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71】【和远气体】【2019-06-1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1、规范性问题

1、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权变动情况。(1)请发行人说明自公司前身设立至今,公司历次股权变动中的定价情况、定价依据及差异原因,说明相关税费缴纳情况;(2)详细说明2012年8月、2015年6月股权变动中价格的具体确定方式,说明价格下降的原因及背景,在行业或公司层面是否存在影响公司估值的不利变化,说明2015年11月股价下修的具体计算方式,说明下修的具体操作及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准则规定;(3)说明自股份公司设立至今,是否存在涉及股份支付的情形,如有,详细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及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2、关于资产重组。(1)说明公司自设立以来历次资产重组发生的原因、背景及合理性,说明有关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准则规定,说明股权或资产交易的定价依据等,说明有关股权或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值之间的差异及原因;(2)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及其他有关监管规定,说明报告期内的资产重组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和运行期限的要求;(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资产重组事项。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2015年至2017年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会计差错更正较多且差异较大。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各项会计差错的发生原因、调整方法及合理性,说明整改措施及效果。结合会计差错更正累积净利润影响数占当年净利润的比例、或净资产影响数占当年(期)末净资产的比例,说明发行人在会计基础工作方面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4、关于税收。(1)说明发行人母公司、子公司浠水蓝天各项业务指标是否持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要求,披露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最新进展;(2)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内部交易不公允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况;(3)说明各类产品、业务收入与各期增值税申报表中有关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说明报告期内部分产品增值税率变化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说明是否需要提示与增值税率变动相关的风险;(4)说明公司各类税收优惠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并提示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关联方交易的情况。(1)逐项说明经常性关联交易中各类交易发生的合理性、必要性,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未来是否仍将继续发生;(2)说明公司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担保和资金拆借的合理性、必要性,说明有关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说明公司取得关联方资金担保额度的使用情况,说明有关资金担保和资金拆借是否仍将持续,结合以上事项说明公司对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依赖;(3)说明公司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担保、资金拆借是否支付费用,费用标准与市场担保费、市场利率相比是否公允,公司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6、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披露了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期前十名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补充披露各主要客户的主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主要业务范围、成立日期、合作历史、属于直销还是经销、公司产品用途、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说明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各主要客户报告期内的销售金额及占比的变动原因;(2)补充按照瓶装气体、液态气体、现场制气、管道供气等供气模式披露各期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补充按照普通气体、特种气体、清洁能源等产品类型披露各期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并披露各主要客户的主要信息;(3)详细说明发行人与各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签订协议或订单的主要条款,说明订单下达的方式、价格确定的方式;(4)对于经销模式,详细说明公司对经销商客户的管理体系安排,进一步说明各期经销商数量、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详细说明经销商销售的终端实现情况、经销商处的存货情况,说明各期经销商结算情况、经销商定价、运费的确定方式等,并说明以上事项是否符合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则;(5)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竞争状况、产品下游应用行业的发展状况、主要客户市场地位、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6)说明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结算政策、运输政策、配套政策、折扣及返利政策、退换货政策情况,以及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说明对经销商及终端销售实现及经销商存货的核查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7、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披露了报告期内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十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比,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的主要情况、成立日期