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73】【侨银环保】【2018-11-2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的原因,相关股东在亲属之间历次互相转让股份的原因,相关人员是否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限制,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结合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情况,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说明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三人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

3、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已完整披露股东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落实首发承诺事项的规定,进一步核查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请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比照实际控制人出具股份锁定承诺。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未缴纳情况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发行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并披露拟采取的具体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他公司采购劳务派遣服务的具体情况,包括采购该等服务的原因、如何选定劳务派遣方、劳务派遣人员在发行人处从事的具体工作和岗位分布、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3)报告期内劳务派遣人员和正式员工的岗位差别、薪酬差别,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广州建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注销原因,结合报告期内其为发行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占比,其为无关联第三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价格和收入占比,进一步补充说明发行人向其采购劳务派遣服务价格的公允性;(5)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群体性劳务纠纷或严重的个体性劳务纠纷。

5、招股说明书披露,目前发行人共拥有30家子公司,2家参股公司。请发行人:(1)结合上述公司的业务定位、业务布局、业绩规模、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情况等,说明上述公司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的作用、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情况;(2)说明上述公司中自然人股东近五年的个人履历、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和入股资金来源;法人股东的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和入股资金来源,法人股东所投资的企业项目最近三年与发行人在业务经营、采购销售、资金资产、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往来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3)说明上述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提供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各期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净利润等),结合目前资产、人员、业务等方面说明上述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未来规划;(4)说明部分子公司亏损的原因,报告期内部交易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通过转移利润减少纳税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6、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关联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以及历史关联方注销的原因、其主要经营业务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报告期或注销前的经营业绩、相关人员的处置情况、注销的过程及履行程序和合法合规性,报告期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

7、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权变动情况,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股东设立出资、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出资来源及合法性,入股发行人的背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2)说明公司制改制至今历次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定价情况、定价依据及差异原因,说明相关税费缴纳情况,说明此过程中是否存在涉及股份支付的情形,如有,结合相关定价对应市盈率数据,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及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3)现有直接及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4)历次代持的原因以及解除代持时于2015年12月郭倍华将其代刘少云持有出资先转让给刘少云的配偶韩丹再由韩丹转让给刘少云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关联方交易的情况,请发行人:(1)逐项说明公司各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具体商业背景、定价情况及公允性,说明未来是否仍将持续发生,说明与各类关联交易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以及执行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广东融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深圳中合银的基本情况,包括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经营业绩及主要财务指标、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及合理性;(3)发行人向关联方收购侨银投资股权的必要性、主要合同内容,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4)发行人2015年6月将其所持广州绿瀚股权无偿转让给李卓欣,之后于2015年12月,李卓欣将其所持广州绿瀚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公司的原因及必要性,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广州绿瀚的基本情况,实收资本为0的原因;(5)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从事的与发行人类似业务的具体情况、上下游关系、共用客户和供应商渠道的情况,并从供应渠道等方面说明公司向关联方采购是否存在重大依赖;(6)说明报告期内发生关联担保、反担保的原因、背景,是否收取/支付利息或担保费,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说明未来是否仍将持续发生;(7)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或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合计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3.44%、24.19%和20.88%。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前十大客户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等;(2)补充披露公司主要客户的获取方式、交易背景和维护方式,前十名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同业竞争关系、除购销以外的其他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并说明报告期内客户的增减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对特定客户构成重大依赖,并就相关内容作补充风险提示;(3)主要客户采用何种方式采购,发行人是否均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是否包括省内和省外企业,发行人持续获得客户订单的原因;(4)发行人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主要客户及其上级单位、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董监高人员、相关采购部门负责人员及其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或在发行人任职,发行人是否具备在其他地区开展业务的能力;(5)披露对各大客户的具体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的服务、服务的价格、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主要合同条款等,并结合行业状况、客户行业地位、合作模式等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并说明是否存在对重大客户的依赖;(6)补充说明公司占主要客户同类采购金额比重,并对其在报告期内的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说明;(7)补充披露前十大客户变动的原因及单个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报告期内同一客户的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不同客户相同服务的价格差异情况,分析原因及其合理性;(8)披露报告期内新获取和流失的客户的名单及原因、销售占比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详细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对发行人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发行人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取政府或相关单位的服务合同。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的中标项目数量、金额、项目类型;(2)是否存在应招标而未招标、与公开招标信息不符、转包或分包的项目情况;(3)报告期内主要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情况,投标方参与情况;(4)报告期内主要项目是否需招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中标前是否已开工、合同签订前是否确认收入、合同金额、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项目开始时间及合同期限、各期进度、各期收入确认金额及款项回收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比例分别为40.11%、30.81%、29.95%,且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1)按原材料种类分类披露公司各期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价格、采购金额及占比、供应商性质(生产商/贸易商)等,分析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的原因、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差异;(2)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历史、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说明主要采购对象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关系、其他利益安排;(3)分析并披露主要供应商变化原因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并说明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4)请发行人说明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与主要供应商的结算条款,以及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现金采购;(5)说明是否存在发行人客户同为供应商的情形,如有,详细说明并披露与之相关的业务合理性,披露相关销售、采购的业务或产品种类、金额及占比,核查并说明相关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补充说明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核查措施、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2、结合发行人的业务模式说明发行人员工人数与业务规模的匹配性,说明是否存在劳务外包的情况,若存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外购劳务的主要企业名称、外包内容、外包原因、外包业务在发行人业务中所处的环节、合作历史、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提供报告期内劳务外包的内容、外包人数、单位价格、外包支付金额及占比,并结合劳务外包的市场价格,说明发行人劳务外包定价的合理性;说明控制劳务外包的具体措施,以及发行人与外包方关于劳务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

