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68】【新大正】【2018-12-29】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大正地产、大正商场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情况;大正地产、大正商场设立发行人前身,又于2002年分别转让全部股份予王宣、马当的原因、合理性,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公允性;大正地产、大正商场之间、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设立时的合法合规性。

(2)2002年5月至2003年期间,马当、王宣将所持大正有限32.8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罗渝陵、陈建华等人的原因、合理性,罗渝陵、陈建华的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公允性;2004年至2006年期间,唐炳生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合计转出其所持名义股150万元的原因、合理性,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公允性;2007年至2008年期间,唐炳生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合计转出其所持名义股200万元的原因、合理性,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公允性;唐炳生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

(3)报告期各期职务股股东的变化情况及其原因、新进职务股股东的基本情况,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分析说明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

(4)湖北荣巽、深创投的股权结构、设立时间、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情况;上述机构向发行人增资的原因,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公允性;湖北荣巽、深创投之间、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若是,请披露主要条款内容,是否已合法完整解除,是否存在对发行人股权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5)发行人是否已完整披露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分红情况;历次分红、股权转让、股东以分红增资以及整体变更过程中,各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发行人历史上数次转让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合法合规性,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是否涉及应缴纳未缴纳情形,是否涉及行政处罚;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若有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是否涉及国有股转持或故意规避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规定的情形;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类股东持股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均已合法合规安排股份锁定事项;请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参照其本人进行股份锁定,请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近亲属参照其本人进行股份锁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结合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情况,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说明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宣、李茂顺、陈建华、廖才勇,而未将罗渝陵、王萍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罗渝陵近五年的工作履历和对外投资情况。

3、发行人拥有9家控股子公司、7家参股公司,其中1家控股子公司、2家参股公司的主营业务涉及物业管理,2015年至今曾注销2家参股公司。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涉及物业管理的1家控股子公司、2家参股公司与发行人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其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重合;说明上述1家控股子公司、2家参股公司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2)2家参股公司注销的过程,背景,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子公司亚惠餐饮龙湖门店对外转让资产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已真实支付相应款项,对外转让的交易对手方情况,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重庆玖顺保洁有限公司、重庆勇航保洁有限公司、重庆可立康保洁有限公司、重庆鸿朗保洁有限公司、重庆大正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述关联方的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当期成本的比例、占该关联方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上述关联公司的股权结构、自设立以来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及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发行人对上述关联方交易的原因、必要性、具体内容;对比无关联第三方同类服务定价,说明上述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说明发行人关联采购金额2017年度相比2016年度持续上升的原因、合理性;说明上述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是否对关联交易构成依赖,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王宣、李茂顺、陈建华、廖才勇及其近亲属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具体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报告期内,上述企业与发行人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其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重合,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结合《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发行人关联方,并补充披露上述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具体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对关联方披露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请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论证说明,包括基本情况、选取依据及合理性、主要财务数据、主营业务及收入情况、主要产品和服务及贡献当期收入情况;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南都物业的生产规模、销售规模、销售价格、原材料价格、资金状况比较,论证发行人核心竞争力、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及所处的市场地位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14项不动产权的获取方式,获取对价、交易对手方情况;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并取得完整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募集项目是否涉及用地,若涉及,是否均已合法合规获取有效权属证明文件;14项不动产权是否存在可能被强制执行、拍卖抵债或其他导致权属瑕疵的情形,若有,详细披露上述情形,并说明是否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及独立经营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8、报告期内,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末,发行人员工总数(含子公司员工)为11,232人、12,172人和13,751人。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人数增加的原因,与业务规模变化是否一致;报告期内各专业结构人员的薪酬总额、人数、人均薪酬水平,并分析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列表形式,说明发行人员工在各物业项目的具体分配情况,包括各类工种人员的总人数情况,以及各类工种人员在各物业项目的分配情况;结合同行业公司以及当地的薪酬水平,比较发行人的人均薪酬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压低人工成本或者由第三方代垫人工成本的情形。

