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81】【朝阳科技】【2019-07-05】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历史上有4次增资和1次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价款支付情况、是否缴清相关税费;(2)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直接和间接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利益输送安排;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持有发行人股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珠海健阳为发行人持股平台。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范围、选定依据、近五年从业经历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出资资金来源;(2)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离职转让股份的约定,增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申报后合伙份额变动,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如有外部自然人股东请说明身份信息及近五年从业经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发行人关联方共9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注销或转让原因;报告期内及期后关联企业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费用或调节利润的情形;(2)对外转让关联方是否属于真实转让,受让方是否存在代持,目前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3)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有9项注册商标、78项专利和2项软件著作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专利技术和软件著作权的形成过程、取得方式,各专利发明人、软件著作权开发者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如为受让取得,请说明该专利、软件著作权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取得时间,出让方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相关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产品;(3)结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说明曾任职于竞争对手的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结合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东莞厂区的配电房、废品仓、机修房和保安室四处建筑未取得房产证,建筑面积合计803.64㎡。公司向东莞市企石镇旧围村租赁三栋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建筑物,房屋建筑面积合计4,542.90平方米。发行人在越南有一处工业用地,同时在越南、印度租赁4处房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性质、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土地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募投项目是否取得权属证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存在落实风险;(2)发行人租赁的房产是否涉及集体土地或划拨地,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出租方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存在搬迁风险;(3)境外自有或租赁土地、房产的取得是否符合当地法律规定;(4)部分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是否属于合法建筑,发行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存在瑕疵,并说明瑕疵房产对发行人利润的影响,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境内外多次受到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行政处罚的发生原因、整改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2)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注销1家子公司,目前有5家子公司,在香港、越南、印度从事经营活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设置各子公司的商业合理性,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是否存在通过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是否存在大额补税、大额税收处罚的风险;(2)子公司中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子公司的权益;(3)发行人设立境外子公司是否经过发改、外汇、商务等规定的备案或批准程序,报告期内境外经营是否是合规;(4)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子公司的情况,注销或转让原因,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注销或转让后资产、人员、业务等处置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部分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主要税收政策及税收优惠信息,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与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报告期内,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天津凯昇、东莞律笙、香港律笙、越南律笙、莱芜朝阳和印度律笙。请发行人:(1)说明耳机成品、电声配件及其他产品生产线在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分布情况,以及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主要产品、产量、规模,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各期编制合并报表的内部抵消调整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沈庆凯、郭丽勤为发行人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担保是否收取担保费,按市场担保费率测算应收取的担保费用金额及对发行人各报告期业绩的影响,补充披露对发行人独立运作能力的影响分析。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33,054.19万元、36,785.86万元、46,740.39万元和32,491.6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36%、77.89%、72.25%和73.13%,客户集中度较高。请发行人:(1)按照电声产品制造商、智能终端及电声产品品牌商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说明发行人向万魔声学、永保电子、魅族科技、歌尔股份同时销售耳机成品、电声配件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歌尔股份同时为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3)披露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注册时间、经营地址、经营规模及股权结构等,与主要客户的主要条款、销售产品、获取方式、金额、结算支付条款、合作年限等;(4)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下游行业较为分散而发行人自身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况及其合理性,结合发行人向主要客户的供货份额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及业务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5)说明主要客户的明细构成情况,分析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额、次序变动的原因;(6)说明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同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对客户的核查方式、程序、范围、比例等,并发表明确意见。
1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营业务收入的省份构成、国家构成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销售区域集中在华南、华东地区的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是否与下游行业主要公司分布一致。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关于原材料采购及供应商。请发行人:(1)披露主要原材料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而不是占营业成本的比例;(2)说明主要材料采购量、消耗量与产销情况的匹配性,各期喇叭、线路板采购数量远大于耳机成品产销量的原因及合理性;(3)披露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报告期内塑胶件、喇叭、线路板、五金配件、塑胶料、漆包铜线、连接器件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4)分别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情况,包括采购金额、数量、价格、占比,说明同种原材料采购价格在不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以及报告期内各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次序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5)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采购方式、采购内容、定价方式、结算方式等,说明主要供应商的明细构成情况;(6)说明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关系、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对核查方式、程序、范围、比例等,并发表明确意见。
