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70】【锐明技术】【2019-03-1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设计稳定股价的方案,请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对稳定股价作出承诺。

2、2013年6月8日,发行人股东已以货币资金274万元全额补足出资。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补足出资的原因,历史上是否存在出资不实问题,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结合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及股权转让情况,逐次说明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不规范的原因,对不规范情况的处理情况,验资复核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影响。

3、2017年蒋文军将其持有的30万股以每股5元的价格转让给赵志坚。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蒋文军在上市前转让股权的原因,公司历次股本变化均进行了工商登记,此次转让未披露工商登记情况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全面核查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引入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6、发行人控股股东认定为第一、第二大股东赵志坚和望西淀两人,两人分别持股35.23%、25.78%,合计持股61.01%,为一致行动人。第三大股东嘉通投资持股22.69%。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在赵志坚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仍认定赵志坚和望西淀两人共同控制的原因,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影响股权稳定的协议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2007年11月13日,各股东均将所持股权的30%转让给嘉通投资有限公司,锐明有限变更为合资企业,嘉通投资注册于香港,股本1港元,2017年12月31日、2018年6月30日净利润704.94万港元、-0.57万港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嘉通投资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投资的企业的情况,2018年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与发行人及其主要供应商、客户有无关联关系,引入嘉通投资作为股东对发行人实质性帮助。2007年12月11日、2011年9月30日嘉通投资向发行人拆借资金770万港元,向发行人拆借资金330万港元。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2007年嘉通投资入股时未直接向发行人投资,入股后又向发行人拆借资金的原因,主要用途,拆借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是否支付利息,相关拆借行为是否合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多个关联方有关联交易,其中发行人参股华录智达7.06%,对华录智达既有采购又有销售,销售金额最高时达4,841.33万元(2016年),占比8.23%,应收账款最高时达1,027.5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关联采购和销售的必要性,及与非关联方采购和销售价格的比较情况,说明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补充披露对部分关联方既有采购又有销售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其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9、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集成商,从发行人采购产品进行集成后在华东区域进行终端销售和推广,报告期销售占比11.68%、1.79%、0.94%、1.13%,2015年为发行人第二大客户,目前持有发行人子公司上海积锐科技智能有限公司10%的股份。2016年,上海三利将自身累积的与公司产品相关的华东区域客户资源转让给公司,转让价款为912.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如何转让客户资源,转让之前双方如何合作,发行人是否与其他关联方或者比照关联方处理的主体存在其他方式的分割市场的协议等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公司的关联方多达134家,其中第三大股东嘉通相关的关联企业达74家。请保荐机构逐一核查并说明各关联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和资金往来,补充披露已注销或吊销关联公司的股权结构、注销时间、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和业务、注销原因、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关联企业是否替发行人分摊成本、承担费用,在资产、人员、研发项目、客户、采购和销售渠道、相关知识产权及产品证书上与发行人的具体关系。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发行人租赁的764.50㎡用作实验室的房产及其他9处房产未办理房产证,发行人自有和租赁的房产也未披露土地使用权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自有及租赁房产的土地权属情况,租赁房产未办理房产证和租赁备案的原因,上述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房产抵押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因土地、房产问题被处罚、搬迁的可能,费用如何承担,有无相应的解决措施等,并做重大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深圳锐明科技存在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11日之间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数量超出其用工总量10%比例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子公司深圳锐明科技使用劳务派遣超比例的问题,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13、2010年1月13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志坚、望西淀及当时发行人的全部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港币1万元设立香港锐明科技。出资未办理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赵志坚、望西淀设立香港锐明科技时,出资未办理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的事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控股股东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1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缴纳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须补缴的金额与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发行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5、行业上游图像信号处理与视频编解码芯片、图像传感器芯片等核心元器件的设计、制造主要集中于海思半导体、德州仪器、安霸等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厂商,公司的产品主要出口美洲、欧洲及亚太等地区。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在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级的背景下,发行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是否遭遇加征关税等保护措施,发行人的核心原材料的供应和产品销售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有,请作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发行人境内销售主要通过与系统集成商/工程商合作参与到交通管理部门、车辆营运企业等终端用户的项目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在境内销售是否采用是否具有直接向终端客户销售的能力,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发行人产品后装和前装的比例,在商用车的逐步由后装向前装转移的情况下发行人是否有能力开拓车厂客户。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发行人境外销售主要以ODM的模式向境外的集成商/工程商销售产品,报告期内,部分境外销售是通过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买断式销售方式出口给境外客户,占境外销售的比例最高时达到78.33%。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代工的品牌,对自行发展的客户却通过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买断式销售的原因,发行人是否有独立的境外销售渠道和品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境内、境外销售中产品的终端运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终端运用领域、产品名称、型号、作用、运行情况等;补充说明发行人在产业链中所处的环节、在产业链中所处的竞争地位,补充说明发行人与竞争对手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的对比情况,结合以上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9、关于客户构成:

