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66】【苏州银行】【2018-01-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设立及后续历史沿革中,资产投入及改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批准文件,设立、改制相关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及相关资产处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争议,发行人是否提供了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2)发行人股权结构变更中涉及国有、集体资产事项是否均已履行所需进场交易、评估、审批、备案等必备法律程序,是否与审批文件一致,存在的法律瑕疵(如有)是否已得到规范,是否已取得有权主管部门的相关确认文件,是否合法有效,相关法律瑕疵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存在被处罚的风险;(3)发行人及其国有股东是否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有股转持相关规定,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所涉国有或集体资产事项、国有股转持安排是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瑕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2、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多起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进一步核查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结合被处罚行为具体情形、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处罚机关证明文件等,逐一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法律障碍;(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支行检查中指出的具体问题,发行人针对监管意见及近几年行政处罚的情况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效果,并对发行人上述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3)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是否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招股书披露,截至本招股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211处、建筑面积共计为26.12万平方米物业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其中已经取得163处合计建筑面积约为21.10万平方米房屋的房产证,且通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该等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等房屋占本行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80.79%。权属存在瑕疵的房产中,发行人实际占有23处合计建筑面积约为1.17万平方米的房屋,并已取得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应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该等房屋占本行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4.46%。发行人租赁的房产中,有20%左右的房产存在权属瑕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1)部分自有房产对应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地是否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2)自有及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不能取得权属证书的风险,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使用相关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使用农用地,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在招股书中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核查披露:(1)发行人是否取得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2)发行人所获得的业务资质许可情况及主要许可内容、有效期,是否均合法有效;(2)发行人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资质许可的条件要求,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资质许可开展业务,是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开展业务或存在出租、出借、借用相关资质许可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资质许可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5、招股书披露,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内部职工股东共计902人,合计持有股份132,703,591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4.4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内部职工持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以及非内部职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说明员工持股情况及演变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确认为合格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并就发行人内部职工持股是否符合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6、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形成的过程,是否履行相应法律程序,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发表意见并说明依据,同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补充提供相关申请文件。

7、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保荐机构之一东吴证券由国发集团控制,国发集团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披露的原因,上述安排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会影响中介机构独立、审慎履行保荐职责,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并引入新股东的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缴清相关税费,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设立及历史沿革事项是否均依法履行了内部法律程序及银监、国资、工商、外资等相关的审批、备案、登记等外部法律程序,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是否已得到完全规范,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存在可能被银监、国资、外资、外汇、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3)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2)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协议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并就发行人历次股权结构变化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10、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申报前两年内引入多名新股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申报前两年内引入新股东的具体原因,新引入股东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通过新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近五年工作经历、是否均为发行人员工,本次股权转让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定价依据,转让价款是否已经真实足额支付,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1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并就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份质押、冻结或查封的情况,其股份数量以及占发行人股份的比例;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形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股权清晰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股权质押和冻结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发表意见。

13、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由于联系不到或无法提供确权资料等原因而无法确认股东身份,股权权属存在争议的股东所持股权发行人拟如何处理,将来如何处理股份登记和锁定事宜。上述情况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补充核查并披露上述未确权的股东的具体情况和股权形成过程,并说明是否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14、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采用股份代持的原因,相关委托持股形成过程及解除情况,清理股份代持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真实自愿,解除代持是否存在纠纷,目前是否还存在其他代持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和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5、请发行人在招股书“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持股5%及5%以上股东的交易的关联方的名称、报告期各期各类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并分析报告期各期变化的原因;(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发行人相关业务标准、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执行利率水平,并分析与同期非关联方是否存在差异;(3)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发行人相关业务标准、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回避程序;(4)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贷款与存款的利率执行水平、与当时可比第三方定价的差异率;(5)对发行人董监高等关键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是否存在低息、无息借贷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目前宏观调控政策、国际发展现状、银行业务特点等,针对重点风险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贷款、“两高一剩”贷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进行核查,就发行人重点风险领域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并就相关业务的风险予以披露。

