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78】【安宁股份】【2017-09-2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部分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实、实物出资未经评估、出资未经验资机构验资、党政机关作为股东出资、增资、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未经股东会决议、国有股权转让未履行必要程序、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等瑕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历次出资、增资、股权转让及回购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履行必备程序,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可能受到有权主管部门的处罚;发行人采取的相关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发行人是否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发行人全部历史沿革及股权演变合法性的确认文件。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上述情形是否构成此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2、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与攀钢钒钛于2011年6月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书》和《长期合作协议书》,约定发行人将其生产的铁精矿优先供应给攀钢钒钛 ,同时攀钢钒钛向发行人提供2亿元长期供货保证金 。2011年7月18日,罗阳勇与攀钢钒钛签署《股权出质合同》,罗阳勇将持有的发行人2,500万股 股份质押给攀钢钒钛,作为对攀钢钒钛2亿元供货保证金的补充担保,另有东方钛业35%股权质押。(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间接股东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查封的股份,以及占发行人股份的比例;(2)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形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股权清晰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股权质押和冻结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发表意见。

3、请保荐机构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已转让或注销的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4、招股书披露,东方钛业成立于2006年6月9日,设立时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70%的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妻刘玉霞持有30%的股权,经过股权转让和股东增资,现由公司持股35%,攀钢集团持股65%。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东方钛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董事会成员、主营业务及主要财务数据等;(2)发行人向攀钢集团转让东方钛业股权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3)补充说明东方钛业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

5、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1宗采矿权,保有钒钛磁铁矿资源储量2.96亿吨,可采30年以上。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相关采矿权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时间、证号、区域面积、有效期限、每年支付的各种税费及价款;对应矿种、储量、品位、赋存状态、地质条件、采选条件、各矿种目前的可采品位、技术经济评价等;上述信息的披露,须以国土资源部等权威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依据;(2)补充披露采矿权延续需履行的手续,期满续期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2)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拥有探矿权,如有,目前所处的探矿阶段、已探明储量,探矿权有效期满后的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涉及采矿权申请及申请情况。

6、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安全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多项业务许可资质。请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是否拥有生产经营必备的业务许可资质,发行人通过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具体内容、有效期、取得方式及其对发行人生成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并就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认证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

7、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存在23宗临时用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发行人是否全部取得临时用地许可,临时用地的续期情况及是否涉及使用农地的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具体情形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和规定;(2)说明目前临时土地的用途,发行人未来使用规划。如不能使用,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在安全事故和纠纷的具体情况、处理意见及整改情况,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补充说明是否造成发行人停产,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及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发表意见;(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结合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规定核查并披露安全事故涉及承包单位是否具有资质和条件继续履行工程合同。

9、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是否属于行业共有特点;(2)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交易内容,包括采购产品、采购价格,采购数量,是否公允定价;(3)第一大客户攀钢集团目前对公司产品总需求量、公司产品占其同类产品采购总额的比例,是否有针对发行人的未来业务发展的框架性计划;(4)结合相关市场前景、竞争对手、合同条款等情况,详细分析公司同攀钢集团交易的可持续性,是否存在替代风险,发行人有何防范和应对措施;(4)请保荐机构说明报告期内新增客户的拓展方式和拓展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对攀钢集团存在严重依赖,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充分提示风险。