、合作历史、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分析并扼要披露采购金额及占比发生变动、主要供应商发生变动的原因;(2)补充说明按主要材料采购的主要供应商情况,同种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是否发生变化及原因;(3)补充说明按供应商为生产型或贸易型的采购情况及变动原因,相应的主要供应商情况,说明公司向贸易型企业采购的合理性;(4)说明报告期内主要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原因,同一期向不同供应商采购价格存在差异原因,说明主要材料采购价格变动与市场价格走势是否一致,采购规模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是否匹配;(5)补充说明公司直接外购成品用于销售模式下涉及的主要产类型、主要供应商信息、采购金额及占比、说明金额及占比的变动原因,说明公司对其是否存在依赖、交易金额占该类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说明与之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与之相关的质量纠纷;(6)说明是否存在发行人客户同为供应商的情形,如有,详细说明并披露与之相关的业务合理性,披露相关销售、采购的业务或产品种类、金额及占比,核查并说明相关交易价格的公允性;(7)请发行人说明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与主要供应商的结算条款,以及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重点说明外购气体供应商的选择方式及合作是否稳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供应商的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8、关于仓储物流模式。(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公司与仓储物流相关资产的具体类别、内容、价值、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2)定量说明仓储容量或物流运量与公司销售、采购规模是否匹配;(3)说明公司对仓储物流资产的内部控制主要流程、关键点、执行效果,说明各期末在客户处的仓储物流资产数量及金额。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9、关于收入确认。(1)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各类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所需取得的凭证、收入确认的时点,逐一说明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并结合主要销售合同、经销合同、结算单主要内容、退货情况等,说明在相关时点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收益是否转移,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2)按不同销售模式说明与确保收入确认真实、准确、完整以及与截止性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系统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针对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中对收入的调整说明有关收入确认流程或原则是否发生变化、说明整改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00亿元、3.98亿元、5.50亿元和2.82亿元。(1)补充披露各主要产品的平均单价、数量、销售金额,结合以上数据的变动原因和向主要客户销售数据变动原因,详细分析说明并扼要披露公司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变动的主要原因;(2)补充披露按供气模式的收入构成情况,分析说明并披露公司销售收入变动的原因;(3)针对主营业务中外购成品和自产方式,说明对应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变动情况及原因;(4)详细说明并扼要披露公司各产品销售单价的制定政策和确定方式,比较同类产品同期对不同客户定价差异情况及原因,与同行业产品定价进行比较分析并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5)结合行业情况,说明公司主要产品销量变动是否符合行业供需变化趋势,分析说明行业未来供需变化如何影响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和经营模式;(6)结合生产经营的订单、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回款等方面,进一步说明公司的季节性特征;(7)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销售客户、合同签订对方、货物签收方、回款方不一致的情形,若有,说明相关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8)详细说明与确保收入真实、准确、完整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详细说明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情况。(1)请发行人披露按照供气模式的主营业务成本构成情况;(2)结合不同主要产品的生产流程及反应方程式,分别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对各产品成本项目归集与分配的方式,对于多个产品生产过程重合的,如何分摊成本,说明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是否建立与上述要求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系以及运行情况;(3)进一步分析说明不同主要产品成本构成存在差异的原因,说明同类产品不同期间各成本要素占比变化情况及原因;(4)补充披露各期各主要产品中自产或外购成品用于销售的比例,说明外购原因及外购比例变化的原因,外购成本与市场价格是否一致,对于外购成品作为产品销售的,说明发行人购入后是否进行加工、分装。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6月,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9.88%、40.58%、38.00%和40.59%。(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按供气模式、按产品类型、按自产或外购的主营业务毛利、毛利率数据,分析说明并扼要披露毛利率变动原因 ;(2)分别披露各产品类别外购和自产的毛利率情况,对于自产的,说明各主要产品类别及明细产品中单位产品的单位售价、单位直接材料、单位直接人工、单位制造费用、单位能源费用、单位毛利等情况,并据此分析说明各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3)说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恰当性、代表性和可比性,结合产品结构、产品定价、成本构成、仓储物流方式、销售渠道等方面,逐个详细分析比较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6月,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3,946万元、4,981万元、7,159万元和3,862万元。