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72】【科安达】【2019-06-2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04年股东额外补充投入100万元出资的原因,发行人前期出资额是否依法缴足,是否符合当时的《公司法》的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情况,(1)三类股东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是否依法设立、依法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2)三类股东是否符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相关要求,如存在不符合的情形,请提出切实可行、符合要求的整改规范计划,并予以披露;(3)三类股东是否穿透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4)三类股东是否满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要求。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详细核查明确发表意见。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客户是否在发行人拥有权益,发行人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均为发行人员工,是否存在股价代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金和跃科技采购材料、向实际控制人郭丰明和张帆租赁房产办公等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郭丰明和张帆为发行人提供银行授信担保。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金和跃科技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2)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3)补充披露郭丰明、张帆位于北京、上海的房产的具体位置、面积等信息,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说明出租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的利益输送;(4)说明实际控制人郭丰明、张帆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是否收取担保费,结合市场担保费率水平测算应收取的担保费,并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核查上述事项,并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现有注册商标及曾经拥有的“CAMTEC”“KEANDA TIEFENBACH”商标对应的产品,是否为发行人自产产品,商标来源,发行人注册并拥有nimbus.cn域名的原因,发行人是否为其他厂商提供贴牌生产,是否为其他厂商的代理商,是否经过其他厂商授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发行人房屋均为租赁,主要生产厂房为租赁的无证厂房。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租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的取得情况,权属证明欠缺的原因,发行人承租上述房产有何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缴纳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须补缴的金额与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发行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8、轨道交通项目一次性投入大,运行费用高,社会效益好而经济效益差,针对城市轨道建设出现的规范过度超前、建议规模过于集中、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国家调整了政策,严控地方债务风险,确定了量力而行,有序推进的原则。2018年6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废止了2003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大幅提高建设申报条件,一些城市因不达标而不再具备承建地铁的条件,2017年8月包头地铁项目被叫停,发展改革委也暂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审批工作。而发行人超过7成的收入来自于城市轨道交通。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更新行业主要政策文件,补充披露上述国家政策变化对发行人上游行业、所在行业和发行人的盈利能力的影响,发行人有何应对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发行人计轴系统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来自于德国品奇提芬巴赫有限公司(Pintsch Tiefenbach GmbH,以下简称提芬巴赫),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提芬巴赫采购占比达高55.39%、58.36%、57.38%和76.72%,发行人与提芬巴赫的合作协议表明,发行人是提芬巴赫计轴系统、道岔控制系统、道岔融雪、屏蔽门项目在中国的独家代理,产品用于中国铁路和地铁市场。提芬巴赫向发行人销售车轮传感器、计轴板、复零板、传输板等板卡,发行人进行计轴系统的生产测试等;提芬巴赫授权科安达使用其计轴相关的技术,并在必要时对科安达提供技术指导。

1999年、2003年,国务院分别下发文件,要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机电设备平均国产化率要确保不低于70%,国产化重点是车辆和信号系统,对国产化率达不到70%的项目不予审批,2017年以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包括铁路交通运输通信信号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虽然属于鼓励类,但限于合资、合作形式。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提出推进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2017年6月28日,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取消了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请发行人补充提供2016年与提芬巴赫签署的《授权书》,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提芬巴赫2016年4月14日授权发行人在中国使用车轮传感器、计轴板等的原理图、技术规格书等共29项技术内容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发行人是否具有生产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从提芬巴赫和Eplax GmbH采购的原材料,提芬巴赫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按照合作协议的内容如实披露与提芬巴赫的代理关系,禁止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误导性披露,请结合以上事实说明并披露新一轮开放政策对外资限制放开后,如果提芬巴赫或者其他同类公司在中国直接投资建厂,提芬巴赫对发行人的技术、原材料进行限制、提高授权费,发行人将如何应对,并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作相应的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公司的信号计轴系统主要销售给集成商客户,因为对于轨道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业主通常整体招标,投标企业通常为规模较大的系统集成商。在集成商投标时,公司提供计轴技术方案设计,配合集成商投标。招股说明书同时披露,在信号控制系统中,计轴设备的安全等级为最高等级SIL4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信号计轴系统是否通过集成商转包的方式获得项目,发行人是否贴牌或者代工其他厂商的产品,是否具备投标安全等级为SIL4级设备的资质,在信号计轴系统项目承揽方面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对业主的能力,如果系统集成商自营相关业务发行人有何应对方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科安达-提芬巴赫TAZⅡ计轴系统认证、检验报告审查意见》((2008)检字第74号)显示,TAZⅡ计轴系统是由德国提芬巴赫公司开发和生产的用于检查轨道占用和空闲状态的安全设备,铁道部运输局《关于印发〈TAZⅡ计轴设备应用技术审查意见〉的通知》(运基信号[2008]148号)显示,TAZⅡ计轴设备由深圳市科安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从德国提芬巴赫公司引进。公司网站披露,2007年引进并改良了德国提芬巴赫的TAZⅡ计轴系统。请发行人补充披露TAZⅡ计轴设备由哪个主体开发和生产,发行人在开发中起到什么作用,TAZⅡ计轴系统与S295计轴系统是何关系,SIL4级认证的相关背景情况,何种单位有资格颁发该等资质认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产品技术来源,发行人是否有不依赖提芬巴赫供应原材料的计轴系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请发行人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设计稳定股价的方案,请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对稳定股价作出承诺。