10、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关联交易。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部分补充:(1)结合同类交易价格、占同类交易的比例等,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2)公司曾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行为,请说明存在上述情况的原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3)发行人曾与关联方发生票据融资行为,请说明报告期内票据融资的合规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法律风险。(4)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控制甘肃东方钛业有限公司,后转让。请说明甘肃东方钛业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要业务与经营状况等,其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股权转让是否属于真实转让。(5)公司关联方披露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隐性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5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62,471.19万元、62,570.44万元、52,620.2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4.66%、85.46%、71.32%。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按具体业务类别、销售模式等,列示报告期主要客户的具体情况及销售变化情况,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2)对于报告期新增、减少和交易金额长期较大等特点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客户的背景,是否与发行人具有关联关系;分析是否存在异常客户的情形,如有请详细披露其主要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主要客户业务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2、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5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26,820.67万元、26,197.74万元、21,641.56万元,占当期采购比例分别为53.63%、67.60%、52.14%。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按具体采购类别等,披露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及其变化的原因以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对于具有报告期内新增的、交易金额长期较大等特点的主要供应商,请补充披露其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2)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不同供应商如何定价及主要服务的市场价格情况,发行人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之间交易规模占供应商整体业务的关系,如收入占比、产品种类占比等,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业务依赖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主要供应商业务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3、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83,678.35万元、73,779.66万元、73,210.63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按产品或业务类别等,比较公司的销售收入、销售数量等与同行业公司同类产品之间的差异,分析销售收入、销售数量及价格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公司是否一致,并披露原因;销售价格变化与相关产品的行业指数是否存在明显差异;销售量、采购量、生产量、存货变化、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等之间的匹配关系。(2)业务类别下,按客户性质和规模披露公司销售收入的具体情况;披露不同产品的销售区域、客户等分布情况与集中度,是否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及客户依赖;若有,请在风险因素部分尽量进行量化分析。(3)按产品类别,披露公司的销售模式及不同销售模式下,同一类产品的销售政策、信用政策等是否存在明显差异。(4)按产品类别,说明销售收入的回款情况,按不同回款方式(如现金、现汇、票据、赊销等)分别披露,是否存在由第三方代收资金或第三方替客户付款的具体情形,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发行人与客户的交易规模是否与客户业务相匹配,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营业收入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4、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分别为38,640.80万元、42,083.80万元、41,587.98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等变动情况及原因,以及上述构成和变动与发行人报告期的产量、销量、收入与存货变动、原材料采购与使用等情况是否匹配。(2)报告期内电煤水气等能源消耗的数量、金额等,请说明变化原因及与营业成本、生产量等变动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核查营业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5、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毛利率分别为53.82%、42.52%、43.63%,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结合成本核算方法、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等,说明综合毛利率和分项毛利率的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准确。(2)按产品或业务类别、境内外销售等,并结合生产工艺、产品结构、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单位产品成本和价格等补充披露可比上市公司产品及用途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比性,针对可比性较强的产品补充分析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公司毛利率真实性、合理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6、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分别为10,657.29万元、9,412.71万元、7,549.37万元,管理费用分别为8,422.29万元、6,378.15万元、6,592.33万元,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财务费用分别为3,831.96万元、 3,910.02万元、3,891.74万元,波动较小。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请补充披露期间费用中主要项目在报告期各期的波动原因,期间费用率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明显差异。(2)销售费用主要为运杂费,请结合业务类型、公司与客户、供应商关于运输费用的约定,相关运输合同数量、种类和具体条款等,说明运输费用规模与销售量、采购量之间的匹配性。(3)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下降较多,请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者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期间费用真实性与合理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7、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分别为21,956.21万元、4,870.53万元、6,210.12万元,与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43.75%、71.92%、50.10%。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且与当期净利润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公司的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是否与销售政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变化情况相匹配。(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勾稽情况。(3)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是否与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变动相匹配,请分析原因及合理性。(4)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情况。(5)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8、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弘扬钛业、洪友矿冶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及主要财务数据等;(2)弘扬钛业、洪友矿冶转让股权及荣继华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股权受让方或增资方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税收缴纳及价款支付情况,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3)补充说明自然人股东近五年的个人经历,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其他业务往来,其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是否存在采购销售交易或其他往来。

19、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弘扬劳务的主营业务情况,历史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劳务分包或其他业务往来。

20、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公司存在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关联方借款的原因及用途,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是否收取资金占用费及其定价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上述资金拆借行为的合法性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发表意见。

2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各项核心技术的具体来源和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技术纠纷。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科研院所、其他公司合作研发或委托开发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时间、价款、研发成果归属或使用方式、收益分配形式、保密条款、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生产环节的环保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液体废弃物等情况;(2)补充说明污染治理情况、因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最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核查过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3)请就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因环保问题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尚有原矿地磅房 、一车间新线厕所、一车间办公楼、3#配电室、20立方浮选配电室、三道拐地磅房不动产登记证正在办理中。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上述房产权证的办理进展。

2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数及缴纳比例,未缴纳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以及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25、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劳务分包情形。

26、请保荐机构结合钛铁矿石市场价格说明公司产品价格波动的合理性。

27、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结合市场现状,包括价格走势、市场竞争情况、市场容量等,以及公司拟实施的市场开拓措施,分析披露募投项目的盈利前景和项目风险,募投项目实施完成后新增产能、产量、经营规模是否具有足够的市场消化能力,与市场需求变化是否匹配。

28、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存在两起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均为发行人诉公路使用收费纠纷,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上述案件的进展。