(1)发行人境内、外销售大客户变动较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境内、外销售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报告期内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用途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境内、外销售主要客户构成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原因,主要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发行人境内产品销售主要通过与系统集成商/工程商合作参与到交通管理部门、车辆营运企业等终端用户的项目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境内产品销售订单的获取方式,与系统集成商/工程商合作方式(包括合同签订方式,列举说明主要条款),与终端用户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收款方式和进度;补充说明境内销售客户构成情况,补充披露境内销售前五名客户情况;补充说明境内销售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与合同约定关于风险报酬的转移时点相匹配,匹配的理由。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发行人境外销售主要以ODM的模式向境外的集成商/工程商销售产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ODM销售的原因,发展演变情况,境外销售中ODM销售收入的金额及比例,ODM对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补充说明ODM销售客户构成情况,补充披露ODM销售前五名客户情况;补充说明ODM销售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与合同约定关于风险报酬的转移时点相匹配,匹配的理由。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境外销售是通过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买断式销售方式出口给境外客户。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通过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买断式销售方式出口给境外客户的产生原因,选取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境外销售经中电投资报关出口方式的逐步减少的原因;中电投资的终端客户情况;公司将货物买断式销售给中电投资,由其办理出口报关并销售给境外客户,境外客户根据订单向中电投资支付货款,中电投资再根据合同约定的汇率和费用向公司支付采购货款,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中电投资签订合同中关于“买断”的相关条款;补充说明与中电投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是否与合同约定关于风险报酬的转移时点相匹配,匹配的理由。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主要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原因,采购金额是否与其实际需求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按产品分类的主要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是否真实,说明核查方式、过程、取得的证据、结论,补充提供取得的依据资料。

(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户为自然人、第三方回款、现金收付款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

(7)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各主要产品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前十名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各主要产品主要客户及前十名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重叠情况、各主要产品主要客户及前十名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20、据报道,2018年汽车行业遭遇数十年不遇的困难局面,请发行人结合汽车行业的现状补充披露在下游行业现状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较快,销售净利率逐年提高,发行人销售净利率为13.59%、12.52%、14.11%和6.11%。请发行人结合行业发展情况、行业发展趋势、发行人所处的竞争地位及市场占有率情况、发行人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差异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的原因,补充说明报告期收入变动和净利润变动的匹配性,进而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业绩增长的合理性,销售净利率较高的合理性,补充分析持续盈利能力。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2018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为2017年全年的50.44%,而净利润为2017年全年的21.82%,未达50%。请发行人结合行业特点、2018年行业需求变化情况、发行人自身生产经营状况补充说明2018年上半年营业收入未下降的原因,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2017年全年的21.82%的原因;补充披露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季节性表现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补充分析季节性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23、发行人2018年1-6月主要产品平均单价下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产品平均单价下降的具体原因,对毛利率的影响,对持续盈利能力下降的影响,补充分析产品是否存在价格下降的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划分依据;补充披露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各类下主要客户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合同构成情况),其他业务收入确认的方法;其他业务成本核算及结转的方法,其它业务成本构成情况;其它业务产生的毛利情况及占营业利润比例,其他业务毛利对净利润的影响,补充分析其他业务毛利率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其他业务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业务客户与发行人的交易是否符合正常业务需求,其他业务核算的合规性,其它业务贡献毛利的合理性。