14、关于外协生产。请发行人:(1)在招股说明书“生产模式”部分详细披露外协工序、外协生产原因及合理性和必要性,各期外协生产总额及其占营业成本的比例;(2)说明外协生产价格的定价依据,各工序不同外协厂商生产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其原因,以及与市场价格水平的对比情况;(3)说明2016年对加工商的核算方式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的原因,报告期内对外协厂商相关业务核算流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4)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外协厂商来自发行人的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例,主要业务是否依赖于发行人,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发行人外协生产模式的合理性、必要性,外协厂商的独立性、加工价格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15、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通过OEM模式和ODM模式开展经营。请发行人:(1)在招股说明“公司经营模式”部分详细披露OEM、ODM模式流程以及二者区别;(2)披露报告期内OEM、ODM模式的销售金额、产品构成;(3)披露两种模式的主要客户、产品,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的模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材料采购、生产费用的约定,以及两种模式下的会计处理过程;(4)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采取OEM、ODM模式的情况,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与行业惯例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6、关于发行人市场竞争地位。请发行人:(1)参照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列举的可比公司,在“业务与技术”部分完整地披露主要竞争对手;(2)结合发行人与可比公司收入规模、盈利规模、增长率、市场占有率对比情况,说明发行人在行业内是否具有技术、渠道、品牌等优势,行业地位是否突出;(3)结合行业技术门槛、资本门槛、资质门槛,说明发行人的市场竞争力及未来持续盈利能力。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7、关于收入确认方法。请发行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详细披露国内销售、出口销售和境外子公司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时点及依据,说明出口销售采用的贸易术语及收入确认时点。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18、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9,014.59万元、46,622.36万元、62,174.69万元和44,360.13万元。请发行人:(1)将蓝牙耳机、有线耳机进一步细分,将插线类电声配件按照Assy类和普通插线,补充披露耳机成品、电声配件的销量、单价、销售金额,说明2015年有线耳机、耳机皮套单价较低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插线类电声配件单价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发行人向直接客户销售情况与下游终端品牌的对应关系,发行人对各终端产品品牌销售的细分类别产品构成情况,包括销量、单价、销售额;(3)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主要品牌销量的变动原因,是否与下游终端品牌的出货量一致,结合下游品牌新品推出情况说明2016年向小米、魅族品牌和Beats品牌销售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以及2017年向Beats品牌销售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4)分产品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季节性分布,并说明呈现季节性的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销售的退换货情况以及相关会计处理;(6)说明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现金回款,以及相关金额及占收入的比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说明核查过程、比例,并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19、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31,235.59万元、37,758.37万元、45,681.83万元和33,421.71。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各产品成本的归集与分配核算方法;(2)按照收入细分产品分配补充披露产品成本构成,以及成本要素构成,并分析成本要素构成的变动原因;(3)说明生产人员的分工、分布情况、平均薪酬,生产人员薪酬与产量挂钩情况,与当地平均水平、同行业公司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9.94%、19.01%、26.53%和24.66%,各类别产品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请发行人:(1)针对各细分产品,定量分析各期成本要素构成、产品价格变动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2)补充披露OEM、ODM两种模式下细分产品毛利率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以及内销、外销毛利率的差异情况及原因,说明耳机成品毛利率远低于电声配件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3)对比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可比产品的毛利率差异情况,结合产品结构、客户结构、经营模式分析发行人与可比公司毛利率的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及毛利率的分析。
22、关于期间费用。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销售、管理、研发人员数量、工资水平、考核方法等,分析职工薪酬费用的变动原因;(2)结合货物运输数量、次数,分析运输费用金额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变动原因;(3)披露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金额较小的原因及合理性;(4)披露管理费用中“中介及咨询费”的具体内容及变动原因,以及“其他”项目的构成情况;(5)披露报告期各期各具体研发项目及其进展,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以及研发投入低于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6)披露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形成原因,并根据境外应收、应付、外币资产项目金额及汇率变动,测算各期汇兑损益;(7)详细分析发行人与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的差异原因;(8)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或代垫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发行人期间费用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23、请发行人披露2015年12月员工通过珠海建阳向发行人增资的情况,相关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以及股份支付费用调整确认过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股权价值的公允性、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2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售出产品的售后返修情况,结合与不同客户的保修期、产品质保责任约定,说明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政府补助的主要项目、具体用途、到账时间,认定为与收益相关或资产相关的主要依据,以及相关会计处理过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关于现金流量表。请发行人:(1)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详细披露2015-2017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金额低于当期净利润的原因;(2)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所形成的具体资产,以及与相关项目的勾稽情况;(3)说明筹资活动各项目现金流量的具体内容,以及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8、发行人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于2018年10月9日到期;2018年11月28日,发行人被列入广东省2018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予以公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进展情况;(2)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30、关于社保和公积金。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社保和公积金缴纳人数、比例,缴纳基数和缴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如存在欠缴,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一致;(3)报告期内劳务派遣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劳动法规,派遣单位与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保障具体执行情况、劳务派遣用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以及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31、关于外协加工。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各年度外协生产的内容、数量、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发行人对外协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2)外协合作方的选择标准,主要外协方的名称及基本情况,主要外协方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输送利益的情形,外协厂商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3)外协部分是否属于关键工序和技术,发行人是否具备相关能力,是否对发行人独立性和业务完整性构成影响;(4)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生产模式的变化情况及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管理、技术运用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发行人部分客户同时为供应商,如歌尔股份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客户同为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名称、产品类别、收入规模等,说明原因及商业合理性,交易是否真实,采购与销售是否互为条件;(2)发行人是否为上述客户的外协厂商,采购和销售的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关于销售模式。