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76】【瑞玛工业】【2019-05-17】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发行人子公司BVI瑞玛及墨西哥瑞玛。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设立墨西哥瑞玛的原因,主要业务、客户对象、员工数量及聘任方式。采用BVI瑞玛控制墨西哥瑞玛的原因,是否为规避墨西哥相关产业政策、投资政策或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法律、政治风险或潜在风险,及用工、环保、税务等纠纷或诉讼。(2)墨西哥瑞玛其他两名股东注册于美国的GLOBAL SMART SOURCE, LLC.和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ELEGANT ROSETTE LIMITED的最终权益持有人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实控人及家庭关系密切成员存在关联关系。(3)发行人投资BVI瑞玛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投资和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履行相关审批备案程序,是否存在相关法律风险。(4)墨西哥瑞玛租赁的一处房产其产权所有方是否与公司实控人、董监高及家庭关系密切成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GLOBAL SMART SOURCE, LLC.和ELEGANT ROSETTE LIMITED存在关联关系。租赁价格是否公允及依据。除该租赁房产,墨西哥瑞玛是否还存在其他经营性房产。

2、关于发行人重要子公司新凯精密。招股书披露,2017年12月,发行人收购公司实控人陈晓敏持有新凯精密的股份,新凯精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新凯精密被发行人收购后,新凯精密在发行人中的业务定位及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发行人与新凯精密之间的商品采购和销售情况、定价依据等。(2)新凯精密2016年6月停止与芜湖凯电表面处理业务后,承接该业务合作方的相关情况,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发行人董监高及家庭关系密切成员、林巨强及其家庭关系密切成员存在关联关系。(3)林巨强保留在新凯精密少数股东权益而未转换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原因,新凯精密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是否存在林巨强实质控制新凯精密的利益安排或其他书面及口头协议约定情形。请将林巨强作为发行人关联方做全面披露。(4)请说明发行人申报首发上市材料前不久才收购新凯精密的原因,新凯精密与发行人业务是否存在业务协同或紧密联系,是否属于拼凑资产和业绩。被收购后,新凯精密经营情况与之前是否出现较大差异或下滑。

3、关于公司产品电镀环节的委外加工。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委外电镀加工多家企业的股东情况,其股东与发行人实控人、董监高及家庭关系密切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与上述企业交易价格定价方式及合理性,定价方式是否与委外企业当地行业惯例一致,请将交易价格与当地非交易对象进行对比,说明交易价格是否公允。(3)核查并补充说明上述委外加工企业与发行人交易占委外加工企业的大致比例,发行人是否为其重大客户,是否构成对发行人的依赖,报告期内上述委外加工企业是否受到重大环保行政处罚,是否属于发行人将重污染环节进行委外加工来规避环保处罚情形。

4、关于发行人子公司新凯精密存在三项环保处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三项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违反首发上市条件。请针对三项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分别采取的对应有效措施。

5、关于公司实控人近亲属从事商业情况。招股书披露公司实控人陈晓敏大姐、翁荣荣之三哥和二姐从事商业经营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照审核知识问答关于公司实控人近亲属同业竞争相关内容核查并补充披露:实控人近亲属(包括未披露的)商业经营情况,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共同客户和供应商情况,交易价格是否显失公允,是否存在利用公用供应和销售渠道、供应商和客户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6、关于公司客户情况。招股书平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情况,请发行人按照行业分类补充披露通讯设备、汽车、电力电气三个行业各自前五大客户情况,各自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时间、注册地、主要股东、企业性质、经营主业及市场区域、近年来经营状况,公司与客户开始合作时间、合作方式、客户属于经销、分销或直销客户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实控人及董监高是否与以上客户存在亲属、除交易之外的商业关系等关联关系。

