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85】【北摩高科】【2019-10-11】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自设立以来历次出资、增资中,股东出资及增资资产的内容、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相关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存在代为增持,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情形,是否存在影响增资价格公允性的隐藏性条款;涉及非现金出资的,相关增资资产是否经过评估,评估具体情况和增资价格的公允性;(2)补充披露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受让方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价款支付情况,相关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出让方和受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股权转让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所得税缴纳情况;(3)补充说明股东与其除了股权关系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关系,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利益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并结合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及股权转让情况,逐次说明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未按时出资等),不规范的原因,对不规范情况的处理情况,验资复核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影响。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发行人设立时及报告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合规,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历史沿革中涉及的验资报告是否合规,验资机构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对于摩擦厂,请补充披露:(1)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受让方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价款支付情况,相关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出让方和受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股权转让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所得税缴纳情况;(2)摩擦厂自改制以来的主要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的主要关系。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关于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2)补充披露关联采购或关联销售的交易背景及必要性,相关交易金额披露是否真实、准确,交易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结合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的具体数据比较分析),关联采购/销售金额占关联方同期销售/采购金额的比例,关联方采购的具体用途,关联方采购发行人产品的金额与其生产或销售规模是否相适应及其商业合理性,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和利用输送等情形;(3)补充披露报告期关联方与发行人的销售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重叠情形,是否存在利用体外资金循环虚构采购、销售的情形;(4)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体外资金循环虚构采购、销售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分摊成本、代垫费用等情形;(5)补充披露向摩擦厂出售后回租厂房、办公楼的原因、定价依据,出售前相关折旧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程序、结论和依据。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使用房产总面积为52,233.08平方米,其中自有房产面积20,141.99平方米、租赁房产面积32,091.09平方米,存在瑕疵房产面积为28,004.75平方米,占使用房产总面积的53.61%。对于瑕疵房产,请补充披露如发行人不能使用上述房产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关联资金占用,请补充披露:(1)报告期向关联方拆入和拆出资金的背景及原因,关联资金拆借的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相关资金来源、关联方借入或拆出资金的具体用途、实际使用期限、利息收取情况及利率的公允性,借款合同的签订、履行的审批程序,是否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非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3)关联资金拆借的整改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整改情况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程序、结论和依据。

6、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2018年上半年前5大客户销售占比90%,其中第1大客户销售占比70%以上,请发行人:(1)鉴于发行人客户涉及国家秘密,请保荐机构对照招股说明书准则提交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并对豁免申请的信息是否影响投资判断发表明确意见;(2)补充披露报告期获取主要客户的主要途径及方式,双方的合作历史、合作模式,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业务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是否存在新增客户,如存在,请补充披露报告期新增客户订单的取得方式,新增客户的主营业务,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具体用途,与其业务的相关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前五大客户对应的销售内容、金额及占比变化情况、前五名客户变化的原因;(5)结合产品、售价、销量、客户及订单情况披露报告期各期各个产品收入变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程序、方法和依据。

7、关于采购情况及供应商,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供应商选择标准,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及经营地、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2)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采购模式、结算方式、合作年限;(3)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内容及对应的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金额占供应商销售比例、付款方式、资金流转情况;(4)对比不同供应商价格及同一供应商不同年度价格及采购量,说明变化的原因,并对比销售量说明采购量是否与其配比;发行人各采购品种定价原则、公允性及价格变动趋势是否与整体市场价格走势及可比公司采购价格变动相一致;(5)关于外协加工,请补充披露外协加工的工序的名称、其核心技术和工艺在生产中的具体体现、占成本的比例、主要外协商的基本情况、变动情况及原因;发行人向外协商采购的平均单价(按工序分类),并分析相似工序不同外协商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原因,以及同一厂家不同年度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原因,说明外协费用定价依据是否公允;若该工序发行人既自有又存在外协,请对比成本差异情况;补充说明外协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6)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上述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8、关于收入构成及收入确认,请发行人:(1)根据公司的经营实际、销售特点及业务流程,补充披露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时点、依据及方式,说明收入确认标准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收入确认与招股书中描述是否一致,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鉴于发行人存在审定价较之前销售时的暂定价降低约22%的情况,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销售产品的审定周期及差异情况,并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准则相关规定;(3)请合产品情况将飞机刹车控制系统及机轮和刹车盘进行进一步分类,并在业务与技术补充披露相应内容;同时按照主要产品的进一步分类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对应的收入金额,分析变化的原因;(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各季度的销售金额,并说明是否存在季节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包括核查方法、获取的证据、数据及结果等。

