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69】【嘉美包装】【2018-11-3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们公司联合推荐的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1、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2015年10月,发行人股东增资时存在以企业股权出资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该等出资的评估作价依据,是否足额出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审计和评估等程序。

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1)2014年河北嘉美将北海金盟股权转让给朱凤玉等自然人,又于2017年收购该少数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2014年股权转让时,转让给朱凤玉股权作价0元且与其他股东不一致的原因,其他股东是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该款项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2)2017年股权转让时,采取不同支付方式的原因,相关转让人取得股权转让溢价收益的合理性。

3、招股书披露,在实施中包香港上层股权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民通过PT BVI向中国东方下属Bright Way借款2.9亿港元,并将其通过PT BVI持有的中包开曼全部股权抵押给Bright Way。(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的比例、主债权具体情况、质押合同规定的质押权实现情形,请结合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偿债能力,说明质押权人是否可能行使质押权及其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影响,是否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该等情形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2)请补充说明陈民拟采取的偿还债务方式,上述股权质押是否解除,如解除是否存在其他担保措施或协议安排。

4、招股书披露,2017年8月10日,茅台建信、滁州嘉冠、鲁信投资、滁州嘉华、滁州嘉金、许庆纯、李朝辉、张元岐对嘉美有限合计增资1,698.43万美元。中包香港将其持有的嘉美有限14.33%、11.83%、5.00%、1.08%的股权分别转让予富新投资、东创投资、中凯投资、同创中国。2017年12月16日,嘉美包装以4.48元/股发行841.14万股股份收购朱凤玉与张丰平合计持有的北海金盟30%的股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上述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引入新股东的原因、增资或股份转让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发行人的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定股东资格;(2)请补充披露上述股东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3)发行人及子公司历次出资、增资、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必要的决策程序,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问题,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4)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改制时,相关股东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与其他各方是否签署对赌协议,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应履行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12月30日,陈民与厉翠玲订立《一致行动契据》,确认并约定双方作为一致行动人保持一致行动关系。2018年1月1日,陈民与厉翠玲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1)请说明陈民与厉翠玲共同间接投资公司的历史背景和原因,请结合陈民、厉翠玲相互间的持股变动情况,以及报告期内中包香港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发行人董事会构成、日常经营管理以及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结果,说明陈民与厉翠玲是否可以实际控制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相关规定;(2)请补充说明其对公司行使共同控制权的具体方式,公司上层境外股权架构尚未完全拆除,请说明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6、公司控股股东中包香港曾于2009年至2013年在韩国上市,中包香港的上层股东瓶罐控股注册地址在香港,中包开曼注册地在开曼。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1)公司历次出资、分红等资金出入境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核准手续,发行人设置此类股权架构的必要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存在各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2)中包香港在韩国上市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处罚的情形,是否存在不适宜股票交易的情形,上市期间与发行人相关的信息披露与本次申报材料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方式、过程、依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招股书披露,2009年3月27日,中包香港在韩国科斯达克市场上市,以每股1,500韩元向韩国公众股东发行6,000,000股,募集资金9,000,000,000韩元。2013年10月11日,中包香港通过全面要约收购实现退市。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1)中包香港在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及退市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及审批手续,退市的真实原因,退市的过程在公众股东中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2)每股4,500韩元的要约收购价格形成的依据及过程,被注销股份的股东是否在韩国当地提起过诉讼或仲裁;(3)请说明中包香港私有化融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资金进出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符合相关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涉及的税收是否缴纳完毕,上述因私有化形成的融资及后续还款进度,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如有,请说明后续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该等情形是否可能导致相关人员不适合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方式、过程、依据及结论。

8、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孙公司等其他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存在关联关系,出资是否足额到位,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发改、商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多家企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厉翠玲女士的女婿王惠明先生间接持有福建鼎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3.35022%的股权。福建鼎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东已于2017年4月6日与常州博瑞特金属容器有限公司签署股份买卖协议。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福建鼎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业务由常州博瑞特金属容器有限公受托管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王惠明先生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且不再在该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福建鼎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主营业务金属包装制造等。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1)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2)发行人业务与福建鼎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是否具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存在利益冲突;(3)报告期内,福建鼎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具体构成、经审计的财务数据;(4)请说明福建鼎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受托管理的原因,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期限等,受托方与发行人、董监高、王惠明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补充说明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否为真实的股权转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分析说明福建鼎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风险及利益冲突防范解决措施。