13、关于收入确认。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不同业务/服务、不用销售模式下的实物流和资金流的具体流转过程,结合业务类型、合同条款等详细披露城乡环卫保洁、生活垃圾处置、市政环卫工程以及其他环卫服务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和方法,分析在相关时点风险和收益是否转移,说明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是否充分、恰当,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不同客户类型/市场拓展模式下收入的金额、占比、变动情况及原因,按不同市场拓展模式披露不同产品定价策略、结算方式及期末应收款及最终销售实现情况,对比分析不同市场拓展模式下的定价差异及毛利率差异情况;(3)结合订单、业务协议、发票、实际收付款方等,说明各期收入确认金额是否恰当反映了发行人各期的实际销售、收款情况;(4)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收款,销售回款是否存在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不一致的情况,如有请披露产生原因及合理性、金额及占比等具体情况;(5)结合同行业公司的收入确认原则,说明收入确认时点和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收入跨期确认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情况。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城乡环卫保洁、生活垃圾处置和市政环卫工程的收入构成,结合主要业务/服务的价格、销售数量、下游市场情况,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详细说明各类业务/服务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详细说明城乡环卫保洁收入增幅较大的原因,说明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2)将各类业务/服务的销售金额、价格及定价依据做进一步细化披露,并量化分析订单结构变化及价格、数量等因素与各期各类产品销售收入变动的配比关系;(3)补充披露其他业务环卫服务的具体构成,分析变动原因及会计处理的合规性;(4)补充披露各类服务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关系(此消彼长或同向增长),并结合上述关系和市场供需关系等情况,分析各类服务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是否配比。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收入集中于广东省内,占比分别为86.33%、86.40%和74.61%。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区域销售集中对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是否存在对主要客户的依赖,是否存在销售区域过度集中的风险,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进行充分披露;(2)细化广东省收入的区域分布、客户情况;(3)补充披露其他省份的具体构成以及报告期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披露其他地区营业收入在报告期内逐年上升的原因,分析长期的销售区域变化趋势;(4)是否具有广东省外市场开拓能力,未来如何进行广东省外业务的拓展;(5)各地区业务的管理分工情况。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关于成本,请发行人:(1)结合不同业务/服务流程,分别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对各类业务成本项目归集与分配的方式,业务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并说明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是否建立与上述要求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系以及运行情况,说明业务服务发生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匹配或一致;(2)补充披露公司各类业务的成本构成,并结合各类业务服务中车船使用费的用量、价格情况,人工成本构成,项目运营管理费明细的变化情况等量化分析其对各产品单位成本的影响,进一步分析各期成本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不同业务服务成本构成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原因;(3)按照不同的服务业务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变化与营业收入变化的配比关系,并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4)补充说明各业务内部成本归集、各业务板块之间成本结转情况,说明发行人会计核算系统的建立健全情况、会计核算的具体流程,说明对于不同业务、不同产品的成本的区分方式,说明不同业务下各项成本要素的分配结转情况;(5)披露公司人工成本与车船使用费变动的原因、与收入是否相匹配或一致;(6)补充披露项目运营管理费的主要构成、变动原因,是否符合行业趋势。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8.22%、21.72%和18.28%,整体呈下降趋势。请发行人:(1)结合上下游产业情况,主要客户、供应商等的变动,产品单位成本、单位价格变化等相关因素,量化分析各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详细说明城乡环卫保洁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以及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的影响,生活垃圾处置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其他环卫服务收入减少但毛利率增幅较大的原因,以及包括上述情况及产品结构的变化等对综合毛利率的影响;(2)结合市场情况分析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是否与行业趋势相一致,并说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降幅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是否完整,并按照产品类别、依照可比的口径与可比公司进行比较;说明各类产品毛利率与行业平均水平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以及差异原因,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产品结构、采购和销售模式、产品成本和定价等情况,详细披露主要产品毛利率、综合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的差异原因;(4)补充分析同类产品对于不同客户类型的毛利率情况,若存在差异,请分析差异原因;(5)补充分析毛利率的计算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类业务毛利金额、占比等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销售费用主要为职工薪酬、招标服务费和差旅费用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职工薪酬、招标服务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用、办公费用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其与报告期内销售情况是否匹配;(2)详细说明招标服务费波动较大的原因,是否与实际销售直接相关,并说明其与销售的匹配情况;(3)请结合报告期内销售人员数量变化、平均薪酬、销售激励政策等,分析并披露销售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4)说明公司销售费用的构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以及合理性,补充披露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是否与发行人业务规模和经营特点相匹配,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4,653.75万元、3,855.55万元和6,278.77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管理人员的人数及其变化、职级分布、人均薪酬及当地平均薪酬水平情况,分析并披露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合理性、增幅较大的原因及与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2)说明报告期内与股份支付相关的股权变动情况,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况,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3)说明中介机构费的主要构成、产生原因以及增长较快的原因;(4)说明并补充披露2017年其他的构成、产生原因以及大幅增加的原因;(5)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差旅标准、业务开展情况、差旅人员情况等标准,补充说明差旅费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6)说明业务招待费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7)进一步分析并披露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波动原因,并结合管理费用构成,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说明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8)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管理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财务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所有长、短期借款的各期期末余额及各期新增、归还情况,并结合借款平均规模匡算分析其各期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说明发行人各期相关利息支出发生额是否准确;(2)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金融机构手续费的具体情况及其变动情况;(3)2017年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产生的原因、说明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租赁条款、融资租赁租入资产的原因、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计量及会计处理,与发行人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并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各期相关财务费用核算的准确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情况。请发行人:(1)逐项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产生的原因、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及与财务报表对应科目的勾稽关系,说明是否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要求;(2)说明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的构成、产生原因,说明处置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资产名称、来源、主要用途、原值、累计折旧、账面价值、处置方式、受让方、处置收入及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损益情况,该处置对发行人的影响,相关会计处理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3)请发行人说明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的主要构成,报告期内享受各项政府补助的具体情况,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条款、金额、报告期确认金额、相关的会计处理、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具备可持续性,以及变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说明报告期内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确认标准,报告期内确认标准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员工持股平台企业股东的变化情况及其原因、新进股东的基本情况,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分析说明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

