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89】【中天精装】【2017-11-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成立至今,经历了多次增资与股权转让,且引入了多位机构股东和自然人股东。(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价款支付情况;(2)设立员工持股公司天人合一的原因及设立的具体情况,合伙人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股权转让价格及其定价原则,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3)补充说明谢亚声等四人的身份信息及近五年任职经历,说明发行人吸纳施工班组长的范围及依据,核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万丰资产的入股原因、背景及合理性、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2)补充说明万丰资产及企业股中心的性质、产权归属、实际控制人、历届理事会人员构成及改选程序、章程修改情况及程序、主营业务及主要投资项目、公益项目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万科不构成关联方的理由;(3)补充说明万丰资产入股前后与万科地产销售金额和单价变动情况,双方之间交易的销售价格、交易条件、信用政策与对其他主要客户的对比情况,交易价格是否公允,销售金额与最终客户的需求是否匹配,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最低采购量等特殊利益安排;(4)补充说明发行人与万科地产合作的发展变化过程;(5)结合发行人与万科地产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详细分析是否具有持续性;(6)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提供的装修服务占万科地产同期采购的比例,公司产品的是否具备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7)补充说明万丰资产、企业股中心、万科股份及其相关采购部门负责人员及其亲属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招股书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41处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主要是部分业主方以商品房抵扣应付发行人的工程款。(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业主以商品房抵扣应付发行人的工程款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以房产抵偿部分工程款的情况,说明抵偿房产的数量、价格及其定价依据,抵偿房产出售周期,是否存在无法出售风险,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形成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补充披露:(1)请补充披露公司主要的劳务合作单位情况、合作内容、金额、占公司总营业额的比例,补充提供主要的劳务合作合同;(2)劳务分包模式下的用工人数情况,公司对劳务公司、施工队伍的管理模式,装饰施工项目管理的内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署、施工质量、施工项目增减变动、项目验收等内容;(3)公司发生的工程施工质量纠纷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相关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4)为公司提供外包劳务的劳务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导致利益转移的特殊关系。发行人与劳务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剩余期限,是否存在到期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与公司合作的劳务公司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与劳务公司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劳动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补充核查说明公司采取向劳务公司和施工队分包的经营模式的合法合规性。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对于项目使用的某些特定辅助材料和低值辅料等,其采购金额较小,一般由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就近采购。采购款项低于两千元的采购可以由项目部利用项目备用金采购后向公司申请报销。请发行人:(1)在“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是否存在现金交易、使用个人账户交易、与非法人单位(个人、农户、个体工商户等)交易、无发票(或使用收购发票)交易以及使用其他内部凭证作为入账凭证的情形,分别披露报告期内上述交易的主要内容、交易对象和数量、交易金额和占比、交易对象的集中度和分布情况,交易的入账依据和结算方式;(2)补充披露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为规范和减少上述交易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效果。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进行核查的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请发行人按照房地产市场的最新发展趋势在“业务和技术章节”更新行业发展趋势并具体分析对发行人的影响。

