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002990】【盛视科技】【2019-10-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保荐工作报告显示,1997年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未附股东瞿磊、沈伟文、魏清、黄进光出资凭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设立时各股东的实际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履行出资义务,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
2、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期初即2016年1月1日的余额为143,530,763.03元,较原改制基准日即2015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净资产高594,375.05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申报审计报告期初净资产略大于改制基准日净资产的具体原因、后续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是否对公司整体变更时的注册资本造成影响,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
3、公司成立以来,经过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截至招股说明书披露日,有2名法人股东、1名自然人股东,智能人、云智慧2名法人股东为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历史上存在委托持股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资金来源、税收缴纳等情况,是否履行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2)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股东、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3)员工持股平台智能人、云智慧的控制权归属、出资人信息及出资资金来源,合伙人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股权转让价格及其定价原则,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4)自盛视实业设立至2005年7月第一次股权转让,黄进光持股系代持关系,魏清持股系为其预留股权,魏清、黄进光所持有的股权实际由瞿磊、沈伟文履行了出资义务。请说明上述代持关系的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是否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形;(5)2009年5月,沈伟文将其占公司50%的股权以人民币1元转让给瞿磊,对应的注册资本1,005万元,该次股权转让实际转让价格为636万元。请公司说明沈伟文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与实际转让价格不一致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其他利益安排、是否构成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6)2009年6月,为避免《公司法》所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限制与要求,瞿磊将5%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妹夫彭维超代持。2015年9月,彭维超将持有的5.00%股权还原给瞿磊,终止代持关系。请公司说明上述代持行为的效力、是否因规避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上述代持关系的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形;(7)说明股东的锁定、减持等承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4、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方面是否较多重叠,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发行人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完整、准确披露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6、报告期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瞿磊之岳母何长碧及关联人沈巧生租赁房屋,报告期内,每月每平米租赁价格由90元递增至115元,2018年12月,公司购置自有办公场所后,解除上述租赁合同。请公司说明:(1)公司与沈巧生的关联关系情况,与何长碧及沈巧生发生相关关联租赁交易的必要性,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2)除上述关联租赁外,公司是否还存在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使用或者公司的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并分析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7、招股说明书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专利53项,拥有软件著作权108项。公司在项目实施、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过程中,对于高素质技术人才的依赖程度较高,存在一定程度的核心人员流失风险。报告期,智能人原合伙人胡从松、刘健、刘枣林、殷正雄、谢亮、杜伟伟离职,云智慧原合伙人袁志钢、郭帅凯、何正洁、张媛、马滔、苏晓羽、林希南离职。此外,核心技术是公司赢得市场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该等研发成果和核心技术受到侵害,或者公司机密技术规范性文件泄漏,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说明曾任职于竞争对手的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智能人、云智慧原合伙人离职的原因、在公司任职情况、是否属于公司的董监高或者核心技术人员,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造成公司知识产权及相关技术外泄,后续公司保持员工队伍稳定的制度及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已拥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资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认证(含合格供应商认证)等事项;(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要的业务资质,说明相应的审批主体、资质或证书名称及有效期;(3)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公司申请续期是否存在实质障碍,如有,则说明是否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补充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共拥有1宗土地使用权。公司承租15处物业,用于办公、宿舍、厂房和生产。公司租赁的房产中第6项、第15项不具备房屋产权证书,第6项为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位于工业园集中办公区,无偿提供公司使用;第15项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期限于2018年7月4日已届满,出租方暂未取得续期后的土地权属证书,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租赁的房产是否涉及集体土地或划拨地,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存在搬迁风险;(3)租赁所得土地房产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如因出租方因产权、租赁瑕疵或到期后对所出租房产作出其他安排,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租赁房产涉及的搬迁费用及承担主体、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并对该等事项做重大风险提示;(4)第6项租赁房产的相关产权人无偿提供公司使用的原因及背景,是否存在向公司利益输送的情况;(5)第15项租赁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权属证书办理进展情况,深府[2004]73号有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不能办理相关权属证书是否影响相关公司继续租赁相关房产,是否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包括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对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披露。