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79】【雷赛智能】【2019-04-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公司成立以来,发生多次增资、股权转让、股权继承。申报前通过增资和股权转让引入多名新股东。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税收缴纳等情况,是否履行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历次增资、股权转让、股权继承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2)历次引入的新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其他业务往来,其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是否存在采购销售交易或其他往来,发行人的业务拓展是否依赖新股东,是否存在对赌协议;(3)李卫平、施慧敏多次受让、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原因,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自然人股东近五年从业经历、目前是否在公司任职;黄桂香等20位自然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又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监管的情形;(4)申报前一年引入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为法人需披露其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近五年从业经历(自然人股东)、入股原因,新股东(追溯至自然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5)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李卫平先生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发行人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未将施慧敏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是否存在规避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形;(2)实际控制人与亲属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是否约定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3、2010年,雷赛科技收购雷赛机电的业务、人员和相关资产、负债,雷赛机电注销登记。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雷赛机电的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发行人收购雷赛机电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收购过程中发行人与雷赛机电的股权结构均进行调整,相关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发行人接收雷赛机电的业务、资产、人员、负债的情况,相关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办理产权变更;(4)雷赛机电历史上是否涉及集体或国有出资,是否拥有集体或国有资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东人数较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是否构成《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2)结合各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时间、目的、具体股权结构及变更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涉嫌规避证券法有关公开发行规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商标和技术合同诉讼纠纷。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主要争议,涉案注册商标是否为发行人核心商标,涉案技术在发行人产品的应用情况,是否为核心技术;(2)量化分析上述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性的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发行人向深圳市百旺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厂房和宿舍,未能就相关房产取得产权证书;发行人租赁的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桃源塘朗工业区B区塘益路399号塘朗朗景楼AB栋503、606、607房,出租人未提供清晰表明该租赁房产产权权属的证明。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租赁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涉及集体建设用地或划拨用地、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发行人租赁上述有瑕疵的房产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由外部机构代缴部分驻外省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社会保障具体执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以及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外部机构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8、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瑞赛智能、Leadshine America, Inc.和American Motion Technology, LLC.等关联销售的情况,金额分别为434.06万元、485.32万元、534.05万元及368.36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向关联方销售的产品类型、数量、单价及金额,与向独立第三方销售的同类型产品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关联销售价格的公允性和关联销售的必要性、持续性。