1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子公司的情况,说明注销或转让的具体原因,上述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等,以及相关资产、人员、债务处置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上述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破产清算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债务处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多项经常性关联交易。(1)请详细说明招股书未将姚奎章、养元饮品、喜多多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原因和依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关联方的规定;(2)请说明公司存在上述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说明上述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未来是否可能进一步增加关联交易比重,是否对发行人独立性造成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579.56万元、707.46万元和1,261.38万元。(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照小微企业、西部大开发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逐一核查发行人上述子公司是否具备相关税收优惠资格;(2)请列示报告期内各期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金额、利润占比、依据和发放机关;(3)请发行人律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等政策是否存在合法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进行核查,并对所享受的政策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13、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所有业务资质,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或有效期断档的情形,对于即将到期的资质证书,请说明续期情况,预计完成续期的时间,是否存在不能续期的障碍。

14、请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及其子公司(1)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放量的匹配情况等;(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其环保是否符合国家和各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和环保处罚、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5、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部分子公司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相关事项已在当地环保部门的备案或取得当地环保部门证明,公司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请说明发行人子公司未取得排污可证的原因,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以及预计取得时间。

16、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存在部分房屋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书。(1)请说明存在上述情形的原因,该等房屋是否存在被拆迁不能使用的风险,发行人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如果存在,请发行人提出明确可行的应对措施;(2)请结合上述房产的用途、面积及占比,说明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3)请说明部分产权证书的办理进度,预计办毕时间,是否存在不能办理的实质障碍。

17、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4起行政处罚。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说明上述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整改完毕,是否存在处罚机关的书面证明,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1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或纠纷,是否因此被处罚。

19、关于公司社保和公积金,(1)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和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是否符合《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工资基数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20、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劳务外包情况,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发生的劳务外包金额分别为1,682.81万元、2,451.17万元和2,897.88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劳务派遣情形。(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报告期期内劳务外包的具体情况,包括劳务外包合同的签署情况、工作内容、与公司员工所从事工作内容如何衔接、管理方式、定价机制、定价的公允性、与公司员工薪酬的对比、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2)请说明劳务外包及劳务派遣的差异,公司将其界定为劳务外包而不属于劳务派遣的理由及依据,是否存在通过劳务外包形式规避劳务派遣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3)请说明报告期内的劳务外包客户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安排。

21、发行人并未将第一大客户养元饮品(SZ.603156)认定为关联方,而是在“比照关联交易要求披露的重要交易”中简化披露。2015年至2017年各年度,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养元饮品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0.83%、57.25%和54.8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未将姚奎章、养元饮品认定为关联方的原因和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关联方的规定;从发行人的历史沿革,业务演变,与姚奎章、养元饮品的合作历史及演变,雅智顺入股中包开曼的原因,雅智顺为发行人提供资金等方面说明发行人与姚奎章、养元饮品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发行人第五大客户喜多多的股东许庆纯(持有喜多多40.00%股份)持有发行人0.91%的权益。发行人并未将第五大客户喜多多认定为关联方,也未在“比照关联交易要求披露的重要交易”中披露。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未将喜多多认定为关联方的原因和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关联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请发行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报告期内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有关的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2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关联交易汇总表,补充说明各项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发生的原因、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发生的未来持续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的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

25、发行人最近一年经营业绩较前一年下滑,其中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较前一年度下降75.9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7年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6年下降的比例、下降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构成对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影响;结合最近一期业绩情况补充说明业绩下滑的程度、原因、性质、持续性等,业绩下滑是否构成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2015年至2017年各年度,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养元饮品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0.83%、57.25%和54.8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对第一大客户养元饮品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在客户稳定性与业务持续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7、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2号)第十四条的要求补充披露重要子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补充提供重要子公司的相关文件(包括财务报表)。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8、请发行人分别补充说明各类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分类)的销售流程(包括发票开具时点和报税时点等),补充披露各类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分类)确认的具体时点,补充说明相应产品成本核算及结转方法。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成本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9、《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客户委托第三方付款的情况,通过委托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生产人员、采购人员、同一控制下企业等进行付款。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回款非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第三方回款)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实施的核查程序及具体结果,补充提供相关依据资料。