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公司员工总人数分别为357人 、457人、619人,部分员工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一致;(2)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的变动情况,说明员工特别是技术人员的离职率是否异常,是否存在员工离职影响正常经营业务开展的情形;(3)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或者签订劳务合同用工的情况,相关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4)说明发行人员工的薪酬是否明显偏离发行人业务开展区域和行业的薪酬水平,说明各分、子公司的人员、岗位配置是否与业务规模相匹配;(5)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分类说明对应的人数,是否具备合理性,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是否存在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被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保障具体执行情况、劳务派遣用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以及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1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所采购的产品市场供应是否充足、是否集中或垄断于少数供应商,发行人是否依赖进口核心零部件;如存在,请说明对发行人的影响及应对措施;(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与发行人供应商之间、以及与报告期前五名预付款涉及的预付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口岸主管部门、边检、海关、机场集团、国有企业、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企业等,客户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各业务前五大客户的合作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历史基础,相关业务是否具有稳定性;(2)发行人获取业务的方式(招投标等),各期各方式下获取订单情况,包括数量、合同总金额和占比;(3)是否采用公开、公平的手段或方式独立获取业务,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及其亲属对外投资或任职的公司是否存在对公司主要客户的商业贿赂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2)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3)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竞业禁止或利益冲突,存在上下游业务的,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4)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在外兼职情况,是否影响其在发行人处履职,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显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公司共拥有四家子公司,分别为深圳盛视、武汉盛视、澳门盛视、香港盛视,均为全资持有,澳门盛视、香港盛视为境外子公司。此外,报告期内,公司注销一家全资子公司虎升科技,公司1项商标、6项软件著作权系从虎升科技受让取得。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设置各子公司的商业合理性,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发展定位、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对应关系,子公司报告期是否存在行政处罚;(2)发行人设立境外子公司是否经过发改、外汇、商务等规定的备案或批准程序,报告期内境外经营是否是合规、是否存在规避外汇管理、外商投资、税务等管理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行政处罚;(3)虎升科技的历史沿革和注销前主营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说明其注销的原因及合理性;(4)公司从虎升科技处受让1项商标、6项软件著作权的交易原因及背景、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5)虎升科技报告期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注销后资产、人员等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6、发行人2016年向员工持股计划增发,增资价格为2元/股;报告期前,公司也发生多次股份变动,交易价格差异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补充:(1)结合新增股东的性质、发行股份的目的等,说明报告期内股权变动是否构成股份支付及会计处理情况,相应股份数量和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股份支付费用归属期间的确定依据,作为经常性损益或非经常性损益的确定依据;在确定公允价值是是否合理考虑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特点及市盈率与市净率等因素,是否优先参考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大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确定,是否采用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2)报告期前尤其整体改制前一年,发生股份变动的原因,是否构成股份支付,若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是否可能导致整体变更时发生未弥补亏损。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7、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关联交易较少。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公司关联方披露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隐性关联关系;发行人报告期主要交易,尤其是采购业务是否涉及关联交易,或与交易对手存在原员工、关联个人亲属等情况。(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与关联方或第三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开具不具有真实背景的票据、以不规范方式取得银行贷款等问题;如存在,请逐项说明上述行为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如对相关交易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上述情形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8、发行人报告期前5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7,882.02万元、15,904.06万元、19,175.55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2.73%、47.60%、37.81%。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按客户交易规模及数量,披露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情况。(2)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的交易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数量、品种及客户性质等;主要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商业合理性,交易规模是否与客户业务相匹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1)对客户业务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核查的方式及范围、比例,客户经营情况及是否与采购规模相匹配等。(2)结合客户资信情况,说明核查过程中是否发现存在异常客户的情形。
19、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5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3,270.76万元、4,715.37万元、8,544.79万元,占当期采购比例分别为28.24%、26.57%、34,63%。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按供应商交易规模及数量,披露公司报告期内供应商及对应采购的情况,报告期新增及减少供应商及对应采购支出的情况。(2)披露主要采购的类别及其采购数量、采购总额及单价变化情况,具体采购类别的价格是否与行业指数或同行业公司采购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原因。(3)按具体采购类别等,说明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及其变化的原因以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4)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不同供应商如何定价及主要服务的市场价格情况,发行人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1)对主要供应商业务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2)结合主要供应商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管、主营业务、员工数量、纳税情况、市场地位或经营规模等),说明核查过程中是否发现存在异常供应商的情形,如报告期新增、减少和交易金额长期较大等特点的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资信不佳或与发行人具有关联关系,主要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同类材料向不同供应商采购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等情形,如有请补充核查其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
