员名单、职务及确定依据,以及股份支付费用的核算过程;(5)补充披露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分析差异原因;(6)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管理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9、关于现金流量表。请发行人:(1)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2)详细披露2016年、2017年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的主要内容,说明2017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所对应的资产处置情况,以及与相关项目的勾稽情况;(3)说明筹资活动各项目现金流量的具体内容,以及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0、报告期内,发行人注销2家子公司和7家分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上述子公司、分公司注销的原因、履行的程序,生产经营和注销过程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让子公司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转让价款支付、是否为真实转让等情况。

2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22、关于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是否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认定并完整披露关联方;(2)关联交易的原因、合理性和价格公允性,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对发行人或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3)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决策程序,说明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及有效性。

2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注销关联方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注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注销原因、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形,注销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子公司(含已转让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经营业绩等;发行人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子公司中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子公司中持有股权或拥有权益。

25、发行人一项发明专利“一种方位可调且防护性高的太阳能LED路灯”及部分软件著作权系受让取得,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该专利及相关软件著作权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取得时间,出让方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已取得《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等最高等级资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具体内容、有效期、取得方式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持续符合拥有该等资质、许可、认证所需的条件,是否存在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3)发行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应当具备的全部资质,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资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

27、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已到期或即将到期。请发行人结合研发费用等指标补充披露:(1)发行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公司是否申请复审,是否存在不能通过复审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29、关于房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各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各取得方式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说明租赁房产是否取得产权证书,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涉及集体建设用地或划拨用地、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发行人租赁上述有瑕疵的房产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3)发行人募投项目所用房产是自有还是租赁,是否存在瑕疵;(4)公司土地使用权、房产被抵押的情况,对应债权的详细信息,并说明抵押权是否可能被行使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3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包括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对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披露。

3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有关部门关于照明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及相关文件政策;(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否发生因施工问题导致的基础设施质量事故;(3)发行人是否存在以上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数及缴纳比例,未缴纳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以及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33、关于引用数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34、关于客户。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行业特征情况说明发行人订单取得方式及各方式的业务收入占比情况,订单取得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2)公司参与各项目招投标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中标的主要优势,说明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稳定的市场开拓能力;(3)说明报告期内各客户对应项目的业主方、总承包单位、联合施工单位(如有),该等客户及相应业主方、总承包单位、联合施工单位之间、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请按照公司市场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目前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结合发行人的业务模式说明发行人的核心竞争优势及未来发展趋势,发行人在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

36、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7、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净额分别为14,047.73万元、20,684.24万元、28,259.07万元,报告期内增长较快且账龄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较高。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前五名客户情况,说明主要欠款单位、欠款金额与营业收入主要客户是否匹配;(2)说明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账期情况、结算方式等,相关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3)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对应的主要项目、单位名称、项目进度、合同金额等信息,结合项目情况分析应收账款余额不断增加的原因,以及与营业收入增长的匹配性;(4)说明各期末一年以上应收账款的主要欠款单位及对应项目,相关项目是否存在暂停、延期、重大变更、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异常情况;(5)补充披露各期末在信用期内和信用期外的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及占比,并对变动情况作分析,说明发行人对应收账款催收的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情况;(6)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在期后的收回金额和比例,并对收回比例的变动进行分析,说明各期末质量保证金余额及项目构成情况,能否按期收回;(7)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坏账核销情况,2016年、2017年广州萝岗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石家庄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以房抵债”的方式转让给发行人的房产所涉及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说明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差异的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8)分析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情况,说明与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8、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4,601.49万元、7,657.61万元、15,872.01万元,报告期内增长较快,主要构成为工程施工。请发行人:(1)结合工程项目、合同金额详细分析报告期内存货余额大幅增长的原因;(2)补充披露发行人工程结算方式、结算依据,主要工程施工项目构成情况及账龄;(3)说明各期末发行人实际结算进度与合同约定的差异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披露差异较大的项目,相关项目是否存在暂停、延期、重大变更、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4)说明是否存在已竣工并实际交付,仅以未办理决算或审计等原因而长期挂账的项目;(5)说明存货中建造合同成本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以及如何对其进行减值测试,说明建造合同已发生成本是否存在减值迹象;(6)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不断下降的合理性,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和比例,并发表明确意见。

3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构成情况,并分析各具体项目变动原因,以及与发行人业务增长的匹配性。

40、关于固定资产。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机械设备数量、价值、成新率、技术性能等情况,前述情况与公司的经营规模是否匹配;(2)补充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3)说明报告期对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情况,说明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1、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请发行人:(1)说明各报告期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具体差异内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依据及各期波动原因;(2)说明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各具体项目产生原因,确定依据和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2、关于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各期应收、应付票据发生情况,包括开具、收取、贴现、背书转让情况;(2)说明是否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贴现融资的行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6,060.07万元、7,672.26万元、13,999.10万元,报告期内增长较快。请发行人:(1)按照材料款、劳务款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构成,以及各期末应付账款前五名单位情况;(2)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应付账款持续增加的原因,应付账款信用期及其账龄情况,未付金额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逾期未支付的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4、关于预收款项。请发行人按照不同业务补充披露预收账款的构成情况,以及工程结算大于工程施工部分所形成的预收款项金额、对应项目情况,说明报告期内预收款项持续下降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5、关于应交税费。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各期各项税费的计税范围、计提金额、实际缴纳金额及与相应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2)说明各期增值税、所得税的期初额、当期发生额、期末额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关系;(3)说明报告期内所得税优惠占利润总额比重,以及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4)说明其他流动负债中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的具体内容及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项处理的正确性、规范性发表明确意见。

46、关于预计负债。请发行人:(1)结合质保条款,说明预计负债的计提依据和计算过程,以及2015年末、2016年末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性;(2)根据售后维修、保修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说明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发行人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7、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分普通、中层、高层三层次分析披露薪酬水平、员工总薪酬、平均薪酬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企业进行对比披露,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8、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9、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0、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

51、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认定弘信通、展勋投资、楚之源不属于私募基金的理由;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52、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公司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