9、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11.37%、9.12%、8.90%及9.56%,客户集中度较低;同时存在向前员工控制企业销售的情况。(1)请发行人按照控制器、驱动器及电机等业务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各业务前五大客户的单位名称、销售内容、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逐一分析各个客户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和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中山市雷立机电有限公司为前员工持股公司,请保荐机构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前员工持股公司为公司客户的情况;前员工持股公司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及股权演变过程,经营规模与注册资本、员工人数是否相匹配,公司向其销售价格的公允性,进一步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的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3)列表说明报告期内上述各个业务主要客户的经营规模、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年限、合同签订周期或期限、报告期客户采购公司产品占同类产品的比例;(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不同客户的开发方式、订单获取途径及具体的执行情况;(5)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不同业务类型,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发货方式、验收方式、收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如属于订单式或一年一签的合作方式,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24.97%、25.67%、27.85%及25.86%,供应商集中度较为稳定,主要为电机、IC类、五金件供应商以及外协厂商。(1)请发行人按照控制器、驱动器及电机等业务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各业务下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逐一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或新减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同类产品不同供应商采购价格的对比情况分析;(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本演变情况、营业范围、经营规模、采购金额占供应商收入的比例等情况,说明上述供应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前员工控制公司成为供应商的情况;(3)主要供应商目前对该类产品的总销售量、公司销量所占比例,供应商的经营规模与公司对其采购金额是否匹配;(4)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运输方式、发货及验货方式、采购方式、付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1、报告期内,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36,819.13万元、42,324.98万元、53,546.51万元和32,257.25万元,主要来自于控制器、驱动器、电机和智能一体式电机的销售收入,该四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5.00%、94.45%、92.90%和91.51%。(1)请发行人结合下游行业总体需求及行业政策变化、自身的产能结构变化等因素,通过量价方式详细分析各年各业务销售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下游行业的发展状况,进一步说明各个业务销售收入变动的合理性及未来持续增长的可持续性;(3)结合各业务类型毛利率、期间费用率、非经常性损益等变动情况,进一步披露分析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变动的匹配情况;(4)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不同客户类型、业务类型及销售模式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说明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同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分析发行人收入政策的合理性,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比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2、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金额分别为19,403.07万元、23,237.49万元、29,744.54万元及18,385.88万元,营业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2.70%、54.90%、55.55%和57.00%,占比小幅提高;营业成本结构以原材料成本为主,主要原材料为电机、IC类电子元器件和五金结构件类等。(1)请发行人按照控制器、驱动器、电机和智能一体式电机四大业务类型,分类披露不同业务主营业务成本的明细构成情况及变动原因;(2)请发行人列表披露不同业务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的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公开价格的对比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公开价格和大宗交易价格走势;同种原材料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对比情况,同一供应商同种原材料各年采购价格的变动情况;(3)进一步说明外协加工的主要工序、是否属于核心工艺以及外协加工的必要性;主要外协加工商的具体情况、关联关系核查情况、外协加工费用的变动情况,外协加工费的确定方式、定价公允性以及不同外协加工商的价格对比情况;(4)披露报告期内不同业务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量、消耗量及其与产品产量的匹配情况;(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各期成本确认是否完整,说明公司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47.30%、45.10%、44.45%和43.00,毛利率呈现逐年小幅下降的趋势,其中控制器产品毛利率70%以上、毛利率较高。(1)列表披露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中各类细分产品的毛利率、毛利率贡献率及毛利率贡献率的变动率,分别分析各年各个细分业务的单价、单位成本变动情况及其对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影响分析;(2)报告期控制器产品毛利率较高且呈增长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控制器、驱动器、电机和智能一体式电机四大业务类型中同种业务销售不同客户类型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分析,同一客户各年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分析;(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选取范围及合理性,结合业务模式、采购销售模式、产品类型及销售占比、客户类型等因素,对主要细分业务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业务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进一步说明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不一致或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4、报告期内,公司的三项期间费用合计金额分别为9,825.01万元、11,119.38万元、14,646.97万元及7,574.6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68%、26.27%、27.35%及23.48%,2015年至2017年期间费用金额逐年增长、期间费用率整体较为稳定。请发行人:(1)逐一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2)结合同行业对比情况,详细说明销售费用率较高、管理费用率较低的合理性;运输费与营业收入、业务量变动的匹配关系;说明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3)补充说明报告期职工总人数、各部门职工薪酬、员工人数及当年新增新减人数、平均薪酬,说明各部门人员数量及平均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比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当地上市公司平均薪酬以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薪酬水平,说明公司员工薪酬的合理性;(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和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5、报告期内,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3,762.56万元、4,386.58万元、5,347.22万元及2,834.3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22%、10.36%、9.99%及8.79%。(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方法,披露具体内容、金额占比及其波动的原因,研发人员构成和研发实力是否相匹配;费用化和资本化划分的具体依据,说明是否存在在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之间任意调整以操纵营业利润的情形;(2)说明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如有,请逐项说明资本化的确认时点和依据,请申报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6、2018年3月,李卫平向其控制的一人公司雷赛实业、其姐李卫星分别转让股份1500万股、49万股,转让价格均为2.57元/股;同月,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通过增量发行、存量转让的方式向部分员工授予股份,其中:增量授予雷赛志成投资、雷赛团队投资、雷赛三赢投资、田天胜等共计13名员工1,600万股,每股价格3.6元;存量转让由李卫平授予周青霞、黄桂香、胡新武、杨立望和王万忠等239万股,授予价与前同;雷赛智能将本次股权激励作为股份支付处理,并按三年内分期确认。请补充说明发行人按照评估价作为本次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合理性,对应2017年末净利润的PE倍数是否符合行业估值水平,结合增资协议的具体条款,充分论证分期确认本次股份支付费用的依据是否充分;李卫平向李卫星转让49万股的部分是否需要作为股份支付予以处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18、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瑞赛智能、Leadshine America, Inc.、American Motion Technology, LLC.销售运动控制产品,合计金额为434.06万元、485.32万元、534.05万元和368.36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是否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定价是否公允,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调节利润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注销或转让关联方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注销或转让原因、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或转让的情形,相关转让是否真实,注销程序是否合规,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共58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96项。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的形成过程、取得方式,各专利、软件著作权开发者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如为受让取得,请说明该专利、软件著作权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取得时间,出让方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结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说明曾任职于竞争对手的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作为技术水平领先的国内厂商,核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且部分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依据,是否存在夸大或误导投资者情形;(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合作研发的情况,但存在技术合同纠纷,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信息披露是否真实、一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具体内容、有效期、取得方式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发行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应当具备的全部资质,并就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资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