9、关于营业成本,请发行人:(1)按料工费补充披露对应明细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情况(金额及比例),并分析披露料工费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2)补充披露产品核算方法和流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能否保证产品成本计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3)结合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及成新率、补充披露主要产品产量与主要生产设备、生产人员情况的匹配性;(4)结合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生产流程中主要原材料的单位价值的差异情况、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与存货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的差异情况及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的归集情况补充说明生产成本归集及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完整性,结合此进一步补充说明报告期成本与费用归集、分配、结转的依据是否充分、合规,核算是否正确,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主营业务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关于毛利率,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产品明细对应的毛利率情况,结合市场竞争状况、主要产品明细对应的单位价格及单位生产成本变动情况等因素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不同明细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毛利率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或差异的原因,并结合自身技术研发情况及竞争态势,分析说明主要产品未来毛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2)结合具体产品构成、产品定价、成本构成、客户、市场定位等,进一步定量定性分析并说明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结合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成本及费用核算的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毛利率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变动的合理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11、关于期间费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各期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工资薪金的具体构成、员工数量、平均薪酬,分析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运输费的变动情况,结合销售条款补充披露发行人对于运输费的约定条款,说明报告期内运输批次、运输重量及运费与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物流合作方情况,双方的合作历史,有关运输费用的约定条款,双方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主要权利义务的约定情况,报告期的变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3)分析售后服务费报告期各期变化的原因,未进行预提是否符合准则的相关规定;(4)补充披露销售费用各构成项目报告期变动的原因;(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研发项目的名称、研发进度、各期研发支出,其中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相关依据及具体金额;发行人各报告期研发人员人数变化情况、研发人员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报告期研发费用波动的原因,研发费用的支出范围和归集方法,研发费用的确认是否真实、准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6)补充说明报告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核算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跨期情况,并结合费用明细项目,补充披露报告期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7)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情况;(8)补充说明有关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及运行的有效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存在由关联方或其他方代为垫付费用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12、关于股份支付,请发行人详细披露2015年股份支付费用的明细情况,包括股份授予价格、公允价值及确定依据、人员名单及职务等,说明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以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3、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公司历史上代持关系设立、还原的原因及真实性,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是否取得了相关当事人的同意或确认。

14、北摩有限全面承接了摩擦厂的业务及人员,摩擦厂成立于1961年,摩擦厂成立起即从事摩擦材料的研制,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涉及集体、国有企业的改制或集体、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所履行的法律程序,是否完全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核查说明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资产处置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发行人是否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国资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1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况;补充披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说明定价的公允性;说明新增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的详细情况等,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在公司任职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核查说明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是否按照锁定有关要求进行承诺。

16、除北摩高科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淑敏亦持有摩擦厂49.41%的股权,摩擦厂为王淑敏实际控制的企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披露:(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进行判断,是否仅以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如涉及大行业的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的区分认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结合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专利取得主体和技术来源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是否共享采购销售渠道、相同的供应商或客户等方面情节分析论证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并对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明确发表意见。(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利益冲突的情形,如存在,请核查说明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17、请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程序完备性(包括但不限于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定价公允性(包括但不限于定价依据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定价与第三方是否具有可比较性)等。

18、2016年2月23日,公司与摩擦厂签订了《厂房及办公楼租赁合同》,约定公司向摩擦厂租赁厂房、办公楼26,655.33平方米,年租金496万元(含税),期限二十年。由于2016年摩擦厂新建部分厂房导致公司租赁厂房面积有所增加,公司与摩擦厂于2017年1月31日签订了《厂房及办公楼租赁补充协议》,约定租赁面积调整为28,004.75平方米,年租金调整为580万元(含税)。请补充核查说明公司关联租赁占比较高的原因,是否反映了公司的改制不够彻底,未能将相关资产置入发行人的原因,未来有何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结合关联租赁的用途、占比及重要性,说明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是否存在问题;关联租赁的价格公允性及程序完备性。

19、发行人主要客户为军工企业,请补充核查说明招股书及申报文件是否涉及秘密信息,招股书信息豁免披露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将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补充落实以下事项:

(1)提供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为涉密信息的认定文件。

(2)发行人关于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应逐项说明需要豁免披露的信息,并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有关保密规定和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涉及军工的是否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声明。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履行和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出具承诺文件。

(5)发行人相应回复、补充相关文件的内容,有实质性增减的,应当说明调整后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泄密风险。

(6)说明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出具意见明确、依据充分的专项核查报告。中介机构应当说明是否根据国防科工局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取得军工企业服务资质。

