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77】【天箭科技】【2019-03-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在符合相关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我会详尽提供相关信息,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刻意隐瞒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信息。
2、2006年1月增资时,魏彪所认缴的300万元出资额系代陈亚平持有。2007年,魏彪根据陈亚平的指示将300万元出资额转让予楼继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魏彪代陈亚平持股的原因,陈亚平的身份,是否存在从事营利活动的限制,代持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纠纷,发行人是否还存在其他股价代持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四川省国际经济科技发展促进会的机构性质,是否为国资,如是,相关股权转让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2017年12月,新增三个股东禾兴创达、嘉华合达、科源天创。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新增合伙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其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全面核查该等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引入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并明确发表意见。
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三大股东楼继勇、陈镭、梅宏在发行人业务、资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未将三人列为共同控制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拆借的原因,拆借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是否支付利息,南充市科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业务有何关联,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注销的原因,是否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关联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在业务、供应商和客户等方面是否存在关系,最近一年及一期全部亏损的原因,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鼎天投资曾参与天成控股(600112)的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情况,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与潘琦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合作关系,在资产、人员、研发项目、客户、采购和销售渠道、相关知识产权及产品证书上与潘琦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无关联,A单位和B单位及所属集团与潘琦及其控制的公司有无业务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研发和办公的场所为租赁取得,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科技孵化园4,205平方米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且租赁房屋被设定抵押。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房产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法院查封及房产抵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何影响,是否存在搬迁风险,相关费用如何承担,发行人房屋租赁未备案是否合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须补缴的金额与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就发行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1、发行人在其他宣传资料中称主营业务是固态微波功率放大器,请发行人被披露:(1)固态微波功率放大器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弹载固态发射机、新型相控阵天线、微波高度发射机等产品是何关系;(2)发行人自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业务沿革情况,发行人作为一家民营企业,能够迅速切入市场的原因,核心技术来源;(3)伍文英的基本情况,创始团队退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陈海原为发行人董事,股份公司成立后未被选为董事;陈涛原为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8月辞去监事职务,继任者刘成梅10月辞去监事职务,股份公司成立后,第一届监事会主席李志刚辞去职务;2018年1月陈涛辞去副总经理,2月担任监事会主席;有限公司阶段财务负责人未披露,现任财务负责人王艳2017年8月才开始任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的原因,补充披露有限公司阶段财务负责人是谁,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监事会主席屡屡辞职、财务负责人变化是否存在深层次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请发行人说明独立董事王虹、杨建宇是否违反高校人士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关禁止性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请发行人说明:(1)从事军品业务相关资质是否齐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有关保密规定和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涉及军工的是否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2)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中介机构说明是否取得军工企业服务资质。
15、招股说明书披露陈镭曾分别获得航空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二等奖;国防科学进步一等奖及二等奖;电子科技集团科学技术三等奖。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奖项授予单位、具体的获奖主体、因何业绩而获奖,如涉及保密不适宜披露,请整体删除。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请发行人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设计稳定股价的方案,请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对稳定股价作出承诺。
17、请在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补充说明并在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关于业务模式的部分披露:(1)发行人销售的军品的具体定价机制、价格调整机制,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的相互影响关系;(2)招投标流程和要求,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发行人与竞争对手相比的主要优势,报告期发行人是否有不中标的情形;(3)各类产品的具体研制过程,研制过程中与客户的参与程度和具体环节,发行人如何保证研制能力的可持续性,主要的核心技术;(4)产品的各个生产环节、每个环节的原料投入和来源、所投入原料的主要作用和功效,有无嵌入式软件的采购和使用。
1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99.29%、99.80%、99.90%和100.00%,客户主要是各大军工集团下属单位,最终用户为军方;弹载固态发射机收入占比在90%以上。请在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1)按军品和民品进一步细分产品类别,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各期的收入结构;(2)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各期按军、民品分类的前五大客户的名称、收入金额及占比、交易内容以及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发行人合作年限等)、主要销售产品。
19、根据招股书中披露,公司的采购模式主要为自主采购和指定采购,其中以自主采购为主。请在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1)说明并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各类原材料的采购情况,包括金额和占比,以及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2)说明并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自主采购和指定采购的金额和占比,指定采购涉及的产品以及供应商、价格确定依据;(3)说明并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按军品、民品用原材料分类的前五大供应商、主要采购产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经营范围、与发行人合作年限等);(4)说明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及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情况,发行人各原材料的采购价格的波动是否符合行业趋势;(5)说明并补充披露民品各细分产品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销量变动情况。