29、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与攀商行瓜子坪支行于2016年1月28日签订《借款合同》,公司将编号为C5100002010122120102518的采矿权抵押给攀商行 ,抵押期限自2016年1月30日至2021年1月30日。请保荐机构补充披露上述抵押合同主债权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抵押物被债权人处置的风险。

30、报告期内,发行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

31、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1)披露同行业公司的选取标准,是否全面、具有可比性,并按产品类别,说明同行业公司的主要情况及财务数据,与招股说明书其他章节披露的同行业公司应保持一致性。(2)请认真分析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主要风险,在“风险因素”披露时应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3)按产品或业务类别,披露公司所处行业全产业链(包括上下游各个环节)的简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流程、主要产品价格变动、行业竞争状况、行业生产能力及产量等。(4)按产品或业务类别,结合同行业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市场占有率或市场份额等,披露公司所处行业的整体状况。(5)请结合重点业务、重点地区市场规模,竞争状况等,披露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未来发展的主要瓶颈与应对计划。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2、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4,790.29万元、8,550.12万元、23,169.57万元,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211.39万元、5,807.52万元、5,606.59万元,各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726.71万元、1,117.65万元、2,027.42万元;各期末预收款项账面价值分别为1,428.00万元、2,839.41万元、3,590.81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1)公司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标准为1年以内、5%,1-2年、10%,2-3年、20%,3-5年、30%,5年以上、100%;对合并范围内关联方交易组合个别认定不存在回收风险的,不计提坏账准备。请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同行业公司和公司实际情况,说明坏账政策是否谨慎,账龄分析法计提标准是否偏低;公司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时,针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之后,是否再纳入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款项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披露应收票据的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票据种类、出票人、期限、回收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背书、转让等,是否存在坏账风险。(3)公司的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及原因,与应收票据、应收款项、预收账款等变动的匹配性;对攀钢集团及其子公司部分应收账款期限较长的原因,是否可收回。(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上升加快的原因,应收款项周转率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属于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可能影响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4)各期末主要欠款单位与主要客户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客户或欠款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业务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5)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是否符合公司与客户的信用期约定,是否存在逾期的情形。(6)逾期应收账款的金额与比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1,728.08万元、8,127.05万元、5,833.08万元,呈快速下降趋势。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按产品或业务类别,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结构与变动情况,是否与公司的收入、成本及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产品的产量、销量等相匹配,上述情况及周转率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2)各年末的存货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对于异地存货项目的具体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3)结合存货具体明细、年限、可变现净值计算等,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实地监盘的时间、地点、人员、监盘的金额和比例以及监盘结论,对于未结算项目成本的监盘情况,并说明对存货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的其他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或摊销;补充说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累计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确定依据,固定资产是否发生闲置、废弃、毁损和减值;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新率,是否影响可持续经营。(2)处置石灰矿相关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原因、定价依据与公允性、与交易对手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合规。

35、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5,402.50万元、5,402.50万元、5,546.5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分别为13,440.50万元、13,660.26万元、14,781.71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结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资产的经营情况,披露资产减值计提的方法、过程与结果,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6、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长期待摊费用账面价值分别为206.81万元、31,580.54万元、32,889.79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长期待摊费用相关支出的发生时间、金额、性质等具体情况,未列入当期费用的依据是否充分,后续摊销的依据和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7、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付票据账面价值分别为15,111.85万元、12,877.13万元、17,048.49万元,应付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2,538.90万元、23,009.28万元、17,684.99万元;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1,681.08万元、562.53万元、2,587.90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应付账款、预付款项波动的原因,是否与营业成本、存货等科目变动及原材料采购量等相匹配。(2)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与主要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付款项的对象之间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供应商或其他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结构等。(3)报告期内开具应付票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票据种类、收票人、期限、对应保证金等,不具有真实交易的票据数量与金额比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8、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预计负债账面价值分别为205.20万元、3,868.77万元、4,204.10万元;此外,报告期内计提维简费、安全生产费。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1)预计负债的计提依据、计算方法与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的规定。(2)报告期内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等科目的计提依据、计算方法与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的规定。(3)报告期内未决诉讼的原因与进展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9、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0、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1、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结合员工数量变化、劳务派遣用工调整等,披露职工薪酬核算与相关科目变动情况的匹配性。

43、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原始财务报表和纳税报表之间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44、公司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请补充审计后更新相关申报材料,并说明发行人在行业、业务与财务等方面是否发生异常变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5、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46、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公司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