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83】【芯瑞达】【2019-06-1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自有限公司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减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转让价款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历次股权转让、非现金权益分派及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是否取得税务主管部门的确认;(3)2017年新引入的自然人股东的基本信息、近五年的从业经历;(4)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股东目前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如有,披露其签订时间、权利义务条款、违约责任等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均已清理完成,是否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是否稳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减资和股权转让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获得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确认,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导致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核查公司历次引入的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引入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4)核查外部投资者的历史沿革和最近三年的募集、投资等主要情况是否合法合规;(5)结合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股权结构变化、间接股东与发行人相关各方的关系等情况核查并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等相关规定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是否持有公司股份。

3、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彭友、王玲丽夫妇除控制芯瑞达94.85%的股权外,还持有鑫辉投资100%出资额、鑫智咨询44.10%出资额、连营电子100%出资额、蜂鸟建筑51%出资额、国芯电子70%出资额、深圳迅瑞达89%出资额、香港芯瑞达50%出资额。上述企业中,鑫辉投资、鑫智咨询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深圳迅瑞达、香港芯瑞达已经入注销程序,无实际经营业务;连营电子、蜂鸟建筑、国芯电子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均不相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自有商标、专利的取得方式、法律状态及应用情况,是否存在权利提前终止等异常情况;(2)相关商标、专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和使用的各项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来源和取得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合作开发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职务发明的情形,核心技术对第三方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其他引致权利不确定性的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将部分新型显示光电系统、智能健康光源系统的SMT环节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加工,而在产品方案设计、光源设计、光源封装等环节由公司自行设计、生产。针对SMT环节的锡膏印刷、SPI检测、高温热测、AOI检测、偏心检测、推拉力测试、高电流检测光学检测等关键工艺,公司已采取必要的外协管理措施。外协加工费三年占比分别为11.83%、12.39%、10.10%和4.30%,随着公司减少外协加工战略的实施,公司委外加工成本占比呈下降趋势。”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生产环节中外协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股权结构,报告期内的委托加工数量及金额;发行人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发行人与外协方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上述外协加工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8.16%、72.14%、70.58%和62.71%。(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主要交易产品、数量、金额、占比情况,并分析主要客户变动情况及其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获取主要客户的方式,主要客户是否建立合格供应商认证制度,公司或其产品是否取得该等认证,主要客户当前阶段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主要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3)请保荐机构分析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主要客户的采购要求和计划,说明是否具有替代风险。(4)请发行人结合相关合同条款分析公司同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公司和主要客户的角色定位和重要性。(5)请发行人详细披露公司销售客户集中的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进行核查,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05%、19.18%、11.22%和4.15%,主要出口产品为背光模组光电系统,主要出口客户包括苏州璨宇、鸿富泰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印度厂商Videocon、台湾地区厂商广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出口市场包括印度、台湾地区以及国内的出口加工区等。上述国家和地区对背光模组光电系统进口政策相对宽松,与我国很少发生贸易摩擦。此外,发行人出口的健康智能光源系统已取得CE、UL等相关认证,可以出口至欧洲、美国等国家。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产品未受到进口国进口政策或贸易摩擦的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发行人外销收入核查情况,包括不限于核查范围、核查对象、核查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在“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发行人境外销售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区、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主要客户,进一步细化论证主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内容;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发行人产品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租赁房产的权属信息、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土地使用权性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是否均已办理权属登记,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2)未办证房产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被要求拆除的法律风险,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是否存在不利影响;(3)发行人所租赁房屋的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相关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4)该等租赁的出租方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租赁价格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合规;(5)发行人是否存在占用国有划拨地或集体土地的情形;(6)该等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9、招股说明书显示,2016年6月发行人有限公司阶段第一次增资,实际控制人彭友及其夫妇控制的鑫辉投资分别认缴3000万元、1000万元;2017年股改后第一次增资引入鑫智咨询,增资价格20元/股,其中鑫智咨询为实际控制人夫妇控制且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担任合伙人;2017年5月第二次增资引入南山基金,价格35元/股;资本公积1:1转股本后,2017年6月增资引入8个自然人,增资价格17.5元/股。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增资或转让对象中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增资或股权转让的价格及确定方式、公允性,对应上年及股权变动当年的市盈率;相邻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2)说明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如使用,请说明相关股份支付的对象,授予股份数等,并说明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和结果是否合理,各期股份支付费用的金额和确定方式,会计处理是否恰当。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报告期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价格公允性、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恰当性发表核查意见。