(2)报告期内发行人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员工人数、占总人数比例、未缴金额、占当期净利润比例情况;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原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需补缴金额、补缴方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上述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是否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聘任、辞退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员工)的程序是否符合劳动法律相关规定,是否按照劳动法律相关规定足额支付补偿金或劳务派遣费用,是否存在薪资拖欠或其他劳务纠纷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担负劳务费用的情况;上述社保及公积金的未足额缴纳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3)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结合发行人尚未了结的劳动争议纠纷的具体情况,对发行人用工制度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发行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为原告/申请人,且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尚未审结诉讼案件4起,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5起。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诉讼(含仲裁)的具体内容、进度安排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要求更换物业管理运营方的诉讼请求,若有,补充披露更换物业运营方对发行人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上述诉讼(含仲裁)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0、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营业外支出金额分别为50.83万元、47.39万元、366.01万元。请发行人说明2017年度安全事故大幅增加的原因;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所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1、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权变动情况。(1)请发行人说明自公司前身设立至今的历次股权变动中采取代持、职务股、名义股等形式的原因,历次各类股权变动的背景、定价情况、定价依据及差异原因,说明资金来源,说明相关税费缴纳情况;(2)扼要披露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协议转让情况;(3)说明自公司前身设立至今,是否存在涉及股份支付的情形,如有,详细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及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12、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前主要股东马当被判处无期徒刑,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案件情况,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和《执行裁定书》之间时间间隔较长、以及对马当持股比例认定作出变更的原因,说明该案与发行人及经营的业务是否存在关联,发行人的业务取得方式是否正当,说明保荐机构在评估项目风险、审计师在评估整体审计风险时对该事项的考虑。