13、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将部分尚未开票或收款的收入金额对应的销项税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而是计入“应收账款”科目贷方,导致报告期内各期申报报表和原始报表均存在差异。发行人对以上事项进行了追溯重述调整。请发行人:(1)说明以上会计差错的产生原因、计算过程、会计处理及整改措施;(2)补充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公告情况,是否符合新三板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14、关于第三方回款。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第三方回款形成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类型构成,付款方是否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2)第三方回款是否与发行人自身经营模式相关,是否符合行业经营特点,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3)第三方回款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能否保证相关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4)报告期内采取的减少第三方回款的措施及其有效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方法、范围、比例,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各子公司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依据、有效期等情况,说明税收缴纳方式是否合规;(2)补充披露发行人申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进度和结果;(3)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1,200.84万元、12,290.76万元、16,936.76万元和9,196.1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2.57%、70.14%、71.95%和83.28%,客户集中度高,报告期之间第3至5名客户名单变动较大。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注册时间、经营地址、经营规模及股权结构等,与主要客户的主要条款、销售产品、获取方式、金额、结算支付条款、合作年限等;(2)按照计轴系统和防雷业务、集成商客户和直接客户披露各类客户中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占收入比重、销售内容;(3)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卡斯柯信号等集成客户的最终客户构成及销售情况;(4)补充披露原招股说明书中合并计算的各铁路局、卡斯柯信号等客户的收入明细单位构成情况;(5)说明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同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6)分析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额变动的原因,说明客户的分布趋势是否符合行业特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对客户的核查方式、程序、范围、比例等,并发表明确意见。