(1)结合公司销售模式分析说明公司销售费用结构的合理性,结合销售模式和销售费用的具体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销售费用率发生变动的原因以及与同行业各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2)结合公司供气模式的变化、客户距离变动、收入变动及运费单价变化等因素,详细说明运输费变化的原因;(3)结合公司组织结构变化、销售人员数量和销售激励政策等,进一步分析披露销售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化的原因及其合理性;(4)补充说明包装物摊销费的具体内容,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2017年较高的原因,说明办公租赁通信费2017年、2018年1-6月较高的原因;(5)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销售费用的情况,说明是否通过销售费用进行商业贿赂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详细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 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6月,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3,077万元、3,495万元、4,695万元和2,370万元。(1)结合管理费用的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的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差异的原因;(2)结合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数量,分析说明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补充说明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与收入变动不成比例的原因,补充披露安全生产费计提、使用的明细变动原因,说明安全生产费使用的主要用途;(4)说明办公年股份及租赁费、汽车费用及差旅费2017年较高的原因;(5)说明研发费用对应的研发项目具体情况,说明各期研发费用变动的原因;(6)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管理费用或研发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1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计提的预计负债分别为0、0、33.45万元和33.45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未决诉讼的具体情况,说明预计负债确定的依据,并披露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2)补充说明公司与销售折扣、返利和产品质量保证相关的合同约定,说明公司历史上的发生情况、同行业有关情况,说明未计提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预计负债的原因,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会计处理情况,说明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6、关于现金流量表。(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投资性现金流量始终为负的原因 ;(2)补充说明收到和支付其他与经营/投资/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主要内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7、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成立以来存在多次增资、股权转让的情形。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设立以来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背景、支付价款来源及定价依据和公允性;(2)实物出资的具体内容、相关实物出资资产的来源、是否投入发行人使用,是否经过评估,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3)袁誉春、陈军平取得发行人股权后又转出的原因,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特殊安排;(4)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未在发行人任职却取得股份的原因;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追溯至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5)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6)发行人对员工历次股权激励是否签订了协议,是否有限制性条款;(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提供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根据招股说明书,杨涛持有公司27.96%的股份,杨勇发持有公司4.39%的股份,冯杰持有公司1.77%的股份,杨峰持有公司10.03%的股份,杨涛、杨勇发为兄弟关系,冯杰为杨涛、杨勇发的妹夫,四人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将上述四人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理由,该四人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的情况是否通过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予以明确,发行人控制权是否稳定。(2)杨勇发及冯杰持股比例较低仍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之一的原因及合理性;(3)杨艳琼为杨涛妹妹、冯杰妻子,通过长阳鸿朗及长阳鸿翔间接持有发行人部分股份,未将其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2)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对外投资、任职情况进行核查,说明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就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者转移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2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涛的母亲李秀堂报告期内参股部分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目前已将股权全部转让或注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股权受让方的背景,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股权转让款是否已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效,上述企业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交易。