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变化对建筑、设计等行业纳税的具体要求,定量分析对发行人实际税负和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9、请发行人:(1)在“业务和技术”章节按照不同项目承揽方式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取合同订单的主要方式、定价方式、以及报告期内各方式下承揽项目金额及占比;(2)补充披露各期主要客户的项目承揽方式,如属于普通招投标模式的,请说明公司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如属于战略协议招投标模式的,请说明主要条款、签订合同的期限以及合作年限;(3)按照合作年限分类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并对波动情况进行具体分析;(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万科地产销售收入及占比波动较大的原因,并分析说明是否对万科地产形成重大依赖;(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对万科地产精装销售额占万科地产精装采购额的份额及波动情况;(6)补充说明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7)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改善目前客户较为集中的措施和计划,如有请详细说明措施和效果。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主要客户销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客户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方式(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及占比)、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业务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木材、石材、五金件、玻璃、涂料等各种建筑装饰材料,主要的采购模式包括自主采购、甲方指定和甲方供应三种模式。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自主采购、甲方指定和甲方供应三种模式的采购金额及占比,并说明甲方指定模式下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合同签署方式、付款方式及具体会计处理;(2)补充说明发行人如何选定原材料供应商和劳务外包商,各材料采购品种如何定价、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情况,及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3)按照不同主要采购内容补充说明前五大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与发行人合作年限等)、采购金额,集中度及其原因;(4)补充披露报告期新增供应商的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及成本占比情况,并对采购数量及单价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补充分析说明。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单价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以及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程序、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劳务用工逐年增加,劳务采购总金额占营业成本比重较高。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劳务采购用工方式、人数及其占比、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支付给劳务公司费用金额、劳务派遣用工成本及占人工成本的比例并说明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报告期内劳务采购用工人数、工资、劳务公司费用及对应人工成本配比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2)补充说明主要合作的劳务公司情况及稳定性,外聘人员费用结算方式和时点、劳务用工定价依据及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劳务用工成本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有利用劳务外包方式降低成本的情形,主要劳务分包商是否都已取得相应资质、是否都已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程序、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根据个别建造合同的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完工进度参考已发生的实际成本占预算总成本进行估计。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批量精装修业务和设计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包括收入确认时点、方法、依据和相关凭证;(2)补充说明对于实际成本、预算总成本、完工进度的确认依据,相关收入的确认时点、款项结算时点以及是否在建造合同中予以明确,是否准确参照执行;(3)补充披露对于预计总成本、预计毛利率的确认依据,各期已完工项目的实际毛利率与建造初预计毛利率的具体差异情况;(4)对各期主要项目分别测算按照工作量法计算完工百分比应当确认的建造业务收入,并和发行人按照成本比例法计算完工百分比确认的收入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差异原因以及合理性;(5)补充披露各期末建造合同的主要在手订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合同起始日期、预计总收入、预计毛利率、实际完工进度、实际结算情况、实际已发生成本、当期确认收入和预计完工时间等;(6)补充披露各期各项目的合同追加情况,追加前后的合同金额、毛利率等,并对追加前后的差异情况进行对比分析;(7)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户对发行人的各类施工、完工奖励,若存在请说明各期具体金额、对应的项目、核算依据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8)说明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方法、结算政策和发行人是否存在差异及具体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合同总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真实、准确,合同总成本的确认和计量是否完整、准确,完工百分比的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确认和计量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增长较快,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模式、主要客户、市场定位、经营策略和行业变化等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收入增长远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和合理性;(2)补充披露2016年1-6月收入同比变动情况,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对变动情况进行原因分析和合理性说明。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程序、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4、请发行人:(1)按照业务类别补充披露各业务成本的构成情况,分析成本金额同比变动、结构变化情况,说明各项目业务成本的归集是否准确、及时、完整;(2)披露发行人合同总成本核算的主要内容,合同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期间费用计入合同成本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发行人主要生产流程、《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相关内部控制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4.18%、22.32%、22.12%和19.94%,并一直高于行业均值。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施工项目各期结算的毛利率情况,结合项目毛利率、各期业务收入、成本变化等情况,定量分析毛利率变动的原因;(2)按业务类型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的比较情况;(3)定量分析并披露公司综合毛利率高于行业均值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分析并披露引入股东万丰资产前后与万科地产发生业务毛利率的变动情况,并对波动情况进行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说明。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远低于行业均值,管理费用同比上涨。请发行人:(1)结合管理费用明细项目,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管理费用及管理费用率同比上涨的原因;(2)补充披露销售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主要费用项目如职工薪酬、研发支出、折旧、差旅费、其他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的人员变动、业务情况、收入变动等相匹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请发行人结合具体合同条款以及实际经营情况补充披露:(1)发行人承担的主要合同赔偿责任,发行人质保金的具体会计处理;(2)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亏损合同;(3)对于预计负债的估计是否审慎、合理,是否需要计提预计负债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结论。

18、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389.83万元、3,481.42万元、3,177.91万元和-1,244.26万元,波动较大,同期净利润分别为6,810.01万元、7,493.38万元、7,225.11万元和3,460.24。此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主要项目均存在大幅波动。请发行人:(1)结合行业情况、业务模式说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大幅波动,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2016年上半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加剧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2)补充说明现金流量表中主要项目大幅波动的原因,与对应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是否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过程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9、招股书披露,叶金庭出资不足1年即转让股权,其名下全部出资系乔荣健筹措,后将所持60%股权以合计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乔荣健(受让5%)、刘树峰(受让27.5%)和张安(受让27.5%)三人。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上述股权转让的真实性,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天健持有深圳市苏商会投资有限公司10%股份,不受中天健控制。请说明深圳市苏商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及主要投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是否与发行人处于上下游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及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

2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明确、有无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请发行人就目前开展经营的各项业务所获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及许可证书、核发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及具体要求等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进行补充披露,如果有效期已经或即将届满,在申请相关证书的展期或延期上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所从事业务需要的资质以及发行人目前是否已全部取得这些资质以及是否存在未获得相关资质而开展业务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租赁房产是否取得产权证书,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租赁面积及占比, 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瑕疵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2)发行人租赁房产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及相关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3)部分租赁房产租赁期限已到,是否存在无法续租的风险,对可能出现的搬迁情形的应对措施;(4)补充披露租赁房产的租金情况,租金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2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发行人曾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遭受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若存在,请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