17、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电子组件、采集设备、柜体、箱体、线缆等,报告期内各期向第一大供应商提芬巴赫的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55.39%、58.36%、57.38%和76.72%。请发行人:(1)分别说明电子组件、采集设备、柜体、箱体、线缆前五名供应商情况,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采购方式、采购内容、定价方式、结算方式等;(2)说明除了第一大供应商提芬巴赫之外,报告期内各期第2至4名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原因;(3)详细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与提芬巴赫的合作情况、采购内容、各采购品种报告期内采购价格的变动情况,结合采购原材料以及供应商的可替代性说明发行人是否对提芬巴赫存在重大依赖;(4)说明2017年采购基站BTS的主要用途,其他各期无该项采购的合理性;(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能源采购情况;(6)在招股说明书“主要经营模式”部分补充披露外协加工模式,详细披露外协加工的主要工序、是否为核心工序,主要外协加工商基本情况、合作历史、加工工序、结算方式等,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名外协加工商的加工工序、金额及占比;(7)说明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关系、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方式、程序、范围、比例等,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存在劳务外包、工程分包行为。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存在将劳务活动、工程项目交由专门劳务外包公司、分包单位实施的情况;(2)相关劳务公司、分包单位是否具有必要的专业资质,是否遵循国家环保、税务、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相关劳务公司、分包单位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4)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的构成及变动情况,劳务外包、工程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务数量及费用、工程分包款变动是否与发行人经营业绩相匹配,劳务费用、工程分包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跨期核算情形;(5)劳务外包、工程分包相关业务模式。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计轴系统、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防雷业务主要通过与集成商合作的方式销售。请发行人:(1)在招股说明书“销售模式”部分详细披露集成商销售模式的流程,说明集成商与发行人合作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如何划分、风险承担机制、与最终客户的关系等;(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集成商销售模式的收入及占比,向主要集成商客户销售情况,以及最终客户构成、收入实现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0、关于收入确认方法。请发行人:(1)结合计轴系统、防雷产品销售和提供防雷工程服务的具体业务流程、节点以及不同销售模式,详细披露收入确认方法、依据,补充披露集成商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方法、依据;(2)说明招股说明书中将提供防雷工程服务的收入确认方法归类在“销售商品”是否正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2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5,407.97万元、17,486.63万元、23,539.35万元和11,042.98万元,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应用领域计轴系统销售收入增长较快。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集成商客户、直接客户收入构成情况,说明销售给集成商客户的产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2)按照信号计轴系统、防雷器、电源防雷箱、防雷分线柜、信号监测防雷分线柜、道岔融雪系统、防雷工程项目进一步补充披露主营业务收入的产品构成,说明道岔融雪系统营业收入的归类是否正确;(3)补充披露2017年向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无线通信系统集成收入的详细情况,以及仅在当年存在该业务收入的合理性;(4)结合产品应用领域、主要客户需求和收入变动情况,以及各系列产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对报告期内各领域销售收入的变动原因进行定量分析;(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销售计轴系统的最终流向,包括但不限于铁路局、铁路或城市轨道路线、公里数、计轴点数量等信息;(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防雷业务产品的最终流向,包括但不限于铁路局、铁路站点等信息;(7)完整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产品价格的变化情况,结合具体型号构成分析各类产品价格变动原因;(8)根据产品流向补充披露主营业务收入的区域分布,分析说明各区域销售收入变动原因;(9)分产品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收入的季节分布,以及呈现季节性特征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范围、比例,对集成商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并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2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6,938.82万元、7,083.64万元、9,200.50万元和4,265.53万元。请发行人:(1)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分类口径,按照产品、集成商客户╱直接客户补充披露主营业务成本构成,补充披露细分产品营业成本的料、工、费构成;(2)说明报告期内对各成本项目归集与分配的方式,并说明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是否建立与上述要求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系以及运行情况;(3)详细分析并披露各产品成本要素构成的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发行人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2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4.97%、59.49%、60.91%和61.37%,不同产品、业务毛利率的波动较大。请发行人:(1)按照产品的明细分类、集成商客户╱直接客户补充披露毛利率变动情况,结合市场竞争状况、主要产品单位价格及单位生产成本变动情况等因素量化分析毛利率变动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2014年以来发行人更换新胶材车轮传感器计入当期营业成本、退回车轮传感器冲减当期营业成本会计处理的依据、合理性,以及发行人与客户、提芬巴赫更换、退回的权利、义务划分和成本负担情况;(3)结合产品品种、售价、成本、技术等因素,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各产品、业务毛利率在不同客户之间的差异情况及原因;(4)结合产品技术水平、产品定价、成本构成、客户等,进一步分析毛利率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且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4、关于销售费用。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人员激励政策,说明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人均薪酬水平与营业收入增长的匹配性;(2)结合报告期内租赁点、面积、租金水平等变化,说明租赁费不断增加的合理性;(3)结合不同类型产品发货量等定量分析运输费与营业收入发货量增长的匹配性;(4)披露售后服务的主要流程、模式,说明售后服务费的主要内容,以及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5)说明销售费用中“其他”项的主要内容及变动原因;(6)说明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7)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代垫销售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5、关于管理费用。请发行人:(1)结合总部及各子公司管理人员人员、人均薪酬水平变化、2017年长效基金计提依据及金额进一步定量分析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内管理人员人均薪酬增幅大于销售人员人均薪酬增幅的合理性;(2)说明2016年租赁费大幅增加的原因;(3)说明管理费用中“其他”项的主要内容及变动原因;(4)说明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5)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代垫管理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研发项目的具体构成、进度,以及研发费用在各个项目间的归集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是否存在将其他成本、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说明与研发费用相关的加计扣除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7、关于财务费用。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利息收入的主要来源并进行测算,以及利息收入与各期末银行存款余额的匹配性;(2)结合各期主要结算货币汇率变化、外币货币性项目变动情况,对各期汇兑损益进行测算,并分析汇兑损益与各期对外采购金额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8、请发行人结合各业务领域与主要客户销售合同中的质保条款内容,以及售后维修、保修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说明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发行人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发表明确意见。