20、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24,083.15万元、33,406.99万元和50,723.88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报告期内合同或订单签订和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期初合同金额、本期新增合同、本期完成合同、本期取消或中止等异常合同金额、期末在手合同余额等。若存在异常合同,请说明具体情形。(2)系统集成等主要业务或具体项目的取得方式、实施方式、执行周期等,未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原因,所选取的会计核算方法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经营成果。(3)结合具体项目收入构成,说明营业收入报告期内增长尤其2018年增幅较大的原因,分析营业收入变动的驱动因素,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显著差异,收入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3)结合具体项目,说明营业收入季节性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4)销售收入的回款情况,按不同回款方式(如现金、现汇、票据、赊销等)分别披露,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现金回款等情形,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5)报告期内退换货情况,是否存在异常变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营业收入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1、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业务采用融资租赁、分期收款等销售方式,融资租赁方式项目内含报酬率为8.57%,分期收款方式折现率为4.75%。请发行人补充:(1)报告期内采用融资租赁、分期收款等销售方式开展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合同签订及执行具体时点、收入成本及其确认过程等;(2)融资租赁及分期收款方式折现率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两者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出具核查意见。
22、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按主要项目披露其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取得方式、交易对手、合同金额、签订时间、完工时间),以及主要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成本、毛利率)等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信息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列示报告期营业成本分别为11,582.34万元、17,747.75万元、24,677.65万元,料工费结构相对稳定。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按具体业务类别等披露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等变动情况,并说明整体料工费结构较为稳定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营业成本与采购、存货变动之间的匹配关系,并说明对营业成本真实性和会计核算准确性的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24、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51.91%、46.87%和51.35%,相对较高。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说明各类业务毛利率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说明综合毛利率处于较高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2)按业务类别,并结合产品结构、业务规模、地域分布、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等,补充披露可比上市公司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可比性,针对可比性较强的业务量化分析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核查上述情况,并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2)结合成本核算方法、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等,核查综合毛利率和分项毛利率的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25、发行人报告期内期间费用整体呈上升趋势,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1)期间费用中主要项目在报告期各期的波动原因,详细说明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2)销售费用主要为维修费、职工薪酬等,请结合销售人员数量及薪酬变化情况,说明职工薪酬变动合理性;结合实际情况,说明维修费按2%预提的合理性。(3)管理费用主要为职工薪酬等,请结合管理人员数量及薪酬变化情况,说明职工薪酬增长低于营业收入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费用具体结构,补充披露可比上市公司与发行人期间费用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期间费用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核查支付费用的主要对象的具体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等为发行人承担费用的情况,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6、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8.24万元、5,634.09万元、18,882.41万元,与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88%、78.89%、133.19%。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较大的原因,是否与销售政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变化情况相匹配,是否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出现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核查并说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匹配情况。
二、信息披露问题
27、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成品均在工厂内完成调试测试、质量检测合格后交付;对部分大型产品,外购件由供应商直运到安装现场,公司安排技术实施人员,现场组装完成调试验收后再交付。对于自产设备的部分焊接、贴片等工序,公司采取委外加工方式进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大型产品外购件”主要品类内容,与公司提供产品的具体关系情况,是否构成公司提供产品的核心部件,是否仅对相关外购件简单集成后即可形成产品,委外加工内容是否构成公司产品的核心工序;(2)“大型产品外购件”供应商情况,公司对其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与“大型产品外购件”供应商及委外加工厂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该等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或付费报告、是否为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2)更新招股说明书的过时数据,说明相关数据的引用是否真实反映行业发展趋势。请保荐机构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提供智慧口岸整体解决方案及其智能产品,具有自主创新的核心技术研发能力是业内企业保持持续盈利能力的重要保障。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请用简单平实易懂的语言描述公司的具体业务模式及产品内容,补充说明相较于竞争对手的技术水平、技术可靠性等,发行人核心技术竞争优势;(2)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和合理性,是否全面、具有可比性,并按产品类别,说明同行业公司的主要情况及财务数据,经营及盈利模式与发行人异同;(3)补充披露发行人细分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在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等;(4)如有,请按产品或业务类别,结合同行业公司主要财务或业务数据、市场占有率或市场份额等,披露公司所处行业的整体状况及公司自身情况;(5)请结合重点业务、重点地区市场规模,竞争状况等,披露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未来发展的主要瓶颈与应对计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
