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75】【博杰股份】【2019-05-1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公司成立以来,经过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2018年5月,增资引入新股东浙江衢州利佰嘉慧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资金来源、税收缴纳等情况,是否履行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员工取得股份的定价依据、资金来源,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是否存在代持,员工持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协议安排;(3)利佰嘉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资人(追溯至自然人)基本信息、近五年从业经历、实际控制人等,利佰嘉及其出资人(追溯至自然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4)发行人增资或改制是否涉及股东纳税义务,相关股东是否履行上述义务;(5)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从实际控制人处收购上海博杰95%股权、成都博杰95%股权,并对外转让盈致科技49%股权。2017年,发行人收购益精机械部分设备,益精机械注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股权收购、转让、购买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定价依据及价格是否公允;(2)未采用股权方式收购益精机械的原因,报告期内益精机械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将购买益精机械资产的行为在招股说明书“四、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部分披露的原因,是否构成重大遗漏;(3)付林将其持有的上海博杰5.00%股权转让给邬振琪、成君将其持有的成都博杰5.00%股权转让给吴聚光的原因及合理性、定价依据及价格是否公允,转让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股权代持;邬振琪、吴聚光近五年任职履历;(4)转让盈致科技是否属于真实转让,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珠海市科瑞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从事电子元器件及配套生产设备、电子组件及配件加工服务、精密零部件、智能机械电子设备及其配件等生产、销售业务,部分企业与发行人注册地址相同或相近。此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有多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业务与发行人相似。请发行人核查并补充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近亲属施加重大影响的控制权归属,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是否对上述企业进行核查;(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共21家,主要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部分关联方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基本情况,注销或转让原因;关联企业注销或转让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费用或调节利润的情形;(2)对外转让关联方是否属于真实转让,受让方是否存在代持,目前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采用注销或转让方式而不是纳入发行人体内的原因和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Bojay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兆春、付林和成君在香港设立的公司,2015年与发行人存在关联采购和销售。2016年起,发行人原委托Bojay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进行的境外销售接单和采购下单业务已全部由发行人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香港博杰承接。2018年7月6日,Bojay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注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通过Bojay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在境外采购和销售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外汇管理、外商投资、税务等管理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行政处罚;(2)子公司香港博杰承接Bojay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资产、人员、业务等情况,发行人采购与销售模式、管理体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未在“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部分予以披露的原因,是否构成重大遗漏;(3)发行人与Bojay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Bojay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是否为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费用或调节利润。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2015-2017年,除了Bojay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255.87万元,495.85万元、76.83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0.65%、1.27%、和0.16%;公司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6,053.55万元,2,663.30万元和486.02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28.33%、13.54%和2.0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是否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定价是否公允,发行人资产完整性是否存在瑕疵,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调节利润的情形;(2)发行人是否依照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关联采购大幅降低的原因、替代采购方案,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是否真实。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共93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9项。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的形成过程、取得方式,各专利发明人、软件著作权开发者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如为受让取得,请说明该专利、软件著作权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取得时间,出让方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相关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产品;(3)结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说明曾任职于竞争对手的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拥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技术,是否存在授权发行人使用上述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技术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2015年,发行人被郑州综合保税区海关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上述行政处罚的发生原因、整改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2)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2)独立董事任职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3)结合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说明是否构成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发行人有3家全资子公司,4家控股子公司,1家参股公司。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设置各子公司的商业合理性,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是否存在通过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是否存在大额补税、大额税收处罚的风险;(2)控股和参股子公司中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子公司的权益;(3)发行人设立境外子公司是否经过发改、外汇、商务等规定的备案或批准程序,报告期内境外经营是否是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采取直销的销售模式。按照客户类型划分,公司客户分为品牌运营商和代工生产厂商,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67.45%、66.01%、64.09%和65.81%,客户集中度较高。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并说明:(1)按照品牌运营商和代工生产厂商,列表披露向上述主要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类型、数量、金额及占比;(2)主要客户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情况、结算方式,是否存在退货,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对于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客户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等情况;(4)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签订合同的期限,如属于一年一签,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对主要客户是否构成依赖,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5)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是否为发行人产品的最终用户,是否属于经销模式,苹果指定上述公司进行采购的背景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分析客户变化的真实性,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客户进行核查的方式、内容与比例,说明核查结论并明确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成都市鹰诺实业有限公司为发行人2015年度第二大客户,向其销售金额为7,250.17万元,占比为18.41%,主要为苹果其向公司采购自动化测试设备。