25、关于毛利率:(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商用车通用监控产品中境内、境外销售及成本的具体情况,主要客户的具体情况,对主要客户销售的毛利率变化情况,不同客户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商用车行业信息化产品中公交、两客一危、出租车、环卫及渣土收入及成本的具体情况,主要客户的具体情况,对主要客户销售的毛利率变化情况,不同客户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报告期内均呈上升趋势,且提升得幅度较大。请发行人着重分析毛利率逐年上升的产品毛利率上升的合理性,毛利率逐年下降的产品毛利率下降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产品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和同一产品不同会计期间毛利率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毛利率的合理性和真实性。(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可比上市公司产品及用途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比性,补充分析发行人毛利率远高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可比公司选择的恰当性,发行人与可比公司毛利率差异的合理性。

26、2018年6月末,发行人预计负债为807.4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预计负债计提依据的选取原因,参数的确定依据,计提的计算过程,与实际发生情况的比较情况,预计负债计提是否谨慎;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索赔、保修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自前身有限公司设立以来业务演变及资产重组情况(包括合并、股权收购等),各项资产重组的具体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及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主营业务最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变更;除发行人之外的相关主体仍存续的具体原因,对发行人独立性和同业竞争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现有组织架构下对母公司、子公司的业务定位,实际主营业务情况,资产、负债、技术、人员分布情况;请发行人分别按母公司、子公司补充披露主要产品的分部信息,补充说明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与母公司营业收入的差异原因、母公司净利润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9、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1)请发行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则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报告期内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有关的信息披露的完整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关联交易汇总表,相应关联交易占销售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的比例;补充说明各项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发生的原因、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发生的未来持续性,补充注释各项“占比”的具体含义和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初关联方的总体情况,报告期内被清理的关联方的总体情况;逐项说明投资被清理的关联方的原因,关联方被清理的原因,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时间或注销的最新进展情况,被清理的关联方报告期内在被清理前后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被清理的关联方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被清理关联方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关联方清理对发行人独立性和财务报表公允性的影响。(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末关联方的存续情况,逐项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主营业务,客户及供应商(是否有重叠),具体资产、负债规模及分布,人员及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有重叠),财务及经营成果,机构,商标及商号的使用及权属情况等方面的对比情况,结合上述对比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有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具体情况,规范的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0、公司主要采购的原材料是电子元器件、存储器、无线通信模块、PCB板、五金零部件以及定制的摄像头及线缆等。(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情况及采购情况,采购价格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委托生产、委托加工、劳务外包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

31、关于收入确认:(1)请发行人结合生产模式、销售模式、收款进度分别补充说明各类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分类)的销售流程(包括发票开具时点和报税时点等),补充披露各类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分类)确认的具体时点,补充说明相应产品成本核算及结转方法;补充说明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时点确认收入的金额及比例。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成本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产品订单的特点,补充说明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客户的订单构成情况(按金额划分);结合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补充说明对客户的退货、换货政策,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的实际发生情况及相应会计处理方法,合同条款是否支持发行人现有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退货及换货会计处理的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发行人的关联方曾在客户处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客户的股东、董监高为发行人的员工或前员工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期末集中发货、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销售收入外部证据的核查情况,对收入截止性测试的核查情况,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成本和费用的核查情况。(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2、关于成本核算:(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成本的具体情况,各主要产品的成本类型构成情况;补充披露成本核算方法,成本核算流程,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从数量或重量而非金额角度)、生产各主要产品的领用情况、相应能源的耗用情况、各主要产品的销售和库存情况补充说明产品产量的合理性、相应成本核算的完整性,是否存在少计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产品产量是否与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及成新率、生产人员情况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关于期间费用:(1)请发行人依次补充披露各项期间费用中大额期间费用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各期变动的原因,补充说明各项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费用控制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期间费用核算的完整性,说明各项期间费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匹配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销售人员的激励方式,相关提成、奖金等的会计处理方式;发行人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广告及宣传费的发生额与发行人业务规模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营销活动的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与发行上市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监管规定。(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合发行人设立以来股权演变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股权变动(包括发行新股或转让股份)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