31、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以及增值税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有关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法律依据,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得到相关税务部门的许可,是否存在无法持续获得上述税收优惠的风险;(2)上述税收优惠及政府补贴占公司利润总额及净利润额的比例,公司经营成果是否存在严重依赖税收优惠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请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补充:(1)披露同行业公司的选取标准,是否全面、具有可比性,并按产品类别,说明同行业公司的主要情况及财务数据,经营及盈利模式与发行人异同;招股说明书不同章节披露的同行业公司应保持一致性。(2)请认真分析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主要风险,在“风险因素”披露时应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3)请按产品或业务类别,披露公司所处行业全产业链(包括上下游各个环节)的简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流程、行业竞争状况等。(4)结合公司采购、生产、销售等具体业务流程,说明公司在产业链中的具体作用,是否均为简单组装环节。(5)如有,请按产品或业务类别,结合同行业公司主要财务或业务数据、市场占有率或市场份额等,披露公司所处行业的整体状况及公司自身情况。(6)请结合重点业务、重点地区市场规模,竞争状况等,披露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未来发展的主要瓶颈与应对计划。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3、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披露“公司是一家综合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高新技术,依托在生物特征识别、图像视频分析、机电自动控制、嵌入式开发上的技术沉淀,专业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产品、提供智慧系统解决方案,服务智慧社会建设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类似表述较多。此外,还将主要产品分为智慧口岸、智慧交通及其他等,不能准确反映公司产品结构。此类表述不符合招股书准则“招股说明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熟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语句”。请发行人:(1)根据招股书准则的要求,重新表述“业务与技术”相关内容,准确描述公司业务和经营模式。(2)结合具体项目,说明公司具体采购、生产、销售等主要环节,清晰描述公司的产供销情况。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按规定做好信息披露。
34、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0,953.63万元、14,134.65万元、15,885.33万元,预收账款余额分别为9,110.57万元、11,589.37万元、26,222.79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1)说明公司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是否发生重大变化。(2)详细说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过程及结果;结合信用政策,说明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符合公司与客户的信用期约定,是否存在逾期的情形;逾期应收账款的金额与比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谨慎。(3)说明预收账款的主要对象、具体流程或标准与收取方式。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核查上述情况,说明对应收账款真实性和坏账准备计提合理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2)结合公司信用政策、各期末主要欠款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业务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的销售规模及业务占比等),核查主要欠款单位与主要客户的匹配性。
35、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存货余额分别为8,455.09万元、11,500.27万元、24,215.55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结构与变动情况及库龄分布情况;未完工项目成本的具体构成,是否存在亏损或长期未完工的情形。(2)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相应比例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3)说明存货具体明细、年限、可变现净值计算等,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实地监盘的时间、地点、人员、监盘的金额和比例以及监盘结论,并说明对存货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的其他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折旧年限、成新率,是否与生产模式相匹配,是否影响可持续经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依据,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是否发生闲置、废弃、毁损和减值。(2)无形资产、长期摊销费用的摊销年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及减值测试结果。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资产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7、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4,267.67万元、5,319.14万元、8,399.26万元,预付款项分别为608.43万元、826.64万元、512.44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说明公司应付预付款项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2)核查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与主要应付预付款项的对象之间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供应商或其他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结构等。
38、发行人2018年末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余额1,843.67万元,其他货币资金为87.22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是否需存入保证金,若是是否计入其他货币资金,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出具核查意见。
39、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情况,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稳定、可预期,是否发生突击分红、大额分红等情况,是否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出具核查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填补措施,但未作量化分析。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采用最佳估计进行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披露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请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
41、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所开立或注销银行账户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设主体、用途、期末余额及大额资金流动情况。(2)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品种、期限、利率等,是否存在潜在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公司银行账户及银行存款的核查过程,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公司银行账户与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利益相关人存在账户混用的情形,并对公司银行存款真实性、资金流动合理性出具核查意见。
4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披露“关键审计事项”。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应对”中各项具体审计程序的具体情况、事实结果、审计结论,是否存在较大审计差异或调整情况,对形成审计意见是否有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核实上述情况,分析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属于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并已充分披露。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3、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5、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结合员工数量变化、劳务派遣用工调整等,披露职工薪酬核算与相关科目变动情况的匹配性。
47、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原始财务报表和纳税报表之间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48、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4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50、请补充说明前次申请简要过程(如有);自行撤回的,撤回的主要原因;发审委否决的,发审委否决意见和要求落实的主要问题,本次落实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1、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公司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52、发行人根据反馈意见对招股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时不应引用反馈意见问题作为标题,并注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