20、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营业收入中弹载固态发射机收入占比在90%以上,军品收入在90%以上。(1)请在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按军、民品将产品进一步细分,并在招股说明书“盈利能力分析”部分披露报告期各期的各细分产品的收入构成,并结合各类产品的单价、销量的变化及原因分析各类产品收入波动的原因;(2)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季度按军品(包括总装、配套)、民品分类的收入情况。
21、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部分研发收入。请在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说明并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各期发行人签订的研发合同的情况、对手方、合同金额,各期末已签订合同的完成进度、确认在当期的收入及累计确认的收入;(2)研发收入的成本费用归集、核算方法;(3)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研发合同中,是否明确各阶段评审或审查合格后应确认的收入,如未明确,发行人如何确认相关合同的完成进度及对应的收入;(4)发行人与客户关于研发费用的结算方式,如研发未成功,客户是否仍按合同支付相关费用;(5)发行人作为总研发机构与其他研发单位签署分包合同,或作为参与机构参与研发项目相应的收入确认方式、会计处理,是否在合同中明确与其他合作研发机构的利益分配方式。请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发行人对于研发收入的核算及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对研发收入确认时点及金额的准确性执行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成本结构中直接材料占比在80%以上,2018年1-6月直接材料占成本的比重上升较为明显。请在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1)将各类产品进一步细分分析并披露产品成本的料工费构成,并结合导致各成本要素变化的主要驱动因素说明发行人各业务成本波动以及成本结构变化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和收入匹配;(2)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同和类似业务成本的结构情况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成本结构的合理性;(3)说明成本的归集是否完整,成本在各期间之间的分配、在各业务或产品之间的分配是否准确;(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合发行人主要生产流程、《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相关内部控制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2.79%、50.21%、55.08%和47.03%。请在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1)将各产品进一步细分,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各期毛利、毛利占比以及毛利率的情况;(2)请结合各期销售的具体产品(进一步细分类别)的销售单价、单位成本和收入占比的变化原因量化分析毛利率的波动原因;(3)请结合发行人的产品类型、业务模式、销售单价和单位成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详细分析发行人和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毛利率及其变动、与同行业之间的差异及合理性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法、程序、结论。
24、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期间费用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99%、9.01%、18.28%和7.78%,2017年期间费用的上涨主要由股份支付造成管理费用增长所致。(1)请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实施的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况,包括实施时间、授予份额、行权条件、员工购买价格,每股公允价值的金额、确定依据及与股份支付前后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每股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每股公允价格对应的动态以及静态市盈率;(2)请说明发行人研发费用波动的原因,研发费用的数据来源、费用构成、核算方式,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研发投入和计入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的主要差异、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以及资本化的时点和金额是否准确。保荐机构以及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请说明合同中与主要客户约定的关于换货、退货和索赔的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索赔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客户、金额、单价、数量、原因、发出及退换时间等,请说明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保荐机构以及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历次工商变更登记时间。
2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分别为3,977.93万元、3,324.38万元、2,225.76万元及4,301.28万元,主要为商业承兑汇票。请补充说明发行人期末尚未兑付商业承兑汇票的主要出票人,相关票据是否存在出票人无法承兑或拒绝付款的风险,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票据违约的情况。保荐机构以及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5,382.59万元、10,339.23万元、13,884.31万元以及15,460.80万元,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0.48%、72.08%、83.97%及136.14%,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90、1.82、1.37和0.77。(1)请说明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和实际执行情况,并结合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和实际执行情况说明应收账款的增长幅度高于收入的增长幅度是否由于放宽信用政策;(2)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核销、减值计提、坏账准备收回转回的情况;(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质押、转让的应收债权,如存在,请具体说明相关情况、会计处理、对经营业绩的影响;(4)请列表详细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在期后的回款情况,并分析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和逾期未收回的原因;(5)请详细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下降的原因和合理性;(6)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审计结果。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8,075.02万元、9,133.57万元、7,161.22万元和8,273.03万元。(1)请补充披露按军民品分类的存货明细情况;(2)请说明各期按军民品分类的在手订单数量、订单金额,新增、结转的订单数量、订单金额;(3)请列表详细说明报告期各期在产品、产成品、发出商品是否均有合同(订单)支出,期后发出及实现收入的情况;(4)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如何保证发出商品盘点的完整性以及如何识别确认发出商品的权属情况;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的监盘情况;(5)请说明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测算过程以及各项数据获取的依据,并结合存货的账龄情况说明存货的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尤其关注各存货项目减值准备的考虑是否谨慎,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 4,622.51万元、6,222.84万元、5,225.00万元及9,949.73万元。请在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1)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的主要供应商、采购的主要内容、期后结算情况,各期末应付账款的主要供应商是中新增供应商的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往来、采购入库情况;(2)请说明报告期内应付账款的发生额和支付情况,是否具有采购合同或者订单支持以及最终收款方是否为货物或服务提供方;(3)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进一步核查账龄超过一年的应付账款的相关对手方、主要采购的商品、金额,长期挂账未支付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
31、请补充披露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
32、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与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予以说明。
3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3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3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36、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实施完毕。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相关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3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