29、关于政府补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的内容、确认依据和到账时间,计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的划分依据及相应金额。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发行人政府补助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30、关于现金流量表。请发行人:(1)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以及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当期净利润不匹配的原因;(2)补充披露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所形成的具体资产及金额。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包括8家子公司。请发行人:(1)说明各产品生产线在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分布情况,以及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主要产品、产量、规模,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各期编制合并报表的内部抵消调整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发行人合并报表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32、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货币资金中保函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的构成情况,结合保函保证金比例、信用证保证金比例说明各期末其他货币资金与保函、信用证金额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3、关于应收票据。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各期应收票据发生情况,包括收取、贴现、背书转让情况;(2)说明是否对商业承兑汇票计提坏账准备。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0,468.08万元、13,629.74万元、16,518.56万元和20,623.73万元,报告期内增长较快,账龄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较高。请发行人:(1)分别计轴系统╱防雷业务、集成商客户╱直接客户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与营业收入主要客户是否匹配;(2)按照计轴系统╱防雷业务、集成商客户╱直接客户补充披露应收账款构成情况,并分析应收账款余额增幅大于营业收入增幅的合理性,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增长的原因;(3)补充披露计轴系统、防雷业务的收款政策,说明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账期情况、结算方式等,相关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4)补充披露各期末在信用期内和信用期外的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及占比,并对变动情况作分析,说明发行人对应收账款催收的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情况;(5)说明一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持续较高的原因,长账龄应收账款的主要客户及期后回款情况,说明发行人3-4年、4-5账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可比公司相比较低的合理性;(6)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在期后的收回金额和比例,并对收回比例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7)分析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情况,详细说明与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方法、比例,并发表明确意见。

35、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051.30万元、6,361.61万元、6,353.45万元和8,441.34万元,原材料和发出商品余额较大。请发行人:(1)披露各期末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构成情况,分析原材料、发出商品余额与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性;(2)结合期末原材料余额与在手订单金额的匹配性,说明发行人“主要采取订单生产模式”的表述是否合理、准确;(3)补充披露各期末存货中有具体订单(不含税)支持的金额及比例,并对变动情况进行分析;(4)详细披露发行人计轴系统、防雷产品发货、收入确认条件和流程,说明各期末发出商品余额较大的合理性,以及各期末发出商品在期后的收入确认完成时间;(5)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说明发行人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谨慎;(6)分析披露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与各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7)补充披露存货入库、领用、发出、盘点等内部控制设计、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6、关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机械设备数量、价值、成新率、技术性能等情况,说明目前机器设备较低的成新率能否满足生产经营需要;(2)补充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3)补充披露在建工程项目内容、用途及状态,在建工程在报告期内的转固情况,说明珠海工业园在建工程项目长期未结转固定资产的原因;(4)说明报告期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测试情况,以及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7、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3,858.58万元、5,072.29万元、4,920.48万元和4,700.82万元,一年以上应付账款余额较大。请发行人:(1)披露各期末应付材料采购款、应付工程劳务费和工程分包款的前五名单位名称、应付账款余额、账龄、采购内容等;(2)说明各期末应付工程劳务费和工程分包款的变动原因;(3)说明各期末1年以上应付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及期后偿还情况,是否符合发行人的付款政策,发行人是否存在逾期未支付的情况和重大偿债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8、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收款项余额分别为1,744.94万元、2,514.50万元、3,827.68万元和4,113.60万元,报告期内增长较快。请发行人:(1)披露各期预收账款前五名客户名称、金额、销售内容等;(2)按照计轴系统、防雷业务披露预收款项构成,结合具体客户、项目、合同、订单等分析预收款项余额持续增长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的收款政策相符,是否存在预收款项、应收账款同时挂账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9、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占比及机器设备账面价值较低。请发行人披露发行人与供应商提芬巴赫、外协厂商在发行人最终产品完整生产过程中分别参与的工序及其难度,结合发行人在整条产业链中的地位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核心技术、核心竞争力,目前的生产规模是否与盈利能力相匹配,以及未来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0、请发行人结合资产减值准备、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的构成详细说明报告期内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依据,相关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预付土地款532.06万元一直未予结转。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规划用途等详细信息,说明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进度,以及预付土地款的形成时间、长期挂账原因、是否需要计提坏账。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2、关于应交税费。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各期各项税费的计税范围、计提金额、实际缴纳金额及与相应收入、成本的匹配关系;(2)说明各期增值税、所得税的期初额、当期发生额、期末额及与相关收入的匹配关系;(3)说明报告期内所得税优惠占利润总额比重,以及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项处理的正确性、规范性发表明确意见。

43、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中各保证金、租房押金等构成,以及其他应收款主要对方单位或个人,说明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4、请发行人说明截至目前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实施完毕。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相关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45、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部分补充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关键审计事项及其应对措施。

46、请发行人说明IPO申报材料与新三板挂牌申请文件及挂牌期间信息披露差异情况。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7、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分普通、中层、高层三层次分析披露薪酬水平、员工总薪酬、平均薪酬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企业进行对比披露,同时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8、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9、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财务部门人员与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0、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