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各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净利润及占比,结合主要产品最近三年的收入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化;(2)发行人通过OEM模式和ODM模式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流程、产品类别、主要客户、销售收入及占比等,通过OEM模式和ODM模式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说明设计、外协生产、销售等各环节发行人具体作用与地位,上述各环节公司的竞争优势;(3)发行人销售方式的划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披露不同销售方式下的主要客户、营业收入及占比等;(4)“智能终端及电声产品品牌商直接向公司采购耳机成品”的业务流程、客户获取方式、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合作关系是否稳定;(5)“电声产品制造商向公司采购电声配件,完成成品组装后向智能终端及电声产品品牌商销售”模式下,发行人向制造商销售产品的具体内容、数量、比例,是否将上述产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结合发行人电气配件的销售规模说明发行人关于行业分类、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业务模式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6)结合报告期内各产品的销售收入,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产品及该产品的技术来源、主要客户、市场竞争力及行业地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报告期,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81.36%、77.89%、72.25%、73.1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客户集中度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公司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交易内容,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该等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3)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4)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同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同行业主要企业(包括境内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2)请按照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目前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3)发行人是否拥有关键的核心技术、突出的研发优势、创新的业务模式以及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与原工作单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独立董事任职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3)结合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说明是否构成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7、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1,563.50万元、14,943.21万元、19,409.51万元和19,298.50万元,报告期内呈增长趋势。请发行人:(1)按照电声产品制造商/智能终端及电声产品品牌商、内销/外销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构成情况,以及报告期各期末前五大客户信息,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营业收入主要客户是否匹配;(2)将1年以内应收账款分为0-6个月、7-12个月账龄进行披露,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信用期内、信用期外分布金额和比例,以及期后回款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披露与主要客户的结算模式及信用政策,报告期是否存在变动,并分析对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影响;(4)说明2018年9月30日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方法、比例,并发表明确意见。
38、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7,983.77万元、8,385.90万元、10,307.11万元和9,587.21万元,2015-2017年呈增长趋势。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产成品、发出商品等项下各明细项目金额及占比情况,并从数量、单价等方面对在报告期内的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存货余额变动与收入、成本变动的匹配性;(2)结合月均出货量、生产及销售周期、备货需求等,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原材料金额持续大幅增长的原因,备货数量是否合理;(3)按照材料、产品明细披露各类存货的库龄,以及原材料、产成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内容及原因,对比与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发出商品余额呈减少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5)披露各期末存货中有具体订单支持的金额及比例,并对变动情况进行分析;(6)说明报告期内存货的入库、领用、发出、盘点等内部控制流程,发行人将部分存货存放客户仓库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采用此模式的主要客户,以及发行人对其的管控措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9、关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请发行人:(1)披露房屋建筑物位置、面积等详细信息,以及主要机械设备数量、价值、成新率、技术性能等情况,前述情况与发行人的经营规模是否匹配;(2)披露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3)披露报告期对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情况,说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披露报告期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以及与固定资产结转的对应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0、请发行人披露各土地使用权的来源、取得时间、入账价值、摊销等情况,并将摊销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说明2018年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较小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关于短期借款。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发生的各项借款的来源、时间、期限与用途,有关利息费用的计算、会计处理,是否存在资本化情形;(2)说明是否存在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行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9,474.52万元、9,676.30万元、10,849.61万元和9,712.23万元,应付账款余额较大且存在长账龄应付账款。请发行人:(1)披露与主要供应商的货款结算政策,将1年以内应付账款分为0-6月、7-12月,说明报告期内应付账款余额较大,且账龄分布呈现上述特征的原因及合理性;(2)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前5名供应商的采购内容、余额及占比,说明各期末应付账款前5名供应商采购内容、余额及占比,并与各期采购金额前5名供应商对比,分析匹配性和变动情况;(3)说明一年以上应付账款的形成原因,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拖欠到期款项占用第三方资金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3、请发行人说明截至目前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实施完毕。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相关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44、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要求,识别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作为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因素,并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充分披露。
45、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部分补充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在“财务会计信息”部分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关键审计事项及其应对措施。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6、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分普通、中层、高层三层次分析披露薪酬水平、员工总薪酬、平均薪酬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企业进行对比披露,同时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7、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8、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发行人财务部门人员与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9、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5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51、请发行人说明前次申报主要过程,发审委否决意见、要求落实的主要问题以及落实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