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87】【京北方】【2019-09-0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2016年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差异较多。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的差异情况、产生原因、差错更正时间,以及相关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税项信息披露。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主体、业务在各报告期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以及各主体享受的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税收优惠金额及计算过程;(2)说明报告期内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2018年5家全资子公司均为亏损状态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母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费振勇、丁志鹏存在资金往来,费振勇、刘海凝为发行人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请发行人:(1)逐笔说明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时间、金额、实际用途,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2)说明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是否收取担保费,按市场担保费率测算应支付的担保费用金额及对发行人各报告期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5名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59,188.57万元、62,854.19万元和73,677.4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50%、62.25%和60.10%,前5名客户均为银行业客户。请发行人:(1)按照银行业、非银行业分别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前10名客户的基本情况,以及客户获取方式、合同主要条款、业务内容、金额、结算支付条款、合作年限等,说明客户的具体分类,并披露银行业、非银行业前5名客户的上述信息;(2)披露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同对方的主体名称,层级上属于总部还是分支机构;(3)说明主要客户的明细构成情况,分析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额、次序变动较大的原因;(4)结合发行人提供服务占主要客户同类服务的采购份额,以及覆盖主要客户网点的数量、比例,说明双方合作是否稳定、可持续;(5)结合不同客户类型进行市场分析,说明主要客户如何衍生出对发行人所提供服务的需求,发行人业务是否符合客户业务模式的变化趋势;(6)说明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同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对客户的核查方式、程序、范围、比例等,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采购及供应商。请发行人:(1)在招股说明书“主要采购情况”部分披露软硬件设备、耗材、第三方劳务服务等产品及服务的采购数量、金额及占比,采购价格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以及与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和原因;(2)说明软硬件设备、耗材、第三方劳务服务等产品及服务的主要供应商情况,包括采购金额、数量、价格、占比,说明同种产品或服务的采购价格在不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以及报告期内各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次序的变动原因;(3)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采购方式、采购内容、定价方式、结算方式等内容;(4)说明不同采购内容与具体业务需求的对应关系;(5)说明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同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方式、程序、范围、比例等,并发表明确意见。

6、关于劳务服务采购。请发行人:(1)说明劳务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劳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务数量及费用变动是否与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相匹配,劳务费用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跨期核算情形;(2)结合发行人向劳务公司采购金额占其收入比例,说明劳务公司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以及其合理性、必要性;(3)说明劳务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是否遵循国家环保、税务、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7、关于收入确认方法。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按工作量、完工百分比、交付验收、服务期确认收入时的外部依据,以及内部依据和外部依据的核对过程,核对差异如何调整一致;(2)说明软件开发与测试、IT运维与支持服务、业务流程外包业务按照收入确认方式的分类构成情况;(3)说明是否存在同时销售商品(包括软件)和提供劳务情形,以及相关收入核算过程;(4)说明按工作量确认收入方法下,工作量统计过程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能否保证工作量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8、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85,161.84万元、100,977.79万元和122,599.02万元,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外包收入均呈增长趋势。请发行人:(1)结合工作量、服务单价、覆盖客户及网点数量等定量分析披露报告期内各类业务收入的变动原因,以及营业收入增长与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是否一致;(2)披露发行人不同业务的定价原则,是否存在调价机制;(3)披露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外包项下各类业务的客户类型构成情况,说明软件开发与测试、 IT运维与支持、数据处理、呼叫业务、现金业务、综合业务变动幅度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4)定量分析披露营业收入的季节分布,以及呈现季节性特征的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款、第三方回款及现金收款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方法、所覆盖客户比例、收入比例,并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9、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成本分别为67,314.84万元、80,861.32万元和95,244.05万元,主要包括人工成本、外购商品及服务、项目直接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等。请发行人:(1)在招股说明书“营业成本分析”部分披露各业务的成本性质构成,说明外购商品及服务、项目直接费用各自归集的主要内容和区别;(2)详细说明各业务成本的归集与分类核算方法,收入及成本核算能否细化至具体项目,人工成本、外购商品及服务、项目直接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四类成本在不同业务之间的分配依据;(3)说明项目直接费用、固定资产折旧与营业收入增长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0.96%、19.92%和22.31%,软件开发与测试、IT运维与支持、呼叫业务毛利率变动较大。请发行人:(1)结合服务单价、人工成本等定量分析披露报告期内各业务毛利率的变动原因;(2)说明报告期内软件开发与测试、IT运维与支持、呼叫业务毛利率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成本的分摊是否准确;(3)结合定价标准、服务内容,说明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不同客户之间、同一客户不同报告期之间毛利率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服务、产品、客户差异,分析披露发行人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关于期间费用。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明细项目变动,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详细披露报告期内三项费用的变动原因;(2)结合报告期内销售、管理、研发人员数量、工资水平、考核方法等,分析人工成本的变动原因;(3)披露投标费用的具体内容,以及与报告期内投标次数、经营业绩的匹配关系;(4)披露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逐期降低的原因及合理性;(5)披露报告期各期各具体研发项目及其进展,研发费用如何归集与分配,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以及研发费用金额、研发费用率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多计研发费用的情形;(6)披露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研发费用率与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7)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或代垫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发行人期间费用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12、关于股份支付。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内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2)披露相关股份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过程、授予人员名单、时间、数量、价格,以及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3)说明员工入股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条件,以及分期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权益工具价值的公允性、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13、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报告期各期政府补助的主要项目、具体用途、到账时间,认定为与收益相关或资产相关的主要依据,说明相关会计处理过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请发行人说明可比公司的选择过程和依据,样本选择是否适当、充分。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关于现金流量表。请发行人:(1)说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披露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低于当期净利润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各期前十大客户合同取得的方式、招投标取得的合同金额占比、招投标工作由客户总行统一进行还是各分行机构单独进行,合同签署主体与招投标签署主体是否一致,未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合同是否均为续签合同,未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合同是否符合银行管理规定。