23、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章节补充分析并披露:(1)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如存在,则需进一步核查公司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并说明相关措施的有效性。(2)说明发行人和关联方拆入/拆出资金、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的用途,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资金占用时间和利息支付情况,利率是否公允;发行人向关联方是否提供委托贷款,若存在,该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已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利益不受侵害。(3)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往来。

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2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1)公司部分固定资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不能取得权属证书的风险,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使用相关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使用农用地,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的79处房屋建筑物的出租方是否涉及集体土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房产租赁合同的稳定性、租赁的持续性,租赁房产产权瑕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对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发表意见。

25、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经营的情况、相关情况的合法和合规性、有无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更新披露发行人上述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续期情况,是否存在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已取得与其业务经营相关的全部资质发表核查意见。

2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违法违规情形及行政处罚是否披露充分,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因涉嫌犯罪或证券违法行为被立案侦查,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7、关于安全生产。(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2)说明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28、实际控制人三人为家庭成员关系,郭倍华与韩丹为母女关系,刘少云与韩丹为夫妻关系,三人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76.6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特别是关联交易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回避措施,并对控股权高度集中是否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29、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

3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并披露:(1)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

(2)公司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具体原因,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3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对其曾任职单位是否负有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是否因竞业禁止、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事项被曾任职单位主张过权利,是否存在产权纠纷和劳动纠纷。

32、关于数据来源。(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所获荣誉、奖项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竞争优势的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请删除招股书中的广告化用语。(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引用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的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发表明确意见。