7、关于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属于小型金属部件加工行业,主要客户为通讯和汽车行业,同行业公司包括东山精密、春兴精工、立讯精密等企业,根据招股书,发行人将欣天科技、华亚智能、爱柯迪、华达科技四家公司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说明未将以上企业作为同类企业进行分析对比的合理性,招股书管理层讨论及行业分析部分是否应增加芯片研发设计类企业的有关情况。与上述企业相比,发行人研发水平、财务指标、经营指标等是否存在较大或重大差异,是否显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8、发行人报告期内还发生多次股权变动,其中2017年8月、2017年12月两次向不同主体转让或新发股权等,交易价格存在一定差异。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补充:(1)报告期内股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内发生两次股份转让的原因、决策时点、决策程序、股份转让时点、会计核算时点等。(2)结合新增股东的性质,说明上述股权变动是否构成股份支付及会计处理情况,相应股份数量和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股份支付费用归属期间的确定依据,作为经常性损益或非经常性损益的确定依据;在确定公允价值是是否合理考虑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特点及市盈率与市净率等因素,是否优先参考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确定,是否采用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收购两家公司股权,其中2017年12月购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晓敏持有的新凯精密55%的股权为同一控制收购,2017年7月收购全信金属100%的股权为非同一控制收购。从全信金属历史沿革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晓敏2009年6月曾拥有该公司多数股权,同年8月变为少数股东。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补充:(1)报告期内收购两家家公司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合并计算收购2016年、2017年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2016年、2017年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科目的比例,如两者之间存在关联交易请安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2)发行人报告期收购企业股权的原因、合理性以及重组后的整合情况,被收购企业收购前后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变化情况,收购决策时相关关联方是否回避表决,程序是否合规;(3)招股说明书未详细说明收购上述企业的评估及过程。请补充被收购企业评估的方法,评估增值的具体项目、金额和合理性;相关交易作价的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收购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决策程序与关键时点、工商登记过户时点、合并报表时点等。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情况,并对发行人业务重组的合理性、资产交付和过户情况、当事人的承诺情况、盈利预测或业绩对赌情况、人员整合、公司整理运行情况、收购业务的最新发展状况等发表核查意见。

10、申请材料显示,发行人存在两家非全资子公司。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两家非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交易的情况,交易作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向子公司少数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出具核查意见。

11、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与关联方或第三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开具不具有真实背景的票据、以不规范方式取得银行贷款等问题;如存在,请说明上述行为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如对相关交易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等;(2)上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票据法》、《贷款通则》、《外汇管理条例》等),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满足相关发行条件的要求,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需由相关主管机构出具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说明等;(3)相关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是否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4)上述行为的整改措施,发行人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且申报后未发生新的不合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行为;(5)上述行为是否存在后续影响,是否已排除或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上述情形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2、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较多关联交易,招股书关于关联交易汇总情况、交易公允性等说明不充分。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1)汇总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时间、对象、业务、金额及占同类交易比例等。(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3)结合同类交易价格,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4)公司关联方披露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隐性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3、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5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15,517.05万元、19,289.47万元、21,192.72万元、11,482.9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45.10%、42.25%、37.91%、39.97%,相对集中,似主要为捷普、诺基亚等境外客户。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按客户交易规模、数量及性质等,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客户及对应收入的情况,报告期新增及减少客户及对应收入的情况;(2)列示报告期与主要客户交易或业务性质等具体情况,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说明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3)主要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商业合理性,交易规模是否与客户业务相匹配,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4)主要客户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管、主营业务、员工数量、纳税情况、市场地位或经营规模等),是否与发行人及股东、员工等存在特殊利益关系的情形。(5)发行人主要客户缺少下游行业国内龙头企业的原因,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协议是否存在限制公司开发新客户等特殊条款。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1)对客户业务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核查的方式及范围、比例,客户经营情况及是否与采购规模相匹配等,对经销商客户的存货和终端销售的核查情况。(2)结合主要客户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管、主营业务、员工数量、纳税情况、市场地位或经营规模等),说明核查过程中是否发现存在异常客户的情形,如报告期新增、减少和交易金额长期较大等特点的主要客户是否存在资信不佳或与发行人具有关联关系,主要客户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形。(3)核查主要客户同类采购其他供应商的情况,对比分析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交易是否真实合理。

14、发行人报告期内前5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4,403.44万元、6,807.25万元、7,797.16万元、3,136.38万元,占当期采购比例分别为22.18%、26.64%、23.76%、19.18%;主要采购品种为外购件、钢材、不锈钢、铜材等,其中外购件占生产成本比例最高、35%左右,招股书未说明其具体情况;电力采购单价逐期下降。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按供应商交易规模及数量,披露公司报告期内供应商及对应采购的情况,报告期新增及减少供应商及对应采购支出的情况。(2)披露主要采购的类别及其采购数量、采购总额及单价变化情况,具体采购类别的价格是否与行业指数或同行业公司采购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原因,尤其注意补充披露外购件的采购情况;电力采购价格逐期下降的原因,是否与当地电价水平相一致。(3)按具体采购类别等,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及其变化的原因以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4)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不同供应商如何定价及主要服务的市场价格情况,发行人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之间交易规模占供应商整体业务的关系,如收入占比、产品种类占比等,是否与供应商规模相匹配,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业务依赖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1)对主要供应商业务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2)结合主要供应商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管、主营业务、员工数量、纳税情况、市场地位或经营规模等),说明核查过程中是否发现存在异常供应商的情形,如报告期新增、减少和交易金额长期较大等特点的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资信不佳或与发行人具有关联关系,主要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同类材料向不同供应商采购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等情形,如有请补充核查其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