10、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内部控制。请发行人在招股书中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贷”、为获得银行融资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后获得银行融资、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因外销业务需要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披露以上各种情形具体发生金额、频率、清理时间等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如相关交易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1)对前述事项是否构成违法违规进行认定,说明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2)关注前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由中介机构对公司前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如《票据法》、《贷款通则》、《外汇管理条例》等)的事实情况进行说明认定,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满足相关发行条件的要求,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需由相关主管机构出具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等;(3)核查发行人对前述行为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形;(4)核查并披露相关资金往来行为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5)核查相关资金占用行为的整改措施,发行人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申报后是否未发生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针对以上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5年存在向香港芯瑞达采购LED以及向香港芯瑞达和深圳迅瑞达销售产品的情形,原因主要为发行人在2015年之前尚未进入下游客户供应商体系。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向关联方销售、采购的产品类型、数量、单价及金额,与向独立第三方销售的同类型产品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关联销售、采购价格的公允性;(2)补充说明同为供应商、客户的关联方香港芯瑞达相关交易的性质,结合业务实质说明其属于购销还是加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相关采购、销售交易的价格公允性,关联方相关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垫成本、费用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2017年收入及净利润均存在一定幅度的下滑。(1)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结合发行人业务情况及利润表相关科目的变动情况等,对各期利润表构成及原因进行比较分析,并补充分析披露报告期各期净利润与收入变动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业绩下滑程度与行业变化趋势是否一致或背离,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是否仍处于正常状态,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主要经营状况与财务信息,以及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情况,同时充分揭示业绩变动或下滑的风险及其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经营业绩下滑是否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详细分析发行人业绩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明确说明业绩预计的基础及依据,核查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报表项目有无异常变化,是否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影响因素,并出具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客户较为集中,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1-6月,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8.16%、72.14%、70.58%和62.71%;各期前五大客户存在一定变化,且部分客户销售额变化较大。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按不同的产品和销售模式分类的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其中对直下式背光模组光电系统根据产品特性能否进一步细分,如是,结合细分产品类型、客户等进一步说明细分产品销售情况;(2)说明报告期各期上述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并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购销以外的其他关系;(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上述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和占比发生变化的原因、发行人与上述客户的合作年限,并结合发行人与客户的相对行业地位、合作期限等说明与主要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4)补充披露发行人不同产品的销售单价波动情况,如同一客户的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同期相同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单价对比情况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发行人收入、主要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其中涉及访谈和函证的,需具体说明走访及函证的比例、回函率、回函结果等情况,境外核查情况单独说明),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名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额占总采购额的比例为39.37%、38.31%、48.23%和51.56%,且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2)按原材料类别说明向各主要原材料主要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并分析各期主要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不同供应商同类原材料的价格差异情况;(3)补充披露各期各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平均采购价格及占总体采购比例的情况,并补充披露并分析各类原材料采购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并说明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外协加工的具体情况,包括外协加工的产品或服务内容、占比、主要外协厂商情况及加工费定价依据等,并说明各外协厂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并分析相关加工费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发行人供应商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以直下式背光模组为主,占比在70%以上;公司销售呈现一定的季节性特点;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大幅减少;报告期内销售主要为直销模式,部分产品存在经销的情形,其具体情况未披露。