13、关于资产重组。(1)说明公司购买新办公楼交易的进展、合理性、必要性、资金来源,是否拟将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购买的对价;(2)公司是否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拓展业务范围,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资产重组事项。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14、申报材料显示,2015年至2016年,公司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存在部分差异。(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各主要差异的情况、产生原因、相关调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说明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制度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相关财务人员及负责人是否具备胜任能力;(2)说明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披露财务数据与申报材料中财务数据的差异情况及原因;(3)说明公司报告期内纳税财务报表与申报报表、原始报表之间的差异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15、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有较大比例的现金收款情况。(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公司存在较大比例现金收款情况的原因及背景、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详细说明各业务中与现金收款相关的流程设计及内控制度执行情况;(2)进一步说明公司是否通过个人账户进行结算,除销售外的其他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现金交易,是否存在采购或销售业务中无发票等导致资金流与实物流难以验证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关联方交易的情况。(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支付薪酬的关联交易;(2)逐项说明公司各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及合理性,说明各项关联交易在同类交易中所占比例及重要性,说明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履行相应程序,说明各项关联交易后续是否仍将持续发生;(3)说明公司关联采购过程中的定价方式、定价依据,说明各关联供应商的企业信息及具体关联关系,结合其经营状况说明公司是否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定价虚增利润;(4)招股说明书称“为减少关联交易,2017年底合同到期后,公司及子公司大世界保洁与上述四家公司协商一致终止业务合作”,说明该四家公司服务的项目情况,说明拟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替代供应商的情况,是否对公司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5)2016年大正有限向王宣转让库存股未按照股份支付处理的原因;(6)2015年公司向王宣提供资金拆借及最终用于竞拍公司股份的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未收取利息是否合理;(7)说明发行人取得业务是否与大正房地产开发物业等有关;(8)说明是否存在关联公司在发行人所经营的项目开展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参股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若有,比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或关联方交易。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7、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披露了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前五大项目的销售金额及占比。(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期前十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及主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主要业务范围、合作历史、公司产品用途、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说明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各主要客户报告期内的销售金额及占比的变动原因,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结合物业细分行业和细分区域的竞争状况说明公司未来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2)按类型补充说明各期所有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位置、业主、合同期限、面积、单价、收入、毛利率等,分析说明不同项目单价、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分析说明不同期间单价、收入、毛利率变动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内项目新增及减少的原因;(3)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对特定客户或客户群体、特定项目存在依赖,销售是否存在明显的区域限制,是否需要做相应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及项目的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18、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披露了报告期内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1)请发行人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各期的主要采购内容,说明其金额及比例变动原因,说明采购总额与营业成本在金额和构成上的关系;(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十大供应商的主要情况、合作历史、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采购金额及占比,分析并扼要披露采购金额及占比发生变动、主要供应商发生变动的原因;(3)补充说明按主要物资或业务类别的主要供应商情况,同类采购内容的主要供应商是否发生变化及原因;(4)说明是否存在发行人客户同为供应商的情形,如有,详细说明并披露与之相关的业务合理性,披露相关销售、采购的业务或产品种类、金额及占比,核查并说明相关交易价格的公允性;(5)请发行人说明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与主要供应商的结算条款,以及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供应商的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19、关于收入确认。(1)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各类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所需取得的凭证、收入确认的时点,逐一说明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并结合主要销售合同、经销合同、结算单主要内容、退货情况等,说明在相关时点上的风险和收益是否转移,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2)说明在收入确认时如何评估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如何影响当期收入确认的金额;(3)按不同销售模式说明与确保收入确认真实、准确、完整以及与截止性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系统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针对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中对收入的调整说明有关收入确认流程或原则是否发生变化、说明整改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24亿元、6.21亿元和7.67亿元。(1)对于报告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入,请发行人按照物业类型和地区披露项目数量、面积、单价、收入、毛利,披露报告期内各期间在管项目的新增、减少明细变动情况,综合以上数据分析说明物业管理服务收入变动原因,补充说明发行人管理物业所在区域的可比单价、主要竞争对手市场占比等经营数据,分析说明收入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一致;(2)披露签约项目与在管项目的区别,披露报告期末按到期日的合同数量、面积、合同金额,分析披露未来物业管理服务收入变动趋势,说明公司各签约项目的取得途径;(3)结合合同有关约定,说明各增值服务与物业项目之间的关系,结合收费标准、收费数量等,说明各项增值服务收入的变动情况及原因;(4)说明与泊位费、公共收益的合同约定、收益归属情况、会计处理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发行人或员工非法占有业主收益的行为及相关内控制度设计及执行情况;(5)补充披露餐饮服务的具体业务内容,涉及的物业项目,同时经营物业管理和餐饮服务时是否影响各自定价公允,披露餐饮服务的具体收入来源及会计处理方式,结合按食堂的用餐人次数和次均消费金额等数据,分析餐饮服务收入的变动原因,详细说明收款流程及内部控制,说明是否存在内控缺陷;(6)详细说明各类业务的定价依据、报告期内的调价情况,说明政府指导对定价的影响;(7)说明报告期内重庆、贵州地区的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8)详细说明与确保收入真实、准确、完整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详细说明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情况。(1)请发行人结合不同产品的服务流程,分别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对各业务成本项目归集与分配的方式,并说明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是否建立与上述要求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系以及运行情况;(2)进一步说明各业务按照性质类型的成本构成情况,说明不同物业管理项目类型之间存在成本构成差异的原因,说明不同期间成本构成发生变动的原因;(3)若存在不同项目或不同业务类型之间共同分摊成本的情形,说明具体的分摊方式及合理性;(4)说明泊位费的成本构成,说明公共收益、会议服务无对应营业成本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3.77%、23.17%和21.38%。(1)请发行人结合各项目的具体经营数据、结合物业管理业务的单位毛利构成,详细分析物业管理服务的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公司物业服务毛利率逐年下降,是否符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变动趋势,分析是否存在未来毛利率持续下降的风险;(2)定量分析说明营改增对定价、毛利率和利润的影响;(3)按物业类型对项目的面积、单价、毛利率的分布进行说明,分析分布特征、分布变化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异常情况;(4)分析说明公司除物业管理业务外其他业务的毛利率变动原因;(5)说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恰当性、代表性和可比性,结合业务模式、物业类型、各类业务占比等,逐个详细分析比较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与南都物业从业务模式、收款方式、定价方式、成本结构等方面进行全面比较。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241万元、526万元和883万元,管理费用分别为4,121万元、5,750万元和6,536万元。(1)结合公司销售模式、业务模式分析说明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结构的合理性,结合业务模式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具体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发生变动的原因以及与同行业的差异原因;(2)说明公司各类成本费用在营业成本、各项期间费用间划分的依据和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内是否一贯执行;(3)结合公司组织结构变化、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数量和激励政策等,进一步分析披露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费用变化的原因及其合理性;(4)说明公司未发生广告宣传费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大正房地产等其他关联方实质上承担销售推广职能的情形;(5)说明公司股权激励费用的形成原因、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准则规定、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等;(6)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销售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入账的成本费用,是否存在通过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进行商业贿赂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详细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24、关于现金流量表。(1)请发行人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主要差异原因,解释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差异,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成本、采购支出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的差异,说明支付的各项税费如何体现在损益表中;(2)说明报告期内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增长较快的原因;(3)补充说明收到和支付其他与经营/投资/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主要内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员工持股平台企业股东的变化情况及其原因、新进股东的基本情况,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分析说明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