34、关于政府补助:(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资金的内容、金额、取得依据和到账时间,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划分依据,相应的会计处理,发行人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严重依赖(如是,补充披露相关风险);重点说明大额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未递延的原因。(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政府补助的真实性和合规性。(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发行人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35、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核算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而未计入的情况。

36、关于现金流量:(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变化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现金流量信息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收到及支付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及支付其它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及支付其它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内容,发生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7、关于应收票据:(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况及变化原因,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放宽条件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而增加收入的情形,是否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背书和贴现情况,票据背书和贴现对追索权的约定情况,补充说明相关会计处理;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因出票人无力履约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补充说明对报告期内各期末商业承兑汇票计提坏账准备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8、关于应收账款:(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对主要客户的相关信用政策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主要客户和新增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不同,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限的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按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计算的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情况;结合主要产品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补充分析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增速较快的原因;(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末大额应收账款未收回的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增幅较大的客户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新增客户大额应收账款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应收账款超出信用期的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超期应收账款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对于未收回款项,请说明原因,对于已收回的应收账款,请说明回款来源与往来客户是否一致)。(4)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是否存在产品质量(或提供劳务,下同)存在问题、交货时间出现延迟、交货数量、型号存在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原因而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应收账款的账龄确定方法,计提坏帐准备的具体步骤;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核销应收账款的情况,坏帐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与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相比是否不谨慎,对应收账款减值的测试情况。(6)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坏账准备计提是否谨慎发表明确意见。

39、关于存货:(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目的具体构成,各项目的核算方法(包括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补充说明申报期内存货相关成本归集和分配的过程中是否包含与上述项目无关的支出;(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原材料管理(包括存放)的方法;分别补充说明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和在产品对应的主要客户和订单情况;(3)请发行人结合产品成本核算和结转方法、报告期内结转的营业成本金额、在产品余额、产成品余额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成本结转和营业收入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少结转成本的情况;(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变质及毁损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末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测试情况(说明测试方法与过程),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是否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年末的存货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对于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对于异地存货的盘点具体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实地监盘的时间、地点、人员、监盘的金额和比例以及监盘结论;(6)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存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跌价准备计提是否谨慎发表明确意见。

40、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税率、优惠依据及有效期,应交税费的百分比构成,补充提供相关税收优惠的备案或认定文件。(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是否勾稽。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

4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发生原因,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依据,核算方法,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减值准备的确定依据和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发生原因,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依据,核算方法,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租金的会计处理,是否发生减值。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3、请发行人分别补充说明固定资产主要项目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年限的确定依据,固定资产是否发生闲置、废弃、毁损和减值。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合规。

44、2018年6月末,发行人无形资产中软件的账面价值为1,143.9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来源,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及确定依据,无形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无形资产核算是否合规。

4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测算假设发行人不享受税收优惠是否仍符合发行条件)。

46、关于利润分配:(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申报后股利分配情况。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对照关于分红的相关要求出具专项说明。(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实施完毕。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相关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4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确定依据;项目效益分析各项指标的确定依据及计算过程,项目效益分析是否与现有市场容量、发行人产品需求度、发行人现有技术水平相匹配、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补充流动资金金额的确定依据(如有);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48、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中补充披露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9、请发行人按照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由大至小的顺序调整《招股说明书》中主要产品(商用车行业信息化产品、商用车通用监控产品、固定视频监控产品)的披露顺序。

5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长期应收款、在建工程的内容。

51、请发行人按照合同签订使用的产品名称定义主要产品名称。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52、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2016年IHS机构报告,公司在全球车载移动视频监控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二。请发行人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IHS机构基本情况,说明计算依据、引用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报告中是否包含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发行人贴牌的产品如何计算。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3、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产品借助技术手段,帮助行业主管部门对商用车营运过程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例如可对网约车非法更换司机的行为进行监管。请说明具体过程和监管实效。

54、请补充披露GIEC DIGITAL (HONGKONG) CO.,LTD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5、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6、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7、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58、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59、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6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四、其他问题

61、招股说明书存在较多文字错误,请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仔细校对,切实提高申报文件质量。

6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申报以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