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类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单价情况,结合行业趋势、市场供需变化、竞争情况、定价机制等因素,量化分析各类产品价格、销售数量、销售结构等的变动原因,并进一步分析披露不同产品类别销售收入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2)比较分析发行人各类产品的价格及变动趋势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差异情况,说明产品售价是否与市场价格及其变动趋势存在重大差异;(3)补充披露发行人销售收入的季节性分布情况,分析第四季度销售比例相对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期初退货的情形、或通过延长信用期以提高销售的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收入截止性测试过程;(4)补充披露境外销售的具体区域、主要客户情况,并进一步说明主要境外客户的开发历史、交易背景,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出口收入逐年减少的原因;补充披露发行人出口退税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补充披露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境外销售的影响;(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经销模式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经销模式销售收入、占比、毛利率与直销的差异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期初、新增、撤销和期末经销商的数量,新增、撤销经销商的销售额情况,并补充分析经销商增减变动的原因;补充披露与经销商的经销合同的主要条款,退换货约定及实际发生情况,经销商的各期末库存及终端销售情况。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经销商的核查情况,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6)针对发行人境内外及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请结合实物流、资金流的具体流转过程,说明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和判断依据,并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就发行人境外销售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结合对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转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发票、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产品最终销售或使用情况,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方法、范围、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成本结构以直接材料为主,占比在80%左右。请发行人:(1)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型,分类说明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等的具体构成情况、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披露产品成本构成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2)列表披露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的价格波动情况,并分析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公开价格的对比情况,以及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及主要相关财务指标(如单位材料成本、材料成本占比、毛利率等)的影响;(3)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能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4)披露主要能源耗用量与产销量的配比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5.33%、32.07%、28.73%和25.22%,2016年以来呈逐年下降趋势,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公司水平且波动趋势与同行业存在差异。请发行人:(1)结合产品定价机制、市场情况等价格影响因素分析报告期内单价变动原因,并结合原材料价格变动、主要原材料占比、产品结构及其他相关因素分析单位成本变动原因,并结合以上两个方面量化分析各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产品结构的变化等对综合毛利率的影响;(2)结合售价影响机制、分析在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情况下,各类产品的单位产品价格和单位产品成本波动的合理性,说明各类产品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影响因素及原因,毛利率下滑是否具有持续性及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3)结合相关因素,对主要产品/服务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产品/服务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并结合产品、销售模式等相关因素的具体差异(需提供相应的比率、规模比较等数据支持)进一步详细分析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差异的原因;(4)补充分析毛利率的计算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期间费用较低,其中销售费用主要为职工薪酬和运费,招股书未做销售费用率的同行业比较;财务费用逐期减少。请发行人:(1)补充分析披露运费占收入比重的情况及变动原因,结合业务情况分析其合理性;(2)结合报告期内销售人员数量变化、平均薪酬、销售激励政策等,分析并披露销售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结合可比公司与发行人在产品、销售模式、渠道等相关方面的差异,分析披露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与各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分析合理性;(4)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借款及其变动情况,进一步分析发行人财务费用逐年减少的原因并量化匡算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43%、3.97%、6.98%和5.65%,主要为职工薪酬、折旧与摊销及股份支付费用;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占收入比重分别为3.89%、3.42%、3.21%和4.68%,主要为材料和人工费用。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管理人员的人数及其变化、职级分布、人均薪酬及当地平均薪酬水平情况,分析并披露管理人员薪酬及其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在平均薪酬、管理人员人数的差异情况,说明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相对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及原因;(2)结合管理用固定资产的变动的具体情况分析折旧摊销费用变动的合理性;(3)请结合历次增资中的主要对象及其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增资中各原股东增资比例的差异情况,说明实际控制人或原股东在激励平台入股未确认股份支付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管理费用相关影响因素的差异情况,分析发行人管理费用与各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并逐一分析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5)结合研发人员数量及平均工资的变动情况,补充披露研发费用-人工费用逐年增长的原因,分析研发费用逐年增长的原因。说明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研发领料和将材料投入研发活动过程的会计核算方法、研发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6)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低于当期净利润。请发行人:(1)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低于净利润的原因,分析上述情况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并说明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2)补充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具体构成,并对各类经营现金流入、流出项目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报表科目的勾稽关系及其变动原因进行逐项分析;(3)补充披露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差异调节表,并说明现金流量表间接法中的应收、应付项目及存货相关金额与报表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1、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报告期内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