26、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章节补充分析并披露:(1)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如存在,则需进一步核查公司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并说明相关措施的有效性。(2)说明大正有限累计向王宣提供参与司法竞拍的3000万元借款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大正有限公司章程,说明公司是否已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利益不受侵害。(3)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往来。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2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提供物业增值服务过程中,是否涉及利用社区用地、楼面进行广告宣传,前述情况是否合规,是否侵害业主权益,是否存在纠纷。

2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独立董事刘星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导。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说明独立董事刘星任职的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发生变更,请补充披露前述变更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2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与营业外支出相关的安全赔偿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受到处罚,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30、招股书披露,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床位数量达六千余个。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放置该等床位的具体场所、场所所在位置、建筑面积和租金金额。

3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所需获得的审批、认证等事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要的业务资质,说明相应的审批主体、资质或证书名称及有效期。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招股说明书多次引用《2018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研究报告》、《2015全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万科A:探路转型担当奋进》的数据,请保荐机构说明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全文,及时更新数据,对于没有数据支持的说法提供证据,或者予以修正;删除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语言。

33、请发行人说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4、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

35、关于发行人的资金使用。(1)补充披露货币资金的明细项目及变动情况;(2)对于现金收支活动部分通过个人卡进行的,说明相关银行卡及持有人的信息、报告期内的交易汇总情况,明确说明整改情况,说明整改前通过个人卡交易的情况是否符合银行卡有关使用规定、公司内部规定,说明现金支出是否用于支持体外资金循环,说明在使用个人卡情况下如何保证相关业务及时、准确的记录至财务报表中;(3)说明公司选择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委托贷款的背景,委托贷款借款人的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受托贷款人与发行人或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说明公司餐饮业务中使用预付卡的具体情况及详细经营数据,说明与预付卡相关的业务操作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5)说明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开具或参与开具无真实交易的票据或信用证,是否通过转贷方式取得贷款等不规范行为;(6)补充说明公司与以上各项资金使用和投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效果。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2,883万元、4,873万元和6,487万元。(1)请发行人说明各项业务的收款方式和结算方式,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动;(2)结合不同物业类型的收款方式和结算方式,说明按物业类型的应收账款余额与收入金额的关系,并说明按物业类型的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原因,说明除物业收入以外的业务在期末不存在应收账款的原因;(3)披露公司物业服务项目当年和累计的综合收款率,说明各物业项目的收款率情况,是否存在物业项目收款率持续恶化的情形,说明公司应收账款账龄1年以上占比有所增长的原因;(4)说明是否存在第三方收款的情况;(5)补充披露各期末在信用期内和信用期外的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及占比,并对变动情况作分析,说明公司对应收账款催收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6)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在期后的收回金额和比例,并对收回比例的变动进行分析;(7)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坏账计提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准则要求;(8)结合业务结构、收款方式等,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应收账款周转率上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9)招股书披露,公司预收款项主要为业主预缴的物业费,请说明预收方式是否为主要的收款方式,在此模式下仍有较高应收账款余额的原因,说明采取预收方式的物业项目是否发生变化,预收比例是否发生变化及原因,说明预收款项的期后转销情况;(10)说明其他应收款中与履约保证金有关的合约情况、对履约保证金的要求与限制情况,分别说明其他应收款各明细类别的账龄情况,是否存在款项无法收回、需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减值准备的迹象。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7、关于非流动资产。(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相关投资的具体情况,被投资单位的主要信息、股权结构、经营概括及财务数据,说明重庆旅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德同领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元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的投资去向,结合发行人对被投资单位的实质影响,说明分别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合理性、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原因,详细说明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的情况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2)说明主要固定资产明细情况,说明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规模是否匹配;(3)说明非流动资产的账龄、期后结转情况,预付重庆渝中总部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购买办公楼的具体情况及进展;(4)解释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过程和依据,说明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暂时性差异及原因;(5)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对各项非流动资产进行资产减值准备测试的具体过程及结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8、关于负债。(1)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通过拖欠到期款项占用第三方资金的情况;(2)说明公司其他应付款中涉及的项目类型及金额,说明与之相关的主要合同约定,公司是否设置独立账户,对于收取的押金、保证金、代收款项等是否挪用资金。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39、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0、请发行人在第二节“概览”的主要财务数据中补充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据,请发行人在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中补充披露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

41、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监管部监管一处审核人员:张择

电话:010-88061016

Email: zhangze@csrc.gov.cn

发行监管部监管二处审核人员:汪浩

电话:010-88061085

Email:wangh1@cs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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