22、关于环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2)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2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包括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对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披露。

24、发行人的生产模式采取外协生产和自主生产相结合的方式。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外协加工的内容、合作模式、主要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是否将主要生产工序委托外协厂商,外协厂商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提供外协服务,发行人对外协厂商是否形成依赖;(2)外协厂商是否曾经或现在为发行人控制或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是否与发行人保持独立;如存在关联关系,请说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为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或费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向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内容为电机、IC类电子元器件。IC类电子元器件是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多数是由国外厂商研发生产,国内并无相应的配套企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发行人产品的生产流程,说明发行人在主要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核心技术或工艺,发行人是否具备技术优势、是否具备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2)发行人采购电机、IC类电子元器件的供应厂商基本情况,所采购的产品市场供应是否充足、是否集中或垄断于少数供应商,发行人是否依赖进口核心零部件;如存在,请说明对发行人的影响及应对措施;(3)结合发行人主要产品核心部件的采购、外协加工等情形说明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及市场地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前次申报材料显示,重庆雷亚机电有限公司、中山市雷立机电有限公司及福州赛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曾为发行人员工。目前,中山雷立、重庆雷亚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是否在经销商中拥有权益;(2)中山雷立、重庆雷亚是否归发行人或其关联方控制,与发行人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为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费用或调节利润;(3)发行人直销收入占比94%,请说明发行人获取订单的主要方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2017年,公司在通用运动控制器市场的占有率分别为23.31%、16.05%和16.63%,位居行业第二位;在步进系统市场的占有率分别为33.82%、38.12%和37.13%,稳居行业首位;在伺服系统市场的占有率分别为0.82%、0.79%和0.80%。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1)引用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来源的基本情况,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或付费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为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2)详细说明发行人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的计算依据,报告期内发行人市场占有率的变动情况,发行人关于市场占有率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形;(3)发行人所获荣誉、奖项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竞争优势的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请删除招股说明书中的广告化用语。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发表明确意见。

2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同行业主要企业(包括境内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请按照公司市场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目前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2)结合发行人的业务模式说明发行人核心竞争优势及未来发展趋势,发行人在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3)发行人是否拥有关键的核心技术、突出的研发优势、创新的业务模式以及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独立董事周扬忠在高校任职,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2)2018年1月,发行人董事康伟、董事会秘书唐亚卓、监事荣玉玲同时离职。说明离职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发行人有4家全资子公司,1家控股子公司,1家参股子公司。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设置各子公司的商业合理性,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是否存在通过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是否存在大额补税、大额税收处罚的风险;(2)参照发行人标准披露雷赛软件的基本情况;(3)控股和参股子公司中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子公司的权益;(4)参股子公司雷赛菊园第一大股东为上海菊园物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说明发行人参股雷赛菊园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5)子公司雷赛控制的其余股东为雷赛同心投资、雷赛协力投资2家员工持股平台,说明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子公司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发行人产品专业性较强,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部分,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行业竞争优劣势及行业地位,尽量避免使用行业术语;如果行业术语难以避免,请使用简单生动的日常语言加以解释,解释时要避免使用其他行业术语。