15、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34,467.90万元、45,780.16万元、56,048.87万元、28,851.90万元,逐期增长,与营业利润、净利润等变化不一致;境内收入占比下降、境外收入占比上升,最近一期分别为57.85%、42.15%。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报告期内合同或订单签订和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期初合同金额、本期新增合同、本期完成合同、本期取消或中止等异常合同金额、期末在手合同余额等。若存在异常合同,请说明具体情形。(2)营业收入报告期内快速增长原因,分析营业收入变动的驱动因素,主要为销量和销售价格变化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显著差异;营业收入与营业利润、净利润等经营成果变化不一致的原因。(3)公司境外销售占比逐期上升。请结合境外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客户名单、区域分布等),说明境外销售上升的原因,是否源于销售政策或信用政策发生重大变化。(4)销售收入的回款情况,按不同回款方式(如现金、现汇、票据、赊销等)分别披露,是否存在由第三方代收资金或第三方替客户付款的具体情形,是否存在大额现金回款的情形,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严重缺陷。(5)报告期内退换货情况,是否存在异常变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营业收入(尤其是境外销售)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列示生产成本情况,未说明公司营业成本情况;生产成本也未单独列示外协加工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生产成本与营业成本之间的差异及产生原因。(2)按生产方式、业务类别,披露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等变动情况及原因,以及上述构成和变动与发行人报告期的主要合同或项目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匹配,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3)补充营业成本与存货变动之间的匹配关系和主要产品投入产出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营业成本真实性和会计核算准确性的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7、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0.55%、36.42%、34.64%、33.40%,呈“先上升后下降”趋势;2016年分类毛利率均有所上升,其中汽车零部件毛利率上升较快;发行人仅披露部分分类产品单位售价与成本情况,未披露电力电气零部件情况,同时部分产品单位成本变动方向与整体单位成本变动不一致,如2017年整体单位成本上升,而移动通信零部件、汽车紧固件单位成本下降约15%、10%;公司仅将综合毛利率与部分同行业公司比较,说明不够具体,且未按业务类别进行比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按产品或业务类别,结合单位价格和单位成本具体构成(包括单位料工费情况)及变化,说明主要项目毛利率的具体情况,同类别不同项目毛利率差异以及同一项目不同期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按产品或业务类别,并结合生产工艺、产品结构、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单位产品成本和价格等补充披露可比上市公司产品及用途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比性,针对可比性较强的产品补充分析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核查上述情况,并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2)结合成本核算方法、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等,核查综合毛利率和分项毛利率的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18、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分别为1,303.88万元、1,467.21万元、2,375.55万元、782.31万元,其中2017年职工薪酬;管理费用分别为2,915.72万元、3,547.26万元、6,019.52万元、1,815.38万元,研发费用分别为1,560.88万元、1,868.90万元、2,224.99万元、1,131.94万元;财务费用分别为-166.47万元、-333.26万元、712.13万元、-131.36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1)期间费用中主要项目在报告期各期的波动原因。(2)销售费用主要为职工薪酬、运输费等,请结合销售人员数量及薪酬变化情况,说明职工薪酬变动合理性;结合运输费的具体结构、销售数量、销售区域、费用承担方式等,说明变动合理性。(3)管理费用主要为职工薪酬等,请结合管理人员数量及薪酬变化情况,说明职工薪酬变动合理性;请说明研究与开发费的具体构成,如职工薪酬涉及的人数及薪酬变化情况。(4)报告期财务费用较低的原因,是否与借款规模相匹配,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财务费用资本化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期间费用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核查支付费用的主要对象的具体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等为发行人承担费用的情况,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9、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360.59万元、5,820.13万元、8,104.84万元、4,935.87万元,与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36.42%、71.83%、134.34%、103.18%。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较大的原因,是否与销售政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变化情况相匹配,是否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出现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核查并说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匹配情况。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招股说明书关于同行业公司列举不全面,不同章节所列同行业公司存在一定差异。请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补充:(1)披露同行业公司的选取标准,是否全面、具有可比性,并按产品类别,说明同行业公司的主要情况及财务数据,经营及盈利模式与发行人异同;招股说明书不同章节披露的同行业公司应保持一致性。(2)请认真分析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主要风险,在“风险因素”披露时应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3)请按产品或业务类别,披露公司所处行业全产业链(包括上下游各个环节)的简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流程、行业竞争状况等。(4)如有,请按产品或业务类别,结合同行业公司主要财务或业务数据、市场占有率或市场份额等,披露公司所处行业的整体状况及公司自身情况。(5)请结合重点业务、重点地区市场规模,竞争状况等,披露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未来发展的主要瓶颈与应对计划。(6)成本中外购件、外协加工等规模及比例较高,请结合生产流程,说明外购件、外协加工材料是否需公司作进一步加工程序,主要生产环节是否存在依赖外部供应商的情形,生产能力是否落后于同行业公司。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1,446.04万元、16,444.72万元、18,768.28万元、18,791.53万元,各期末其他应收款净额分别为858.26万元、1,772.79万元、111.01万元、96.14万元,仅披露坏账准备的计提总额,而未披露详细情况;各期末预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91.01万元、622.02万元、976.77万元、676.11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1)结合公司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说明同时存在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原因、应收账款余额及占同期收入比例均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属于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是否采用放宽信用政策、向客户压货等增加收入的短期政策。(2)详细说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过程及结果。(3)结合信用政策,说明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符合公司与客户的信用期约定,是否存在逾期的情形;逾期应收账款的金额与比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核查上述情况,说明对应收账款真实性和坏账准备计提合理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2)结合公司信用政策、各期末主要欠款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业务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的销售规模及业务占比等),核查主要欠款单位与主要客户的匹配性。