1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银监会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核查发行人各项业务条线风险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并有效执行,发行人业务经营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18、请发行人:(1)在招股说明书“公司治理结构”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监管部门对公司审查指出的不足情况以及公司相应的整改情况,特别是在贷款分类的准确性等方面,以及上述整改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影响情况;(2)说明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进行现金分红以及是否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董监高及其亲属是否持有发行人股份,相关持股的形成过程及变动情况、股权交易价格、持股资金来源是否来自于银行提供的借款、是否存在获受股权奖励情况,董监高及其亲属持股是否需要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如需要,请予以说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上述事项予以核查并发表意见。

2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子公司(如有)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注销、转让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争议;(2)除招股书披露内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还曾控制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其他注销子公司、转让其他公司股权或资产重组情形,如有,请说明其原因和基本情况。

21、招股书对发行人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披露很简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22、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同时说明公司目前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并说明劳动用工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3、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独董王巍担任7家公司的独立董事。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董监高人员是否已依法取得相应任职资格;(2)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2013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会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家数等相关规定。

2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具体原因,并就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25、请补充披露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终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进展及执行情况,并分析披露相应的贷款五级分类情况、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对该等纠纷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和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重大影响发表意见。

26、发行人发放贷款和垫款由公司贷款和垫款、个人贷款和垫款及票据贴现组成,并披露了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划分的贷款分布情况。(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贷款风险分类判断依据和执行情况,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不良贷款率变化的原因,报告期内公司转出和核销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按担保方式划分的各类贷款金额和占比变化的原因,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标准、方法和执行情况。(2)公司不良贷款率整体呈上升趋势,关注类资产比例2015年较2014年增长较多,2016年6月末却又大幅下降,请说明2015年关注类资产的明细,是否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和内部制度进行判断,是否存在不良资产划分不准确的情形;2016年关注类资产比例大幅下降的原因。(3)2015年底前十大客户中两家产生多笔不良贷款,请披露公司主要客户的详细情况,并结合不良贷款企业及其相关企业相互担保的情况,说明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结合产生不良贷款企业所处行业的具体情况,说明公司对该行业的资产分布及减值情况。(4)发行人贷款业务主要集中于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贷款业务中上述行业的明细情况及变化原因,主要贷款客户的明细情况及贷款五级分类标志(并说明是否与客户经营状况相适应),不良贷款按行业划分的明细情况及变化原因,主要行业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是否相同,是否存在贷款已逾期而未划分为不良贷款的情况;结合房地产市场调控趋严,房地产业贷款的发放条件,需提供相应抵质押物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对房地产业的贷款是否增加,房地产业贷款质量是否下降,对该类贷款计提的损失准备是否充分。(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逾期贷款的地区情况及变化原因,逾期贷款的行业情况及变化原因,逾期贷款未划分为不良贷款的原因。(6)请发行人结合不良贷款实际发生的地区情况、行业情况,发行人贷款业务集中地区、行业情况,补充说明不良贷款率的准确性,发行人贷款损失准备是否计提充分,发行人相关信用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依据和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2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构成利息收入主要来源之一的金融投资的包含项目的具体情况,相关会计核算的内容、方法、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情况,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相关业务开展是否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规定。(2)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具体划分标准、会计处理依据,报告期内是否出现相互转换的情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发行人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财会[2015]23号)的规定,并说明核查过程、方法、依据和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2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设立时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具体内容,调整前及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值、评估增减值的原因,分配及折股原则,涉及的具体金额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依据和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29、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对比已上市银行结合各个生息资产、付息负债分别占总生息资产和总付息负债的比例、平均收益率、平均成本率、贷款结构及存款结构等情况说明发行人净利差和净利息收益率与同行业上市银行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及其原因。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过程、方法、依据和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30、招股说明书仅披露公司5%及以上股东的情况,未披露其主要关联方的情况,也未披露公司关联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主要股东关联方及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公司关联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2)说明各项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并说明核查过程、方法、依据和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3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自设立以来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资产的发生时间、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处置方式和金额、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相关拨备计提的谨慎性,并说明核查过程、方法、依据和结论。