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向前十大客户提供的同一项服务外包事项,该客户同类服务外包总金额或规模,发行人是否为独家供应商;发行人前十大客户采购发行人同项或同类服务外包事项总金额或总规模,发行人是否为独家供应商。

3、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披露青岛海丝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发行人5名未在公司任职的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

4、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披露:(1)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北方电子、高维科技、伽罗华三家公司从事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存在关系;(2)发行人业务开始和发展的背景情况,2013年、2014年净资产大幅增加的原因。

5、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租赁部分房屋未备案或出租房未能提供相关权属证明的情况和原因,量化分析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6、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报告期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如存在,请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期人数、岗位,用工是否合法合规,派遣方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业务占比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招股书披露,银行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分包服务机构也需要接受其监管,请说明具体监管方式和内容,是否涉及影响业务资质、业务取得等。

8、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用房购买的具体情况。

9、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或产品获得的各种奖项、荣誉、评选、认证需要披露发布机构名称、发布时间、被授予对象的范围和数量。认证需要披露认证含义,是否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以及获得该认证所需要的程序和要求等。对于非权威机构发布的相关内容不得披露。

10、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2,610.82万元、27,019.39万元和34,984.24万元,报告期内呈快速增长趋势。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客户类型构成,以及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营业收入主要客户是否匹配;(2)披露与主要客户的结算模式、信用政策、收款周期,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变化,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以扩大业务规模的情形;(3)说明报告期内实际结算周期与合同约定结算周期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4)说明按事项(项目)为单位的主要业务的里程碑节点、质量保证金政策,以及实际执行结算周期与约定的差异情况及原因;(5)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信用期内、信用期外分布金额和比例,以及期后回款金额和比例;(6)说明发行人1年以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长亮科技、安硕信息、科蓝软件的原因及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7)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2018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大幅增长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方法、比例,并发表明确意见。

1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中保证金、押金的具体内容及构成,以及与主要客户的保证金、押金政策,并分析报告期各期末保证金及押金余额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存货项目归集的主要内容和金额,以及与营业成本的结转关系,是否存在结转滞后的情形,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存货金额与终验法收入、成本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关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请发行人:(1)披露房屋建筑物位置、面积等详细信息,说明电子设备数量、价值、成新率、技术性能等情况,以及前述情况与发行人的经营规模是否匹配;(2)说明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各期投入金额、进度等,以及与固定资产结转的对应关系,是否存在延迟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4、关于短期借款。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发生的各项借款的来源、时间、期限与用途,有关利息费用的计算、会计处理,是否存在资本化情形;(2)说明是否存在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通过供应商等单位“转贷”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5、请发行人说明各期成本和期间费用中与职工薪酬有关的发生额,并分析与各期支付给职工的现金、应付薪酬余额变动额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请发行人说明截至目前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实施完毕。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相关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17、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部分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关键审计事项及其应对措施。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分普通、中层、高层三层次分析披露薪酬水平、员工总薪酬、平均薪酬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企业进行对比披露,同时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发行人财务部门人员与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