二、 信息披露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1-6月份,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383.03万元、-5,804.10万元、672.00万元和-4,238.27万元,与净利润的比率分别为353.68%、-75.10%、6.49%和-112.53%。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低于同期营业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结算方式和周期的变动等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特别是2016年及2018年上半年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同期净利润的不匹配的原因;(3)补充说明报告期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明细,分析报告期变动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补交税款的情况,如存在,说明补交的原因及金额;(4)补充说明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关于应收票据,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况及变化原因,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放宽条件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而增加收入的情形;(2)补充披露报告各期票据开具、取得、背书转让、贴现相应的交易背景、对应的客户名称;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3)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应收票据期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情况,应收票据发生额是否与销售合同约定一致;(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因出票人无力履约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5)补充说明针对终止确认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6)补充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况,如有请补充披露具体原因、发票数量和金额、实际用途,相关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以及如何防范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及2018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4,318.36万元、17,219.46万元、30,747.81万元及35,963.00万元,报告期各期末逐年大幅增长。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与主要客户的结算模式及信用政策,报告期是否存在变动,并分析对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影响;(2)结合报告期信用政策、收入变化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占营业收入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其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期后应收款项的回款情况,是否符合结算政策,期后回款付款方与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一致,报告期是否存在大额坏账情况;(4)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周转率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并分析原因;(5)补充披露各期末预计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形成的背景原因;(6)比较分析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及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差异情况,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谨慎稳健,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关于预付账款,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与预付款项相关的是否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存在通过预付款项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查预付账款对应客户的具体情况,与发行人交易的真实性,相关资金划拨凭证以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等,说明核查的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5、关于其他应收款,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的背景,其他应收款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额,对于大额交易,请说明交易背景。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6、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均较大,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存货结构波动原因及与收入、成本变动的匹配性;结合月均出货量、生产及销售周期、备货需求等,补充分析公司备货数量是否合理;(2)补充披露报告期存货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及时结转的情形;(3)补充说明向供应商付款的收款单位与供应商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利用员工账号或者其他第三方账户付款或周转资金的情形;(4)结合存货库龄、业务模式、存货周转率、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各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是否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各构成对应的在手订单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详细核验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是否存在将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项目的情况,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并发表明确意见。

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及2018年6月末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0万元、175.21万元、2,501.42万元及6,174.2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及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各期在建工程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间的关系,在建工程的预算支出的构成及其合理性,预算支出与实际费用的差异及其原因,工程进度是否与形象进度相符,报告期内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及2018年6月末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5,782.12万元、5,798.38万元、5,794.60万元及7,175.32万元。请发行人:(1)请说明报告期各期应付账款的发生额和支付情况,是否具有采购合同或者订单支持,采购金额和现金流变动的匹配性;(2)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核算的主要应付账款的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交易内容、总金额、未结算的原因,期后结算进度等;(3)请说明应付账款的最终收款方是否为货物或服务提供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

9、关于职工薪酬,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增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薪酬计提是否配比,应付职工薪酬期后支付情况;(4)结合各期员工数量变动补充披露各期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变动的原因;(5)补充披露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报表列示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恰当;(6)补充披露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的具体内容及对应金额;(7)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支付的职工薪酬与现金流量表相应项目的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股利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历次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情况,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及其制定考虑的因素及履行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具体的规划和计划。请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提示的披露。请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1、请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取得了主要客户的认证,认证的周期、条件、期限,是否存在续期不能的风险。请补充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取得了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全部资质,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如有,是否会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12、请补充披露公司目前所拥有的商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取得时间和方式,补充说明相关合作开发的原因,与相关合作方的利益分成机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使用的上述财产的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2013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意见。

14、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15、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报告期各期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及未缴纳的原因;(2)根据符合规定的缴纳基数及比例测算报告期各期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及其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排名等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补充核查公司相关荣誉、排名等的依据是否权威、客观、依据充分,是否存在广告性用语。

17、请补充披露公司建立了何种制度保证核心技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范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等),具体落实情况,有无技术泄密事件发生。

18、报告期内存在但目前已注销或正在办理注销的关联方。请保荐机构核查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对在报告期内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消除关联方关系的,保荐机构说明股权转让后发行人是否与之持续发生交易,并说明交易金额及公允性。

19、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过程和产品是否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是否发生过影响恶劣的产品质量问题或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请披露与此相关的风险。

20、请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

21、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上半年,公司外协加工金额为482.94万元、1,014.28万元、746.74万元及436.02万元。请补充披露:(1)外协企业的名称、外协内容、外协产品在公司产品中的具体环节、数量及金额;说明该等外协企业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各年度外协加工所占的比例和形成的成本,详细对比分析外协成本和自主生产的成本;比较外协加工费用定价的合理性,说明有无利益输送。(3)外协比例较高的,请说明公司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公司与外协房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4)分析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生产模式是否会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的,请披露公司生产上述产品有无技术瓶颈,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存在不确定性的,请做重大事项提示。(5)是否存在将污染较高、对员工健康危害较大的生产环节外协外包的情况,外协生产是否符合规定。

三、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包括对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并披露,并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6、关于税项:(1)请结合报告期各期的收入、采购的波动情况分析应交增值税和应交所得税的波动是否合理;(2)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的纳税调整事项以及各项调整的原因,以及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勾稽情况;(3)请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具体金额以及占净利润的比例,并说明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1、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发行人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2、请删除不适用的会计报表科目。

3、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4、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直接过间接持股超过5%的或者虽持股不足5%但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