21、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情形。(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包括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拆借利率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发行人对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长阳鸿朗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报告期内向发行人拆借大量资金的原因、拆入资金的具体用途。(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担保发生的原因、担保方式及担保状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相关关联交易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就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及资产完整性的影响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22、2015年10月13日,发行人子公司浠水蓝天维修施工导致2人窒息死亡,救援过程中1人意外溺亡,浠水蓝天及负责人焦文艺、杨涛分别被处49万元、5万元、7.5万元罚款。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1)认定上述被处罚事项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的依据和理由;(2)发行人在上述安全生产事故后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效果,纠纷的处理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均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发行人是否根据相关规定提取了相应的安全生产费;(3)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人员配置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生产、存储、销售等方面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4)结合报告期内的诉讼事宜,就发行人运输安全情况进行核查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运输队是否均具有相应资质,运输环节是否发生过安全事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受到的行政处罚,补充说明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是否存在停产停业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人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二、信息披露问题

23、关于发行人的资金使用。(1)说明各期其他货币资金的具体内容,说明余额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公司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的明细变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有关票据结算方式的约定是否发生变化,说明报告期内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收付情况,说明报告期末已贴现或已背书但尚未到期的票据情况,说明公司与应收、应付票据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说明公司是否开具或参与开具无交易背景的票据;(3)说明公司参股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说明列示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依据;(4)说明公司报告期内各类借款的具体情况,说明公司各期的负债成本变化情况及原因,补充说明公司利息支出与借款规模、利息收入与平均货币资金余额之间的勾稽关系;(5)补充说明公司与以上各项资金使用和投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效果。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05亿元、1.15亿元、0.91亿元和1.11亿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按供气模式的应收账款余额,并结合按供气模式的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分析,进一步说明公司总体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原因,并说明是否符合行业趋势;(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收款的情况、是否存在第三方收款的情况;(3)说明对各渠道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账期情况、结算方式等,相关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说明是否存在差异;(4)补充披露各期末在信用期内和信用期外的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及占比,并对变动情况作分析,说明公司对应收账款催收的内部管理制度;(5)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在期后的收回金额和比例,并对收回比例的变动进行分析;(6)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坏账计提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准则要求,说明公司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坏账计提方式、具体情况及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准则要求;(7)结合销售模式、信用政策等,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应收账款周转率上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8)说明预收款项涉及的主要产品、客户情况,说明其金额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报告期内收款方式是否发生变化,说明预收款项的期后转销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6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982万元、1,971万元、2,129万元和2,071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末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项下各主要明细项目的单位成本、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结合公司主要产品的业务发展情况、生产经营特征,说明公司存货结构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的存货结构是否相似,并从数量、单位成本等方面对在报告期内的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说明;(2)补充披露公司周转材料规模较大的原因、与之相关的主要业务模式、主要产品类型、主要合同条款、存货的所有权归属及保管义务,说明会计处理方式,以及对周转材料采用五五摊销法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企业经营实际情况;(3)补充披露各期末存货中有具体订单支持的金额及比例,并对其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4)补充说明公司确定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等备货量的方法,披露各期末属于备货的存货金额,并对其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5)补充说明各类别存货库龄情况,说明对各类产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方式,并结合行业发展情况、竞争情况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的存货盘点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重点说明对各期末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的盘点和监盘情况;(7)请发行人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并结合产品结构,对公司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进行分析说明。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期末其他流动资产的明细内容及变动原因,说明可抵扣进项税的明细变动情况,结合期末可抵扣进项税的期后抵扣情况等说明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7、关于非流动资产。(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具体业务和资产情况,披露融资租赁的主要合同要素,说明融资租赁涉及长期应收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会计核算方式以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2)补充披露按供气模式的固定资产情况,说明公司主要生产线具体情况、位置、用途、产能、产量,分析固定资产与相关业务规模的匹配关系,并分析说明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说明减值准备计提情况;(3)说明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的明细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预算、期初余额、本期新增、本期转固金额、本期结余金额、期末完工比例,说明是否存在在建工程推迟转固、或已全部或部分到达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未转固的情形;(4)说明公司特许经营权的主要内容、取得情况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减值迹象;(5)说明长期待摊费用中具体内容的初始确认情况,带转移投放设备的含义;(6)解释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过程和依据, 说明以抵消后净额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说明出现可抵扣亏损的具体原因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理由,说明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暂时性差异及原因;(7)说明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具体内容、账龄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情况,说明该类非流动资产的状态和期后结转情况;(8)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对各项非流动资产进行资产减值准备测试的具体过程及结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8、关于负债。(1)请发行人披露应付账款账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通过拖欠到期款项占用第三方资金的情况,说明报告期内部分期末应付账款账龄较长的原因;(2)说明报告期内公司需预付的材料类型,与相应供应商的付款方式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3)说明递延收益相关的具体事项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4)说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算方式及确认依据,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9、发行人报告期内转让全资子公司和远青盛100%股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受让方背景,和远青盛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0、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其不同产品具体使用的工艺方法,分产品披露报告期内使用外购气体的比例、外购气体的成本,外购气体的主要供应商及其基本情况,外购气体供应是否稳定、质量是否可控。

3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及未来环保支出情况,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主要污染物情况,是否发生环保事故,环保设施和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32、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部分房产、土地已被抵押。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房产、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规定的抵押权实现的情形,抵押权人是否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33、发行人存在租赁房屋使用的情形。(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租赁房产的实际用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租赁房屋实际用途与法定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风险。(2)房产出租方是否均已取得产权证书,如未取得,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租赁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进行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如果搬迁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相关补救措施。(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如未办理,请就该等租赁的合法合规性、相关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发表明确意见。

3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曾经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

35、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并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包括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并说明是否符合我国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36、发行人部分独立董事在高校任教。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李国际、袁有录担任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董监高是否均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

37、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为高新技术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

38、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拥有多项业务许可资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已经拥有生产经营全部必备的业务许可资质,发行人通过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具体内容、有效期、取得方式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并就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认证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39、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披露发行人以融资租赁模式建造生产设备的具体交易方式和主要内容。

3、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0、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1、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