二、信息披露问题

32、请发行人:(1)按股东类别及性质列示披露目前发行人股东的基本构成,并在“发行人基本情况”章节披露发行人所有法人股东的持股情况,请将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情况作为招股说明书附件进行披露,包括股东姓名、身份证号、持股数、持股比例、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等;(2)对于报告期外的股权转让,请按股权转让的类别披露转让的次数、股数及占比,对于报告期内的股权转让,请列表逐笔披露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价款支付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上述事项予以核查并发表意见。

33、请发行人根据相关规定落实相关主体股份锁定承诺,发行人主张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请提出适当的股权稳定措施。IPO申报后新入股的股东,请承诺将其持股在发行人上市后锁定36个月。

3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涉及平台公司家数、平台融资占发行人贷款比例、平台融资贷款的评级分类情况以及不良率情况,并在风险因素部分增加上述量化的内容。

35、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资产的形成时间、具体类别、账面原值、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转让方、转让价格、定价依据等,是否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并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6、请发行人严格按照《首发管理办法》和招股书准则等相关规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发行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从发行人及其关联公司领取收入情况以及所享受的其他待遇和退休金计划、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等信息。

3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招股书中发行人知识产权披露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均在有效期内;(2)发行人是否已全部取得其经营活动所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瑕疵和纠纷,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或纠纷情形;(3)发行人是否存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情形,如有,许可使用的原因,许可协议主要约定,许可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38、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发行人企业客户分类的原则,是否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43号)等相关标准对公司贷款客户分类,并按上述标准将公司贷款、不良贷款、贷款减值准备予以细分。

39、请发行人在“行业竞争地位章节”补充披露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末存款或贷款规模在主要经营地中小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排名情况。

4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对其曾任职单位是否负有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是否因竞业禁止、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事项被曾任职单位主张过权利,是否存在产权纠纷和劳动纠纷。

41、招股说明书缺乏同行业公司的情况比较。请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补充:(1)披露同行业公司的选取标准,是否全面、具有可比性,并按产品类别、业务类别,说明同行业公司的主要情况及财务数据,公司与同行业公司在产品或业务类别、经营与盈利模式、主要风险等方面的异同,与招股说明书其他章节披露的同行业公司应保持一致性。(2)请认真分析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主要风险,在“风险因素”披露时应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如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应结合公司经营及目前政策,量化评估变化风险及对后续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2、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补充:合并报表的范围及报告期变动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存在委托代理业务、表外承诺事项、金融资产转让等表外事项。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表外业务的具体情况,相关主体或载体未纳入表内核算的依据,相关的风险敞口及其确定方法。(2)公司结构化主体的具体情况,其纳入或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依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除上述表外事项外,是否开展除传统现代业务之外的创新业务及其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业务类型、规模与期限、主要监管政策、主要风险报酬等,业务开展是否合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其会计核算的具体过程和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监管规定,并对发行人表外业务是否存在应纳入表内核算而未纳入的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44、发行人报告期内进行了数次利润分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实施完毕。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相关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45、请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4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所获荣誉、奖项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的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引用数据的真实性、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对于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存疑的数据和表述,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删除。

47、请发行人严格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进行信息披露,如不能适用的,请予以说明。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8、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9、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0、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51、请保荐机构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3号)的相关要求,逐项说明发行人对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落实情况。

5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银监会《监管意见书》的出具情况,主要内容,发行人对相关问题的规范或说明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5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结合员工数量变化、劳务派遣用工调整等,披露职工薪酬核算与相关科目变动情况的匹配性。

54、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55、公司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请补充审计后更新相关申报材料,并说明发行人在行业、业务与财务等方面是否发生异常变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5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监管部门对公司审查指出的不足情况以及公司相应的整改情况,特别是在贷款分类的准确性等方面,以及上述整改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影响情况。

5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银监会关于表外业务、人民银行关于MPA的最新规范的发布情况,对发行人的影响,补充分析业务开展和合规的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58、申报材料,发行人因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面临不利判决的风险。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涉诉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性质,交易过程中是否具有追索权,发行人是否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或有事项的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应计预计负债而未计提的情形。

59、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60、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四、其他问题

61、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公司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6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进一步核查说明发行人前次IPO申报(如有)的情况,包括前次撤回申报的原因或发审委否决意见和要求落实的主要问题,前次申报简要过程,相关问题落实情况,前次申报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情况、是否变化,并就发行人前次申报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两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