32、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曾于2014年申报创业板,通过发审会后撤回申请。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补充说明:前次申报审核情况(包括反馈意见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撤回申请原因、是否存在实质性发行障碍及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33、关于聘请第三方。请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补充说明:针对此次首发上市申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是否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聘请第三方的情况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规定,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34、关于货币资金,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以下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审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无业务背景转移资金或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回款单位与合同客户不一致的情况,以及销售回款是否均转至公司账户,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7,434.40万元、9,380.56万元、11,255.91万元及15,647.5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43%、19.12%、18.10%及41.73%,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长、2015年至2017年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为稳定;2015年末至2018年6月末,公司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比例分别为89.03%、92.48%、93.83%和95.51%。(1)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控制器、驱动器、电机和智能一体式电机四大业务类型形成的应收账款情况及其占各业务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及变动分析,各期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分析、与前五大客户的匹配情况;(2)发行人是否曾通过关联公司代收国外销售货款的情况,若存在,请详细说明代收货款的原因、具体情况及该收款方式对发行人出口退税、外汇结算的影响;(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具体的信用政策、客户信用期、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变更,报告期信用期内外应收账款的金额及占比情况,超过信用期应收账款形成的具体原因、款项性质、对应的业务类型、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及后续款项支付情况;(4)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况,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5)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信用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原因,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谨慎性,并发表意见;(6)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是否存在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服务时间出现延迟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原因而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7)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程序、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果),并发表核查意见。

3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收款的个人账户、关联方账户的情况,若存在,请进一步披露该等账户的开户、交易、注销情况,对非发行人账户收款的内部控制情况,内控是否有效、完备;非发行人账户代收款事项清理之后,发行人银行账户及收付款的管理是否规范,内控是否完备;(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收款、付款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

37、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962.41万元、8,468.25万元、11,724.21万元和14,762.56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21.75%、22.24%、29.25%和33.47%;主要存货为原材料、库存商品,2018年6月末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占存货比例为74.01%。(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存货的库龄结构,说明一定期限以上存货的具体构成、形成的原因、金额变动的合理性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2)请说明报告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的订单支持率、期后结转率及期后销售比例;(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计提比例及计提过程,根据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和计提比例等因素,说明相关存货跌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盘点地点、盘点时间、盘点人员、盘点方式及结果(包括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时间、监盘地点、监盘人员及结果);(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流转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8、2015年末至2018年6月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分别为2,876.75万元、3,166.99万元、3,167.83万元和3,208.34万元,固定资产金额较小,主要为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办公设备、模具和生产设备等。(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类固定资产中主要资产的具体情况及金额占比,部分资产成新率较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是否存在更换或对现有主要设备进行更换或升级的需要,更换或升级相关设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利润造成的影响,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废弃的情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过程、计提年限、残值率,请会计师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及摊销未计提或未足额计提的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的折旧或摊销年限、残值率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9、报告期,在建工程主要为雷赛智能上海产业基地项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雷赛智能上海产业基地的项目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的情况、预计转固时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在建工程发生额、转固金额及转固时间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执行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40、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递延所得税的形成原因、计算过程及后续结转情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1、关于应交税费:(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应交税费的具体情况及金额占比;(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期初应交税额、本期计提数、实际缴纳税额、期末应交税额,说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各期金额变动的合理性,及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金额,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金额、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2、请保荐机构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4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4、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披露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四、其他问题

45、请发行人:(1)逐项披露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2)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政策及变动趋势、产品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的发展水平、技术发展状况等,说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3)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概算情况,项目用地的落实情况,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市场拓展风险和劳务采购风险等;(4)结合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并披露;(5)结合市场前景、在手项目及未来业务的开拓情况,进一步说明营业收入增长预测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4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律师出具专项说明文件,全面、充分的比较发行人前次申报和本次申报的全套材料差异情况,材料内容是否存在矛盾、遗漏以及重大差异,并发表核查意见。

47、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