33、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096.51万元、5,872.87万元和-7,981.69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5,366.36万元、9,880.34万元和9,813.01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和变动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一致,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相互勾稽,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在净利润逐年增长的情况下,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分析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成本、采购支出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的差异;(3)结合应收账款、预收款项等,分析说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销售收入的差异;(4)补充披露公司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主要内容,并分析其在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合理性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5)对比分析并披露各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产生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6)补充披露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投资活动现金流入、投资活动现金流出、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的主要构成,并说明与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相互勾稽;(7)说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1,214.44万元、18,462.44万元和31,622.61万元。请发行人:(1)请发行人结合不同产品的发展情况、信用政策、主要应收账款对象的变化情况等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以及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增长较快的原因;(2)说明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账期情况、结算方式等,相关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3)补充披露公司各期末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及应收账款余额占对其收入的比例情况,比较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与销售前五大客户的差异情况(同一统计口径下),分析差异原因;(4)补充披露各期末在信用期内和信用期外的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及占比,并对变动情况作分析,说明公司对应收账款催收的内部管理制度;(5)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在期后的收回金额和比例,并对收回比例的变动进行分析;(6)结合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坏账计提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准则要求;(7)结合销售模式、信用政策等,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应收账款周转率上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8)说明预收款项的金额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报告期内收款方式是否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6,535.45万元、9,463.83万元和25,803.35万元。请发行人:(1)按性质披露各期末其他应收款各主要构成产生的原因,详细说明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产生的原因、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后续执行情况、增幅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否均与当期项目、合同、招投标情况等相匹配,说明履约保证金账龄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代垫款项产生的原因、时间、对手方以及后续处理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相关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其他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及占比;(3)补充披露各期末在信用期内和信用期外的其他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及占比,并对变动情况作分析,说明公司对其他应收账款催收的内部管理制度;(4)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各期末其他应收账款账龄情况、期后回款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坏账计提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准则要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关于非流动资产,请发行人:(1)说明对珠海侨港的股权投资的原因、背景、持股比例及投资成本,该笔股权初始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处理方法,将其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依据及合理性,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当前的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解释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过程和依据,说明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暂时性差异及原因;(3)公共设施建设费产生的原因、具体构成、2017年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账龄及摊销情况,摊销政策是否谨慎合规;说明长期待摊费用的归集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是否存在费用支出资本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7、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7,924.49万元、12,867.78万元万元和26,538.70万元。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各类固定资产的构成情况及各期增减变动(购置、转固、处置等)情况,详细说明运输设备变动的主要内容及原因;(2)分析公司的固定资产变动与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关系;(3)补充披露各期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期初余额、本期新增、本期转入固定资产、本期其他转出、期末余额等,说明是否存在生产成本与在建工程混同的情况、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的情况;(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主要非流动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及结果,说明公司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8、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779.45万元、1,255.40万元和2,284.49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土地使用权、特许权、专利权的获取方式、价款支付、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等情况,详细说明特许权的具体内容、购买原因、期限,购买土地履行的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补充说明各类无形资产摊销政策及其合理性、摊销期限及确定依据、当期及累计摊销金额、摊余金额、剩余摊销期,是否存在应摊销未摊销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3)发行人房屋、土地使用权已抵押而受到限制,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9、报告期内,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4,376.95万元、8,706.08万元和12,484.51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应付账款不断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业务模式、经营政策的匹配关系,供应商付款安排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实际情况;(2)报告期内应付账款主要对象、对应主要采购内容、金额,并分析发行人应付款项余额及其变动与采购金额的配比关系,应付账款对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3)补充披露公司的付款政策及执行情况、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情况,并说明公司应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和采购前五大供应商的差异情况及原因;(4)应付账款账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通过拖欠到期款项占用第三方资金的情况;(5)期后结算、支付或上缴情况及相应现金流量变化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0、报告期内,发行人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4,443.33万元、1,500.00万元和13,730.00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应付票据波动较大的原因,与业务模式、经营政策的匹配关系,付款方式是否发生变动,供应商付款安排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实际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使用票据的类型、是否附有利息等条款,各期末的盘点情况、金额、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应收票据或应付票据、是否存在被追索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比例并发表核查意见。

4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预收账款波动较大的原因,公司预收款项前五大客户及预收款情况,结合主要客户的合同条款、当期销售额及应收账款情况等,说明采取预收款结算的原因,并进一步分析预收款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2、关于职工薪酬。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各期员工人数、员工结构和平均工资水平,量化分析说明各期支付给职工的现金额及应付职工薪酬变动的匹配关系,并结合当地平均薪酬情况,分析各期薪酬的合理性;(2)说明各期成本和期间费用中与职工薪酬有关的发生额,并说明与各期支付给职工的现金、应付薪酬余额变动额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3、关于递延收益。请发行人说明递延收益的主要构成、产生的原因,若涉及政府补助,请以表格形式披露各期政府补助的具体构成情况(列明与资产有关和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的类别),并说明主要政府补助项目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并说明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长期应付款分别为0.00万元、0.00万元和6,560.73万元。2017年末,公司长期应付款主要包括应付融资租赁款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融资款。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与富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主要权利义务约定、租赁物的构成及用途、涉及金额、利率、租赁期限等具体信息,是否为发行人主要生产所用的固定资产,采取融资租赁的原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2)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业务条款、金额、相关手续费、是否具有追索权、报告期内对手方是否行使追索权等,以及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5、报告期内,公司应交税费分别为2,641.28万元、600.80万元和1,207.62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应交税费的主要构成、各项应交税费的变动原因,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金额的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46、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差异较多。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主要差异的情况、产生原因、相关调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2)说明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制度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相关财务人员及负责人是否具备胜任能力。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47、请发行人于“主要财务数据”补充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8、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9、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0、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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