22、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各期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及缴费基数、比例,是否存在欠缴或未足额缴纳的情形;(2)如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补充披露劳务派遣用工岗位、人员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劳动用工和员工社会保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是否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如发行人存在欠缴、未足额缴纳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核查并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有3名独立董事在高校任教,且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频繁变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2)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并发表明确意见。

2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就发行人经营业绩是否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进一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合并范围内相关主体的税收优惠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并发表核查意见。

25、招股说明书多处引用外部第三方的数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所引数据的具体来源和相关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并说明该等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是否为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不具备公信力或时效性的请予以删除或更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2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对外投资、兼职的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

2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落实具体情况。

2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历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过程中,相关方是否依法纳税。

29、招股说明书对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请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注意该类信息为预测性信息及其存在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对预测性信息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30、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3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量化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3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受行政处罚。

3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资质。

3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的经销商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资质。

3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2016年、2017年末及2018年6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6,968.96万元、17,301.97万元、22,702.18万元和17,256.24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业务情况、相应客户销售情况、信用政策变化情况等,进一步分析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占收入比例变动的合理性;(2)说明公司各类型客户应收账款的金额及比例情况,并说明公司对各类型主要客户具体的信用政策及变化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期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形;(3)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金额及比例,并分析回款比例的变动情况;(4)补充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及逾期应收账款的收回情况,并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逾期情况、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比较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与同行业的差异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6)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形,如有,披露具体的回款方及与合同方的关系、回款金额及占比等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逐年增长,且存在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形。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公司对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的政策、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出方是否有限制,以及商业承兑汇票相关控制制度等,并说明是否对应收商业承兑汇票按照连续计算的原则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2)披露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贴现、背书情况及各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票据情况,相关会计处理、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方式及具体影响金额,并说明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3)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到期未收回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账龄及坏账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初始确认为应收账款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相关应收票据的账龄是否已连续计算;(5)披露报告期内应付票据的具体构成及发生额变动情况,并说明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核查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取得、转让或背书等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及承兑汇票背书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背书或贴现的票据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并发表明确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半成品和库存商品,报告期各期末账面价值分别为3,350.20万元、4,321.66万元、5,719.65万元和5,960.36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公司报告期各期的经营情况,说明存货余额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分析各期末存货余额与各期产品销售收入的匹配性;(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末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项下各明细项目金额及占比情况;(3)结合公司的生产模式、产品生产周期、销售模式等,说明公司确定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备货量的方法,进而分析披露各期末存货余额的合理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存货的库龄情况、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期后结转成本情况,并分别说明各期末库存商品、发出商品较多的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方式,各类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具体确认方法,结合库龄、商品市场价格等说明各类存货各期末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结合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存货备货、生产、销售周期等方面的差异,分析披露公司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存在差异的原因;(7)补充说明发行人的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时间、范围、对非在库存货的盘点方式、盘点结果及中介机构的监盘情况等。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对各类存货的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8、关于发行人的非流动资产。请发行人:(1)以表格形式补充说明各期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增减变动情况,并分析披露固定资产水平及其变动趋势与发行人的产能、生产经营情况是否配比;(2)结合固定资产存量及其变动情况,依据相关折旧政策匡算各期折旧计提与相应费用科目发生额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说明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的工程进度、当前状态等情况,是否存在已完工而未及时转固的在建工程;(4)补充披露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政策是否谨慎、合理,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相关折旧/摊销计提是否准确;(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对主要非流动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及结果,并说明公司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请中介机构结合相关资产持有目的、用途、使用状况等,核查发行人长期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是否恰当、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应付账款主要为应付原材料货款,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18,325.54万元、11,079.18万元、15,025.15万元和13,953.09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应付账款余额与发行人采购模式、采购金额及成本的匹配关系;(2)结合公司采购的主要客户情况,分析其应付账款主要客户的采购额与应付款项的匹配关系;(3)说明公司与深圳市得润电子因合同纠纷而未结算货款的具体情况及原因,相关事项是否存在其他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职工薪酬分别为509.18万元、684.49万元、690.01万元和465.66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各期员工人数、员工结构和平均工资水平,量化分析说明各期支付给职工的现金额及应付职工薪酬变动的匹配关系,并结合当地平均薪酬情况,分析各期薪酬的合理性;(2)说明各期成本和期间费用中与职工薪酬有关的发生额,并分析与各期支付给职工的现金、应付薪酬余额变动额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3、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