据相关资料显示,成都市鹰诺实业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同行业公司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并说明:发行人与成都市鹰诺实业的合作历史及背景,向该公司销售产品的类型、数量、金额及合作方式,与销往其他客户的同类型产品的定价及合作方式是否存在不同,是否为深圳科瑞贴牌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均为发行人自行生产,苹果指定上述公司进行采购的背景及合理性,发行人后续与深圳科瑞及其子公司的合作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境外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45.74%、65.73%、71.06%及66.64%,公司外销方式分为境外出口销售和保税区出口销售,其中约90%为保税区出口销售。请在招股说明书:(1)按主要销售区域,列表披露主要客户的名称和销售金额,如果变动较大,说明原因,结合重要合同、海关数据、出口退税、出库单的数据说明境外销售的真实性;(2)列表披露不同区域销售的主要产品、金额及占比,结合外销国家下游产业的情况,分析发行人销售价格、数量变动的合理性;(3)报告期内新增、退出客户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新增、退出客户的数量及主要分布,新增、退出的原因,新增客户当年销售收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重,退出客户前一完整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及占比;(4)对主要客户销售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境外销售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说明发行人境外销售的具体模式,同行业公司是否采取类似的销售模式,是否符合外汇管理及税务法规的相关规定,销售客户主要较为集中及销售集中于境外的风险是否已经充分揭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国外销售情况的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6.60%、24.27%、18.95%和14.22%。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按采购种类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情况与公司产品产销情况是否匹配;(2)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其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3)结合发行人产品类型、结构及售价的变动情况,说明主要原材料平均单价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4)境外采购原材料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占比,境外采购的原因及模式,是否存在转移定价及规避税费等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部分工序(如表面处理)采用委外加工的模式,即向供应商提供原材料或者待加工物料,供应商根据工序的种类、数量和复杂程度收取加工费用。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发行人生产过程中外协加工的主要环节,外协加工的金额,外购加工件单价及金额变动较大的原因;(2)外包加工费定价依据以及发行人控制外包加工质量的主要措施,主要外包方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对其采购的价格、数量及结算方式;(3)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外包方、外包方是否采取买断式的采购模式,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况,是否存在除质保问题以外的退换货协议,如有,需披露协议具体内容、执行情况及相应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39,378.85万元、39,050.18万元、48,223.22万元和28,697.25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1)结合业务类别,说明并披露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和方法,按照自动化测试设备及自动化组装设备分类说明工业自动化设备的销售数量、单价、金额及占比;(2)主要产品价格的变动幅度,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是否一致,新制自动化设备单价增长较快的原因;(3)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定价政策,改制自动化设备的经营模式及收入确认方法,改制自动化设备的原设备是否均为发行人生产,该业务与技术服务业务的差异;(4)补充说明合同(订单)的执行和产品交付是否存在跨期情况,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节订单签署时间和执行期间进行跨期收入调节的情况;(5)量化分析2016年度设备配件、技术服务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成本分别为21,366.92万元、19,674.11万元、23,620.07万元和14,397.39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1)列表披露工业自动化设备、设备配件及技术服务的具体构成及金额,营业成本增长与营业收入增长的配比关系,以及各类别产品营业成本增长与其营业收入增长率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2)请结合生产模式和业务流程,说明并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是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射频及声学测试领域产品的特点及销售价格,说明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成本变动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5.74%、49.62%、51.02%和49.83%。请在招股说明书:(1)补充披露国内销售与国外销售毛利率,如果差异较大,说明原因;(2)请分别从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补充分析和披露产品售价、单位成本、产品结构的变动趋势,量化分析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3)结合新制自动化设备、改制自动化设备的生产模式、单价及单位成本说明改制自动化设备毛利率高于新制自动化设备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技术服务的定价及成本归集说明技术服务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4)请补充分析毛利率计算的合规性,说明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各报告期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核查毛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率分别为33.37%、25.87%、39.67%和30.79%。请在招股说明书:(1)结合行业经营特征,补充分析并披露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期间费用率逐年波动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2)请结合报告期内的销量、平均工资等情况逐项说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各项目的变化是否与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一致,对于与生产经营的变动情况不符的项目请详细说明原因;(3)运输及出口费用、会展及业务推广费的变动与发行人销售产品数量、种类、金额及区域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股权收购、股权转让情况,包括收购博坤机电(苏州)有限公司(原博杰机电(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市博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转让珠海盈致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等。请在招股说明书:(1)说明收购、转让上述公司股权的背景和原因,收购、转让时上述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资产及财务状况;收购后上述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业务整合情况;(2)说明上述公司在收购当年营业收入、总资产、利润总额及占发行人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占比情况,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三号》的要求;(3)上述股权收购、转让的定价依据,相关评估增值、减值的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减资的背景、履行减资程序的合规性,说明减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明确发表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39,378.85万元、39,050.18万元、48,223.22万元和28,697.25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424.84万元、7,837.79万元、4,283.33万元和4,605.34万元,净利润波动幅度大于营业收入波动幅度。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净利润波动较大的原因,经营情况变动是否具有合理性;(2)结合下游客户广达集团、鸿海集团、苹果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发行人的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发行人未来经营的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3、招股说明书显示,实际控制人王兆春1997年1月至2005年5月任珠海市前山俊华机械模具厂负责人,发行人于2005年成立。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珠海市前山俊华机械模具厂的企业性质,是否属于集体或国有企业;(2)发行人是否存在承接集体或国有企业资产、人员、技术、业务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具体内容、有效期、取得方式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发行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应当具备的全部资质,并就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资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

2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及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26、发行人目前厂房全部通过租赁取得,2018年5月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宗地号为“珠国土香工2018-002号”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新厂房。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程序是否合规,土地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募投项目是否取得权属证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存在落实风险;(2)发行人租赁的房产是否涉及集体土地或划拨地,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出租方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存在搬迁风险;(3)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存在瑕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包括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对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披露。