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存货余额分别为4,822.41万元、6,334.44万元、8,327.87万元、8,605.79万元,呈上升趋势;存货主要为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在产品等,未披露存货的库龄和期后周转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按产品或业务类别,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结构与变动情况,是否与公司的采购、生产及销售等存在重大差异,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存货主要为库存商品的原因,库存商品的具体明细,包括类别、数量及单位成本等。(2)各年末的存货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对于异地存货项目的具体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3)结合主要项目或合同,说明存货具体明细、年限、可变现净值计算等,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实地监盘的时间、地点、人员、监盘的金额和比例以及监盘结论,并说明对存货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的其他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7,750.00万元、7,082.30万元、8,473.88万元、8,141.28万元,在建工程分别为105.24万元、113.88万元、1,343.76万元、4,120.73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762.45万元、1,376.61万元、1,815.27万元、1,777.84万元;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未说明成新率;无形资产未说明具体摊销年限。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折旧年限、成新率,是否与生产模式相匹配,是否影响可持续经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依据,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是否发生闲置、废弃、毁损和减值。(2)在建工程具体项目及支出情况,预计完工时间,及完工转固后对折旧影响。(3)无形资产、长期摊销费用的摊销年限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资产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5、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末商誉146.91万元。请说明商誉核算的依据,是否按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及其结果,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出具核查意见。

6、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末其他非流动资产3,457.78万元,主要为预付的土地款、扩建厂房工程款及设备款。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其他流动资产具体构成、支付对象及期后变化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资产的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

7、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830.20万元、9,699.02万元、10,912.41万元和12,504.70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说明公司应付预付款项波动的原因。(2)结合应付票据的支付对象、合同、交易内容等,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开具不具有真实背景的票据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2)核查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与主要应付预付款项的对象之间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供应商或其他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结构等。

8、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情况,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稳定、可预期,是否可能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出具核查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填补措施,但未作量化分析。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采用最佳估计进行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披露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请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

10、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所开立或注销银行账户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设主体、用途、期末余额及大额资金流动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公司银行账户及银行存款的核查过程,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公司银行账户与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利益相关人存在账户混用的情形,并对公司银行存款真实性、资金流动合理性出具核查意见。

11、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提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未作量化分析。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对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或摊销费用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督促发行人充分提示风险。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结合员工数量变化、劳务派遣用工调整等,披露职工薪酬核算与相关科目变动情况的匹配性。

5、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原始财务报表和纳税报表之间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6、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1、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公司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2、发行人根据反馈意见对招股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时不应引用反馈意见问题作为标题,并注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