2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若存在,请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

2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数及缴纳比例,未缴纳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以及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27、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披露各期劳务分包人员薪酬总额和平均薪酬情况,并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情况,披露其合理性。

28、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对外采购种类较多,供应商较为分散且变动较大。请发行人:(1)补充分析上述特征与发行人业务特点是否存在关联性,采购对象或分包对象的选择依据、定价机制;(2)补充披露主要工程材料和安装劳务的价格变动情况及趋势,并说明主要采购品种与工程业务的对应关系,如何实施采购业务,是否存在不确定性风险;(3)补充说明前十大供应商及相关的采购金额、采购方式、内容、结算方式采购占比等情况;(4)请补充说明主要生产厂家或前十大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其他利益安排;(5)如存在工程外包、分包等情况,请说明具体内容、定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情况及其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及发行人采购业务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营销主要包括普通招投标模式和战略协议招投标模式获取订单。(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曾存在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存在诉讼或其他纠纷;(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自中标至实施生产的周期时长,请结合发行人与供货商的合同条款,说明发行人如何控制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造成的风险;(3)请保荐机构详细比较普通招投标与战略协议招投标的异同,价格、金额及占公司总营业额的比例。

30、发行人存在1起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未结案件,请保荐机构补充披露上述案件进展。

3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27,097.51万元、32,544.65万元、39,554.51万元和38,458.77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59.75%、48.86%、52.96%和50.43%,且增速要高于收入增长速度。请发行人:(1)结合项目周期、应收账款结算政策、结算周期、信用政策情况等补充披露应收账款余额、周转率及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主要应收账款客户,说明涉及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完工进度、预计合同总成本、累计确认合同收入金额、累计确认工程施工成本金额、完工百分比,累计工程结算金额、已完工未结算金额、累计收款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账龄情况、收款进度、期后收款情况等,分析未及时结算和收款的原因,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超期未收款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占比,分析未收款的原因,超期期限;(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项目质保金收回情况;是否存在质保期满质保金未能如期收回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具体项目情况、金额和原因;(5)结合同行业公司坏账计提政策、计提比例,补充披露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计提比例是否符合企业的业务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应收账款的结算、确认、付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应收账款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2、 1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净值分别为1,402.12万元、2,566.55万元、2,851.46万元和3,047.28万元,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3.09%、3.85%、3.82%和4.00%,主要为代业主垫付款项、履约投标等保证金及押金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持续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代业主垫付款项的具体内容、约定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以及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3)结合同行业公司坏账计提政策、计提比例,补充披露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政策、计提比例是否符合企业的业务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过程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6,579.81万元、11,345.66万元、9,274.30万元和14,488.98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4.51%、17.03%、12.42%和19.00%,主要由原材料和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两部分构成,余额较大,存货周转率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末存货余额较大的原因;(2)补充披露各期工程结算的构成明细、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的具体构成明细、已完工未结算款对应的主要客户及与该客户的交易情况;(3)结合与客户的具体结算政策补充说明各期末存在的已完工未结算款项与发行人的结算政策是否匹配,并通过对各项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情况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应结算未结算项目,是否均按照合同约定正常结算与结转,是否存在异常中止、暂停和延期的项目;(4)结合存货库龄分析是否存在长期应结转未结转的成本,如有请说明项目具体情况及及原因,并说明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是否存在期后回款风险;(5)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亏损合同,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披露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6)补充披露存货周转率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和合理性;(7)补充披露原材料的库存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5,372.45万元、22,649.62万元、24,337.41万元和25,692.64万元,余额较大。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应付账款余额较高并逐年增长的原因,并结合账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未付的货款,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是否存在少计、漏计应入账的负债;(2)补充说明应付账款付款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大额占用供应商款项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3)结合融资能力和资金需求,补充说明是否存在重大流动性风险并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3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预收账款金额分别为1,220.40万元、1,415.39万元、1,568.45万元和1,592.58万元,主要为预收工程款和建造合同形成的负债。请发行人:(1)分别披露报告期各期按合同约定预收的工程款金额和建造合同形成的负债金额、对应的项目基本情况、客户基本情况以及产生的原因;(2)结合预收账款对应的项目基本情况,补充说明预收工程款情形和建造合同形成的负债是否与合同中关于结算的约定相一致,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补充披露各期末预收账款的期后结转情况。

3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银行及商业票据发生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银行及商业票据的开具、取得、转让或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338.56万元、10,907.96万元、10,655.89万元和11,235.9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原因,并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或减少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准确;(2)补充披露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折旧政策进行比较,说明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请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8、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9、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0、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当地平均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以来公司聘用的员工人数持续减少。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聘用员工人数持续减少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员工数量变动情况与营业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匹配。

4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