28、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员工人数1,378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为1,310人,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为1,296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社保和公积金缴纳人数、占用工总量的比例、企业和个人的缴存比例,是否符合当地社保缴纳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2)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一致;(3)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保障具体执行情况、劳务派遣用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以及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29、关于引用数据。请发行人:(1)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该等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是否为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2)更新招股说明书的过时数据,说明相关数据的引用是否真实反映行业发展趋势。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30、发行人将表面处理(包括电镀、烤漆和阳极)、丝印、平磨、PCBA焊接和做线等工序交由委外厂商完成。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1)发行人委外加工的内容、合作模式、必要性、主要委外厂商的基本情况,是否将主要生产工序委外加工,委外厂商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或环保资质,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提供加工服务,发行人对委外厂商是否形成依赖;(2)委外厂商曾经或现在是否为发行人控制或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是否与发行人保持独立;如存在关联关系,请说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为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或费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以设备台数为产能统计标准无法真实反映公司的生产能力,而以研发设计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工时数为标准更为客观、准确。据此,发行人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为109.85%、119.85%、118.91%、115.8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产能利用率的计算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符合公司产能利用的实际情况,是否存在误导。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18,012.68万元、25,668.80万元、34,265.46万元及19,122.9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45.74%、65.73%、71.06%及66.64%。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主要客户包括广达、鸿海、苹果、仁宝、微软、和硕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上述客户的获取方式、发行人对上述客户的销售模式、销售流程;(2)说明发行人境外销售的业务模式,招股说明书关于主要客户的信息披露口径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2)请按照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目前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3)发行人是否拥有关键的核心技术、突出的研发优势、创新的业务模式以及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6,839.45万元、14,440.39万元、12,959.90万元和19,058.29万元,占比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的制定情况,包括具体的信用额度、信用账期等,说明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及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2)请根据具体数据汇总分析并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当期未完成的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结算方式、信用账期之间是否存在衔接一致的配比关系,应收账款确认是否合规;(3)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与主要销售客户是否匹配,各期应收账款期后各年的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4)是否对大客户延长信用期限,各期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延长信用期增加销售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与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289.84万元、7,317.89万元、10,385.45万元和13,062.84万元,增长较快。请在招股说明书:(1)根据产供销的业务流程进一步说明存货结构的是否合理、存货结构的变动是否与业务发展相匹配、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各存货项目核算的合规性以及在存货的计划、消耗、管理和内控方面的具体措施;(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原材料采购与使用计划、产能与产出、出库量与销售计划的数量平衡关系;(3)说明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尤其是发出商品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如何保证发出商品盘点的完整性以及如何识别确认发出商品的权属情况;(4)结合组装调试及验收周期说明发出商品余额变动的合理性;(5)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和依据,与发行人在手订单覆盖率超过100%是否存在矛盾。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合规,是否与实际业务流程一致,各存货项目减值准备的考虑是否谨慎,并明确发表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07.35万元、206.72万元345.87万元及755.56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保证金及押金、备用金产生的原因和背景,列入其他应收款核算的合理性,其他应收款账龄较长、增长较快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了多笔关联交易。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及关联租赁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2)Bojay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的成立背景,成立以来的主要经营情况,与发行人持续发生的交易情况,通过该公司进行境外销售接单和采购下单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发行人新设香港博杰承接上述业务而未通过收购Bojay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的方式承接上述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Bojay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是否存在其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分别为400.00万元、317.27万元及1,758.77万元,系持有参股公司尔智机器人的股权。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尔智机器人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成立以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投资尔智机器人的背景和原因,历次投资情况及会计核算方法,尔智机器人持续亏村,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账面价值分别为1,294.88万元、1,252.47万元、1,319.84万元及1,325.06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列表披露长期待摊费用的构成、摊销期限及合理性,报告期各期摊销的金额。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2017年发行人确认了股权激励费5,195.82万元和2,465.06万元。2015年度公司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以2015年9月前12个月净利润为基础,按8倍的市盈率倍数为参考依据。2017年度公司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以当年度经收益法评估的公司股权价值为参考依据。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股份支付的范围及合理性,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两次股份支付所用估值方法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如果存在,第三方回款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关联方,第三方回款是否具有可验证性,且不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1)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2)第三方回款形成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3)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4)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5)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6)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7)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3、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差异较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和变动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一致,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相互勾稽;请进一步对比分析并披露各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产生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6、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4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8、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4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