30、《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自然人客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情况(银行承兑汇票前手方非自然人客户本身)。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客户为自然人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发行人自然人客户及收款实施的核查程序及具体结果,补充提供相关依据资料。

31、《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量货款通过公司员工个人卡收取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使用个人卡收款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使用个人卡收款实施的核查程序及具体结果,补充提供相关依据资料。

3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产品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和同一产品不同会计期间毛利率波动的原因;着重分析毛利率逐年上升的产品毛利率上升的合理性,毛利率逐年下降的产品毛利率下降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毛利率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33、除了第一大客户养元饮品外,发行人其他客户较为分散。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除第一大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的构成情况(按金额划分);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除第一大客户以外的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产品运用于最终行业领域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营业务收入中灌装、无菌纸、PET及其他的营业成本的具体内容,主要原材料情况;补充说明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情况及采购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劳务外包对用工进行补充、部分生产工序外包的具体情况,结算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补充说明相关服务提供方的具体情况,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劳务外包对发行人业务的完整性、发行人的独立性、财务报表的公允表达的影响。

36、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三片罐销售收入逐年下降。请发行人依次分析各主要产品报告期内收入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成本核算方法,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补充披露各主要产品的成本类型构成情况;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从数量或重量而非金额角度)、生产各主要产品的领用情况、相应能源的耗用情况、各主要产品的销售和库存情况补充说明产品产量的合理性、相应成本核算的完整性,是否存在少计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依次补充披露各项期间费用中大额期间费用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各期变动的原因,补充说明各项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费用控制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期间费用核算的完整性,说明各项期间费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匹配性。

39、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发行人设立以来股权演变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股权变动(包括发行新股或转让股份)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

4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变化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发行人现金流量信息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信息披露问题

41、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74%、76.99%和72.45%,其中对第一大客户养元饮品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0.83%、57.25%和54.84%,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请发行人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对养元饮品等主要客户的重大依赖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前五大客户的合作协议、合作期限,分析说明相关合作是否具有持续性,是否与该等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或特殊协议安排,发行人与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42、请进一步补充披露国内竞争对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对手的名称、资产规模、生产销售规模、产品构成、经营状况、研发水平等等。请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的企业数量及各自产能、产量、该产品目前的市场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综合分析发行人的竞争优劣势及行业地位。

4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或利益冲突等问题。

4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均已落实,是否已办妥项目批准、备案、环评批复等手续。

4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如果存在,请说明是否符合监管要求;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47、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首发承诺及股利分配等事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实际控制人亲属持股比照实际控制人本人进行锁定承诺。请进一步明确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减持意向应说明减持的股数预期、减持股数,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减持”等语句敷衍。修改股价稳定措施中关于发行人回购的表述,使该等承诺明确、可预期,如明确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或资金金额、价格等,并补充披露关于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4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4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按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计算的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情况;结合主要产品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补充分析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增速较快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坏账准备计提是否谨慎发表明确意见。

50、其他应收款中,发行人对职工备用金、保证金、押金、纳入合并的关联方账款、应收退税款、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收款项,如不存在减值迹象,则不计提坏账准备。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该等项目各期末的余额,不计提坏帐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融资租赁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以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1、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周转材料为发行人的重要存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目的具体构成,各项目的核算方法(包括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存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谨慎发表明确意见。

52、请发行人分别补充说明固定资产主要项目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合规。

5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在建工程主要项目的建造情况,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涉及借款费用资本化(如有借款费用资本化,请补充说明相关指标的确定依据及具体结算过程),在建工程结转的具体情况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在建工程核算是否合规。

5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无形资产核算是否合规。

5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的具体情况(包括相关指标的确定依据及具体结算过程),相关商誉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商誉核算是否合规。

56、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测算假设发行人不享受税收优惠是否仍符合发行条件)。

5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实施完毕。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相关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58、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中补充披露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9、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的规定定义“报告期”、“报告期各期末”。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6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债券相关的信息披露与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是否存在差异。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1、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2、发行人联合保荐机构东兴证券与发行人股东富新投资、东创投资和中凯投资同属中国东方同一控制下企业,其中,中国东方间接持有富新投资、东创投资和中凯投资100%的股权,持有东兴证券52.74%的股权,富新投资、东创投资和中凯投资合计持有发行人30.86%的股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东兴证券作为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63、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6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6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6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四、其他问题

6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申报以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